浏览 次 《台湾法务》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羁押法」 “中华民国”99年5月4日“立法院”第7届第5会期第11次会议通过(公报初稿数据,正确条文以“总统”公布之条文为准) 第14条 被告入所应使独居。但得依其身分、职业、年龄、性格或身心状况,分类杂居。? 共同被告或案件相关者,不得杂居一处。? 被告衰老或身心障碍,不宜与其他被告杂居者,得收容于病室。 上一条:《台湾法务》“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监狱行刑法」 下一条:《台湾法务》“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保安处分执行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