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
刘新魁:法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

法国目前适用的是1958年《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由1957年12月31日第57—1246号法律和1958年12月23日的第58—1296号法令颁布,一直沿用至今。当然,在几十年的适用过程中,不仅对法典有所补充,而且对许多条文进行了修改。1998年8月20日第98—729号法令,增补了第6卷。2000年6月15日第2000—516号法律,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和补充。一共修改了350余处,并增加了部分条款。这次修改最重要的内容是把“无罪推定”原则的有关内容正式写进了《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重罪案件上诉程序。

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审判组织刑民统一、刑事案件两审终审、法官断案内心确信、庭审程序注重公正和重罪案件沿袭陪审等,构成了当今法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这些特点支撑起法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对保证犯罪的人受到应有的追诉与审判,防止无辜的人受到无端的追诉与惩罚,维护刑事司法的客观公正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前4个方面作些阐述。

一、明确规定无罪推定

法国2000年6月15日的法律,将无罪推定原则正式写进《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的序言规定,“在其犯罪行为被确立之前,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被推定为无罪”。这意味着,直到提出并确认有罪的证据之前,被追诉人应被认为无罪。

实际上,法国刑事诉讼实行无罪推定原则由来已久。根据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9条以及1950年签署的《欧洲保护人权与自由的公约》,任何受指控犯罪的人,在未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推定其无罪。据此,受到追诉的人无需举证证明其无罪;举证证明其有罪的责任由提出追诉的一方承担。此外,依据《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4—3条的规定,欧洲人权法院承认任何人均有权利“不受强迫做不利于其本人的证明”,或者有“不受强迫供认自己有罪的权利”。因此,对于针对其本人进行的侦查活动,任何人均无义务予以合作。被告人享有保持沉默与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

但是,法律规定在对当事人尚未作出有罪判决之前,或者在其被宣告有罪之前,可以暂时剥夺当事人的自由。这与无罪推定是不同的概念。

无罪推定原则事实上只是分配举证责任,以有利于被追诉的人。实行法定的无罪推定原则,使得刑事控告人显然要比民事原告人承担更沉重的举证责任。检察机关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处刑罚。当然,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并不是绝对排他的。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举证责任倒置,比如,法国《刑法典》第131—30条第3款规定,如果“被判刑的外国人能够证明其自不满十岁时即惯常在法国居住”或“能证明其合法地在法国居住已超过十五年”,则不能轻易“宣告禁止其进入法国领域”。

二、审判组织民刑统一

在法国,负责处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是相同的司法机关,即由国家设立并代表司法权威的法院。

从名称和形式上看,审理民事诉讼与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有所不同。解决民事争议的是民事法院,即初审法院、大审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而审判刑事案件的法院是“制裁法院”或刑事法院,指违警罪法院(警察法庭)、轻罪法院(矫正法庭)及上诉法院轻罪上诉庭和重罪法院(巡回法庭)。程序法的这些规定与实体法有关违警罪、轻罪、重罪的规定相一致,上述刑事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分别审理违警罪、轻罪与重罪案件。

尽管刑事法院与民事法院的名称与管辖权限不同,但不影响这两种法院都是属于司法系统的法院。基于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统一的原则,两种法院由相同的司法官组成。除了形式上有区别外,负责审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实际上是相同的组织。即所谓“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除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始终都是由相同的司法官组成,不采取轮换制之外,其他法院的法官原则上每年都应在民事庭与刑事庭之间进行轮换。

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统一规则的优点在于,不仅可以使法院的组织更加经济,而且使刑事法官不致对民事法律生疏。但是,不能因为法院在组织上的统一,而忽视刑事诉讼的目标是对公诉作出的裁判,并且可能产生对个人判处刑罚的后果。刑事诉讼的规则相对于民事诉讼,要严格得多。因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组织上的统一并不导致两种诉讼在程序上的统一。在刑事领域,只有国家按照规定的程序赋予法官和某些特定的普通公民司法裁判权,才能进行刑事诉讼并决定适用刑罚。在任何情况下,刑事案件都不允许进行仲裁。除法律明文规定追诉具有混合性质的某些特殊情况,不允许就刑事案件进行和解交易。

在法国,对于与刑事诉讼有关联的民事问题,刑事法院有附带管辖权。

三、刑事案件两审终审

为了保障公正的刑事司法,法国刑事诉讼程序确认两审终审原则。“所有被判刑人均有权利使其受到的判决被另一法院审查”。也就是说,对同一案件有可能由不同审级或相同审级的两个法院先后进行实体上的审查。由不同法官对同一诉讼案件进行两次审查,可以使裁判更公正,避免出现司法错误。同时,两审终审也是《欧洲保护人权公约》第7号议定书的要求。该议定书规定,被法院宣告犯有刑事罪的任何人,都有权请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查对其作出的有罪判决。

对违警罪法院和轻罪法院的判决,可以向上诉法院轻罪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对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案件应进行实体上的审查。对于最高法院撤销上诉法院判决并发回同一上诉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审判法庭。

