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
荷兰刑事诉讼简介

●在荷兰,警察负责对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但警察的权利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与制约

●荷兰的多项刑事诉讼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荷兰王国的司法体系是较为典型的大陆体系。在刑事诉讼中采用的是纠问式诉讼。法学家们认为,纠问式诉讼虽然有不少缺陷,但更适合荷兰的法律、文化传统,对有缺陷的地方可以加以完善,如果因为纠问式诉讼有缺陷,就冒然地抛弃它,改为英美法系的控辩式诉讼,由于其不符合荷兰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结果一定是失败的。

荷兰有25个警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警察负责对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但警察的权利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与制约。在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上,采取“司法令状主义”,比如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事前得到预审法官的批准,并且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三天内,必须将犯罪嫌疑人带到预审法官面前。如果警察基于办案方面的各种理由,超过了三天才带到预审法官的面前,则这起案件很可能面临被撤销的结果。

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居所及与犯罪相关的场所,警察必须征得检察长、预审法官的批准,理由不正当就会被否决。警察必须接受检察官的指导与监督,对于检察官作出的决定,警察必须服从,而且没有复核的权利。

荷兰的检察院隶属于司法部,属于行政机关。检察院设在法院内,但其工作是独立的,和法院互不隶属,但设置是相对应的,有19个基层法院,就有19个基层检察院,5个上诉法院,就有与之相对应的5个检察院。司法部监督全国检察官的工作。但司法部代表政府对检察官下的命令是受到限制的,比如,司法部(或上级)对检察官的办案发出指令,对此,检察官一要遵照、执行政府的指令,二要在法庭上公开政府的指令,并向法官告诉检察官对案件的个人意见。这两项规定,使政府和上级一般都不会贸然地对检察官发指令。

荷兰的检察官相对欧洲国家来说,权力是很大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对警察的侦查活动予以监督。

诸如,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侦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等等。警察在侦查终结后,会写个书面的侦查报告给检察官审查,检察官有权决定是否要求警察补充调查。

二、侦查权。

荷兰的检察官享有侦查权,但检察官通常不行使这项权力,主要是指导警察开展侦查活动。

三、起诉权。

检察官有权对于证据确实、充分,取证合法,程序合法的犯罪案件,依法决定向法院起诉被告人,并使被告人受到公平的审判。

四、不起诉与罚金权。

对于警察移送的刑事案件检察官有权决定起诉与不起诉。

五、庭外解决方式。

这是荷兰检察官比较有特色的权力,检察官有权对轻微的不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处以罚金。对于有些刑事案件,检察官认为起诉效果不好或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等情形时,可以采取庭外解决的方式,即检察官可以告诉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只要被告人接受上千美元(或欧元)的罚款,检察官就不将被告交付法庭审判。需要解释的是,荷兰检察官的庭外解决方式与美国的辩诉交易是完全不同的。“美国的辩诉交易就像商人做交易一样,由检察官与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进行讨价还价”,而荷兰的检察官庭外解决办法是检察官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以及司法效率、社会效果等综合因素而实施的,不存在讨价还价问题,被告要么接受罚款,要么被诉至法庭。

在证据的标准上,荷兰一方面坚持对据以定罪的证据一定要确实充分,一方面也坚持用以定罪的所有证据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在非法证据排除上,荷兰的检察官不承认警察采用“警察陷阱”所获得的证据,对于警察用非法手段,比如: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所取得的证据原则上是不予采用。

测谎仪在荷兰的刑事诉讼中是不允许使用的。

在证人证言方面,过去,预审法官在庭审前所询问的证人证言是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的,当时的证人也怕遭到报复不敢出庭作证。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荷兰的刑事诉讼法有所改变,即书面证言可否在法庭使用并被采纳,由法官来裁量,如果书面证言是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辩护律师也从来未见过该证人,那么,证人证言是不可以作为证据的。荷兰的刑事诉讼规定,证人应当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如公民拒绝出庭作证,从理论上讲就构成犯罪了,但这类犯罪不由检察官起诉,检察官也不会起诉。如果法官一定要证人出庭,可以命令警察将证人强制性地带到法庭作证,如证人在法庭上仍闭口不言,法官最高的处罚是将证人关30天。但是,被告的近亲属可以有权不作证。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广泛的权利,除了一些基本的人权外,一是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人在被法官判决有罪之前是无罪的,他或她仍是一个公民。因此,法官不得在庭审中、判决前,发生任何被告有罪的评论。否则,这名法官就不被看作是独立、公开的,而是先入为主的,辩护律师会给法官一个警告,否则就要申诉。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回答警察、检察官所问的关于其“犯罪”的任何问题。并且不能因此而给犯罪嫌疑人扣上“不老实”的帽子。三是被告知的权利。警察和检察官都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诉讼权利,如果没有被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可以以此为由,要求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将被判无效。四是严格限制审前的羁押时间。羁押或延长羁押时间,均由预审法官决定,如果警察、检察官有超期羁押行为,哪怕是一天,案件就有被否定的危险。在荷兰的刑事诉讼中,法官是监督者,监督警察和检察官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庭审理中居于中心地位。荷兰的法庭审理不采用陪审团或陪审员制,而是由法官审理。

和英美法系所不同的是,荷兰的预审法官会根据案件的需要而亲自去收集、调查证据。在这个活动中,检察官、警察会陪同前往。而辩护律师认为,双方享有同样的权利的理由被采纳,也陪同取证。预审法官如果拒绝辩护律师参加,则该律师以此为据进行抗辩,则预审法官所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中就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

荷兰的审判采用三审终审制,但有限制。对于基层法官的判决不服,可基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上诉至上诉法院,但是对于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不能就事实部分向最高法院上诉,只有对适用法律方面有异议,才能上诉。

转引自《法制日报》200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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