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
日本将从优秀律师中选任兼职法官

日本今年将正式提出《民事调停法》和《家事调停法》修正案,规定律师可以兼任法官。兼职法官的权限仅限于民事调停,任期为两年,但可连任。法案通过后,东京、大阪等大都市地区将有数十名兼职法官出现在基层法院。根据人们通常的理解,法官和律师是截然不同的两个职业。那么,日本何以会推行律师兼任法官的举措,让同一个职业人承担这两个相反的角色呢?其中的道理令人深思。

从表面上看,此项改革的动因在于日本司法改革中“国民化”和“社会化”的要求,具体地说,即要满足国民对司法的要求、确保国民对司法的信赖、加强司法的国民基础。在这些目标的指引下,通过推行律师兼任法官来对数量有限的法官队伍(在1995年,日本共有法官约1400名,候补法官约600名。由于日本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只有2%左右,而通过考试者大部分又选择了律师职业,因此,这几年法官的数量增加不会太多)进行补充,就成了值得探索的举措。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增强了法官的社会基础,使得司法过程及其结果更加贴近社会;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国民对司法的需求。这是因为,日本的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有着“久拖不决”的特征,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而判决程序又实行彻底的口头主义和直接主义,法庭审理过程琐碎、程序冗长,导致案件积压严重,与此同时,诉诸法院的案件数量又一直在上升,法官不堪案件不断增加之重负。所以,由经验丰富的律师充当兼职法官,可以大幅度提高案件处理的速度,也满足了国民对司法的要求。

当然,日本此项改革措施还有着更深刻的社会背景,那就是当代社会总体而言已经进入了多元化的时代,不同的利益、需求、价值取向和选择标准正在逐渐产生并要求得到认可和尊重,由此构成了对强势权威的挑战。相应地,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行政行为,都必须通过获得公众的认可和社会的认同来树立权威。因此,必须对传统的以强制性、单一性为特征的法律程序加以改革,使其朝着更民主、更具包容性的方向发展。但是,法律程序的主导者即法官的职业地位决定了他是“孤独的贵族”,法官在享有超脱世俗的崇高地位的同时,必须排除一切外来的干扰和诱惑,这一特征是不能改变的。因此,必须在法官队伍中充实来源不同、思维方式不同、职业经历不同的新鲜元素,以使其与多元化的社会发展态势相一致。由优秀律师兼任法官的举措,显然和这个大背景是一致的。

由优秀律师兼任法官,除了满足国民对司法的需求、回应多元化社会要求以外,它对诉讼程序和案件处理方式及结果也都有深远的意义。它有利于增强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有利于树立法官的权威,提升法官职业的社会尊重程度;有利于增强律师之间的竞争,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增强法律界内部的沟通与交流,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和司法过程中的配合;此外,律师兼任法官还有彰显民主的政治功能。因为,尽管司法权是建立在对话、辩论、论证和平衡的基础上而理性行使的权力,尽管裁判也是听取意见、分析判断、认真说理的理性过程,然而,司法权毕竟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裁判结果毕竟也需要由国家强制力来支持。与之相反,律师是一种社会的或者民间力量,本身并没有任何国家强制力。而由律师兼任法官来行使审判权,这意味着国家的司法权并不独为国家工作人员所享有,使得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当中有了一些民间色彩,强化司法过程的民众基础,正反映了司法过程的民主方向。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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