2000年以前,两审终审原则不适用于对重罪案件的审判。对重罪法庭的判决不得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仅能向最高法院提出特别上诉。理由是这些案件受理之前已经经过预审法官和上诉法院预审庭两级预审,受理之后由法官及有自主裁判权的陪审团共同作出判决,上诉法院无权管辖。2000年6月15日的法律颁布后,这一规则有新的改变。虽然上诉法院仍然没有对重罪案件的上诉管辖权,但不服重罪法庭一审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指定的另一重罪法庭提出上诉,后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对案件重新审理。因此,两审终审原则目前不仅适用于轻罪和违警罪案件,也适用于重罪案件。

刑事案件中,两审终审原则既适用于审判法庭,也适用于预审法庭。对预审法官所作的具有司法裁判性质的决定,比如不起诉和释放犯罪嫌疑人的裁定,可经上诉途径向上诉法院预审庭提出复议。上诉法院预审庭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条件设置的第二级预审法庭。

但是,两审终审制原则也有例外。在当处之刑罚不是对第五级违警罪所处的刑罚时,或者在宣告的罚金不超过第二级违警罪当处之最高罚金时,对违警罪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允许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实行一审终审。对于轻罪法院或违警罪法院就诉讼过程中提出的附带事件或抗辩作出裁判,仅在其终止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才能立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当然,所有的刑事终审判决,无论是重罪案件、轻罪案件或违警罪案件,都可以向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上诉。但是,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不审查案件的事实,只进行法律上的审查,所以不构成第三审级。

四、法官断案内心确信

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是证据。涉及法官认定证据的标准问题,法国历史上先后有两种制度得到广泛适用。这就是“法定证据”制度与“内心确信”制度。

在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定证据制度下,证据的价值是由法律确定的,法官没有任何评判的自由,不能按照其内心确信作出决定。只要由法律确定证明力的证据一经提出,法官即应作出有罪判决。这种法定证据制度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被废除,并被与之相对立的“内心确信”制度所取代。

内心确信制度是建立在证据自由基础之上的,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证据自由,法律不具体规定证据的形式,只要能证明案件事实,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二是法官独立判断证据,法律不明确规定证据的效力,证据的效力由法官根据其内心确信独立评断。正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27条指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犯罪可以任何证据形式认定,并且法官依其内心确信作出决定”。对于如何形成内心确信,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作了明确的表述:“法律不要求法官们说明通过何种方式达到自我确信;法律也没有规定法官们确认证据完备与充分应特别遵循的规则。法律规定了法官们在沉默和静心中独立思考,用他们良心的真诚,去探究所有指控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理由给自己理智头脑留下的印象。法律只向法官们提出限定其职责全部范围的惟一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确信了吗?’”

法国刑事诉讼中的内心确信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和权威法学著作中习惯称为“自由心证”制度。然而,在法国比较著名的教科书中,则是将“内心确信”作为一种原则来论述的,并没有发现将“自由心证”作为一项原则的提法。实际上,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所谓法官的内心确信不是凭空得来的,而是法官依据自己的经验和能力对证据和辩护理由综合评断的产物,是一个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法官形成这一内心确信尽管是独立的,但并非是“自由”的,也并不是用“心”去证明的。所以,将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这一著名的判断证据的原则定名为“内心确信”,比“自由心证”更确切。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内心确信的表述,原本是重罪审判过程中,在法庭开始评议前由审判长宣读,并“以粗大字体张贴在重罪评议室最明显的位置”的一段训词。目前,内心确信制度实际上已适用于所有刑事法院的刑事法庭。不仅包括预审法庭,也包括审判法庭;不仅适用于重罪法庭,同样也适用于轻罪法庭与违警罪法庭。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只能以“提交法庭并经各方当事人自由辩论的材料”作为形成内心确信的依据,而不得仅以个人了解的事实或未向对方当事人通知、交阅的文件为依据。法官有完全的自由评判向其提出证据的价值。重罪法庭的判决无需一定要说明理由,法官无需对其认定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任何说明,可以只按照其意识自行作出决定,依据其内心确信来判断被告有罪还是无罪。轻罪法庭与违警罪法庭的判决则必须包括作出此种判决依据的理由,否则,判决无效,或者被最高法院撤销。

在合议制法庭上,法官表达内心确信有固定的方式。在案件评议中,每一个法官均应表明自己的意见与看法。“资历最浅的”审判员首先发言,审判长最后发言。在轻罪上诉庭,则由负责提出报告的法官首先发言。在轻罪案件审判中,作出被告人有罪并科处刑罚的判决应当获得法官多数票赞成。在重罪案件审判中,重罪法庭的评议采取达到最低赞成票才能作出决定的制度。凡是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一审时最少需要12名法官和陪审员中的8人投赞成票,而上诉审时则需要10票赞成。表决中空白票或无效票应当按有利于被告人的票数计算。最高法院可以对各类刑事判决的合法性行使其监督权。

在法国,内心确信制度虽然得到普遍适用,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形。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制作的笔录以特别的证明力。原则上,确认发生轻罪笔录的效力仅仅是提供简单的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勘验轻罪的笔录与报告,仅作为一般情况而具有价值”。但是,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有时除非提出相反的证据,笔录具有证明效力。更为特别的情况下,除非能够提出笔录系伪造的证据,笔录均具有证明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实行的仍然是法定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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