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金·马丁·卡尼韦利 著 程味秋 魏晓娜 译
引 言
西班牙刑事司法制度属于欧洲大陆法系。当谈及刑事领域,就是指它的原型大部分是日尔曼法律体系(它于5世纪开始影响西班牙法律的发展),在整个中世纪与当地的发展相适应,自18世纪又受唯理论者思想家们的影响,他们号召采用系统的规则。这一发展导致大约在法国革命期间迫使通过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
一,人口统计
在过去的数年中,西班牙的全部人口已稳定在3千9百万左右。截至1992年1月1日的确切数是38,872,268人。
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8岁,够18岁即负全部刑事责任。1992年1月,达到这一年龄的有29,328,958人。
截至1992年1月1日,在西班牙的外国人有353,367人,其中最大的外国人群来自以下国家:
联合王国 53,554人
德 国 33,952人
摩 洛 哥 31,384人
葡 萄 牙 27,757人
法 国 24,219人
阿 根 庭 21,250人
美 国 14,413人
意 大 利 11,656人
荷 兰 10,672人
委内瑞拉 9,458人
比 利 时 8,127人
瑞 士 6,764人
瑞 典 5,443人
菲 律 宾 5,059人
丹 麦 4,325人
印 度 4,104人
古 巴 3,391人
墨 西 哥 3,378人
挪 威 3,169人
多米尼加共和国 3,161人
定居西班牙的一大批欧洲血统的外国居民(葡萄牙除外)是退休人员。南美国家的许多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因为西班牙和某些拉丁美洲国家订有双边条约,使这种情况成为可能。
此外,西班牙每年接待大量的旅游者来次作短暂停留。例如,在1994年,约6000万外国人来西班牙短期度假。
至1992年1月1日,城市人口总数为25,271,357人(超过1万居民的划为城市人口)。
在1992年1月1日,12,481,357人有职业,其中8,625,565人(占在业人数的69.1%)系男性。
失业率在欧洲最高,为18.94%。
二,刑 法
切萨雷·贝卡利亚撰写并于1764年出版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 ,很快在西班牙广为所知,并于约10年后译成西班牙语。尽管书中的思想为当时的一些保守派所反对,但是该书开创了一场热烈的的运动,产生了通过刑法典的建议。在拿破仑的侵略期间(1808——1813),西班牙的爱国者在西班牙南部加的斯避难时通过了第一部政治性的国家宪法(1812年)。该部宪法的观点非常开明,建议制定刑法典。可是,费迪南德七世登上国王王位(1814年)就重建独裁统治,阻止这样一部法典的问世。事实上,连具有进步意义的1812年宪法也被废除了。
1820年的自由主义起义导致1822年第一部《西班牙刑法典》的面世。该法典在一年后施行,因为在1823年国王恢复了他的统治。数年后,在1848年更为缓和的政治形势期间,第二部刑法典产生了,该法典在框架上与现行法典极为相似。自1848年以来,刑法典在西班牙一直存在,并一直适用于西班牙,在军事统治期间增加了若干解释。即使在佛朗哥专政期间,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是根据刑法典裁决的。
在1996年5月25日以前施行的刑法典在结构上与《1848年刑法典》非常相似,唯一的例外是1928年制定的法典。尽管《1870年刑法典》本意施行一个短暂时期,但是一直施行至1928年,当时,出现了作为1923年至1931年专政的产物的不同框架的刑法典。在1932年,由新建立的共和政府(西班牙第二共和,1931至1939年)制定了一部新刑法典。
于1996年5月25日被废除的最近一部刑法典是1944年刑法典。其间经历若干改革,多数改革是区别在财产方面的轻罪与违法,并增加了罚金的数额,这均与通货膨胀有关。其他的一些改革反映了刑法理论的变化以至政治上的变化,而最大的变化是1975年重建民主政体。此后,最主要的改革发生于1989年。
1995年11月25日制定了一部新刑法典,它的框架与迄今所施行的刑法典有很大的不同。该法典已用西班牙语正式出版(ISBN 84-309-2200-83)。
除了刑罚典,某些法律中也包含对刑事犯罪的定义。所有这些法律必须是“基本”法律。“基本”一词是指该项立法界定刑事犯罪将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个人自由。根据宪法,这些法律必须经国会绝大多数议员通过。这些法律如下:
1978年12月26日法律(62/1978),关于基本权利的保护。
1995年12月12日反走私法(1995/10),该法规定非法进口和出口商品为犯罪的法律。
1985年6月19日法律(1985/5),关于选举方面的犯罪。
1985年12月9日关于军事刑法典的基本法律,该法界定军事人员的某些行为和国家宣布战争状态下公民的某些行为为刑事犯罪。
有几种极严重的和乱开车的交通犯罪规定在施行至1996年5月25日的刑法典中(第340条)和新刑法典中(第379条至第385条)。其他的交通违法由行政当局按简单的行政违法处理。
三,程序法
西班牙第一部关于司法制度的法律附加了一段话,确认制定一部刑事诉讼法的必要。在1872年制定了临时的刑事诉讼法典之后,于1882年通过了新刑事诉讼法典。该法经过几次修改,一直沿用至今。
《1882年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如下:
1949年:对撤销案件作出新规定;
1967年:采用简易程序;
1978年:由最新通过的宪法所要求而作的某些修改;
1980年和1983年:对审前拘留的规定所进行的改革;
1988年:新的简易程序的规定,以取代1967年的简易程序;
1992年:关于对私人住宅进行搜查以获取证据的某些方面作出的规定;
1995年:新的预防性拘留的规定和对于1992年进入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所作的必要修改(例如需经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典》已用西班牙语正式出版(ISBN 84-309-2230-X)。
1985年1月1日制定的司法组织法包括涉及程序问题的一些规定。其中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有:言词审理原则、公开审判、正式语言、旁听和判决的样式。
1995年5月22日制定的新的组织法(5/1995),采用由陪审团审理某些类型的案件:对人的生命的犯罪、国家公务人员的犯罪、侵犯名誉罪、玩忽职守罪、侵犯隐私和住宅罪、侵犯自由罪和危害环境罪。
陪审团由9名非专业人员 和一名职业法官组成。陪审团的非专业人员就先前法官界定的事实是否业已证明和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作出裁断 。在有罪裁断的基础上,然后由法官宣布判刑。非专业人员投票以姓氏的字母为序,但陪审团的发言人例外,他总是最后投票。通过裁断不需要一致同意,而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裁断需要9票中的大多数即7票同意,有利于被告人的裁断只需9票中的多数即5票同意。这一新法律于1995年11月22日施行。
1948年6月11日制定的旧的未成年人法院法,在宪法法院宣布其规定不符合宪法之后,于1992年作了修改,尤其是在程序的规定方面。今天,12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被发现有违法行为由未成年人法院管辖,诉讼程序由检察官提起,但案件的处置则由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负责。
四,法院体系和刑事审判的执行
在19世纪建立了新式法院, 1870年制定了一项规定这些法院组织和权限的法律。尽管该法是一个暂行法,但由于1882年制定了该法的增补法,故适用至1985年(其间有若干小的修改)。
1978年通过现行的政治性宪法以后,用以调整三个主要政治权力之一的司法权力的法律感到更为迫切。现行的法院组织法 于1985年7月1日通过。该法经过一些改革,改革之一是1988年12月修改后的组织法规定法官强制性的退休年龄为70岁。另一项改革是1994年11月6日修改后的组织法,主要涉及法官的选拔程序、惩戒程序、法院审判工作非正常延误的紧急处理以及加强司法委员会的权力。
法院组织法已于1985年7月2日在官方公报中用西班牙语正式发表。
1988年的法律补充规定了法院组织法的条款,规范了各级法院——最高法院、国家法院、17个自治区的高级司法法院、50个地方法院、独任庭和治安法官庭――的地域管辖,以及必要时改革、重建这种组织的制度。
警察机关由1986年3月的组织法规定。
律师法于1982年7月24日制定。
监狱法制定于1979年9月26日,并为1996年规则所补充(皇家法令190/1996)。包括在刑满前批准假释的规定、对释放犯在类似缓刑的环境中进行监督的规定,但其本身并没有关于缓刑机构的规定。
1992年组织法修正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法,对上文提及的1948年未成年人法庭法增补了新的规定。
五、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规定于西班牙宪法的第25条(1978),该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实施依照当时可适用的立法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侵权或行政违法的行为受到惩罚或制裁。”根据这一原则,除非行为在事前已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绝对不能进行追诉,而且除非刑法在事前对这种行为规定了特定的刑罚,否则绝对不能适用刑罚。
刑事程序的侦查阶段由享有侦查权的法官开展。完善的程序保障无疑有利于嫌疑人:辩护权、指定合法的辩护人的权利、被迅速告知对之提出的指控的权利、无不合理拖延地在公开的审判中受裁判的权利、使用任何证明方法为其辩护的权利、被假定为无罪的权利(宪法第24条)。
1977年,西班牙成为《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约国,1979年又成为《1950年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欧洲公约》的签约国。
审判程序是对抗式的。指控由检察官根据预审法官的侦查结果提出。这种起诉制度的惟一例外是诽谤,被称为“私人”的过失行为,因此只有在声称受害的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追诉。
审判公开进行,所有证据都在被告人在场时提出,被告人总能得到合法的辩护人的帮助,而且如果被告人不能充分地理解当地语言,还能得到译员的帮助。
(二) 根据新刑法典,犯罪被分为三种独立的类型:严重、中等严重和轻微违法。刑法典的第2编主要是关于前两种类型,而第3编集中于违法。然而,新刑法典的第1条把刑事违法分为过失行为和一般违法。
(三) 犯罪人作为少年犯罪人处理的最低年龄是12岁。作为少年犯罪人处理的最高年龄是18岁。
(四) 只有自愿或至少由于不谨慎实施的违法行为才被视为犯罪或违法,并因此才是可罚的。
(五) 西班牙刑事司法制度不承认严格责任原则。
(六) 刑事责任严格属于个人,虽然公司组织在一些案件中可能由于对个人的惩罚而受到限制。例如在公共场所进行卖淫的案件中,量刑法院可以命令关闭使用该场所的业务,即使它们是未被定以该罪的人的财产。这些人可能是公司组织。新刑法典考虑到了在由其人事主体实施的经济犯罪的案件中没收公司组织非法所得的可能性。
(七) 另外,犯罪行为可因自卫、保护其他人的生命和权利、紧急状态、履行法定职责,或合法使用权利、职业或功能而正当化。
在犯罪由精神病人或不太常见的,在醉酒状态下或在毒品的作用下实施时,刑事责任还可以被全部或部分免除。
(八) 在可判处超过15年监禁的犯罪案件中,如果在未启动程序的情况下经过了20年,则不得再提起刑事起诉。在刑期为10年至15年监禁的案件中,这一期限为15年,在可适用的刑罚超过5年时,这一期限是10年。在所有其他的严重过失案件中,这一期限是5年,中等严重程度的过失行为是3年,除了诽谤罪在其声称发生时间已经过1年的情况下不再予以追诉。
多数违法行为在实施6个月以后便不能追诉。阻止追诉的时效因提出正式指控而中断,在诉讼未导致定罪而终结或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的程序终止的情况下恢复。
(九) 刑法典分为三“编”。第一编处理一般性问题,其他两编分别处理犯罪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