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
潘君:澳大利亚对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

潘君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与澳大利亚其他州相似,新南威尔士州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公民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不能定其有罪,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其有罪的证据。警察调查收集证据并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对警察提出的证据,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要求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证人。当然,这些要求是针对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的。

任何人在警方询问时都有权保持沉默。在审判时,法官告知陪审团,被告有权保持沉默,沉默权的行使不能对被告产生不利影响。在新南威尔士州1995年制定法律要求警察取证必须录音录像,尽管面谈时间过长,音像资料中重复矛盾情节都有,但有时这种矛盾情节反而有利于诉讼。这种规定就是侦查权不断完善改进的体现。但不足之处是被告的保持沉默权利受到影响。新南威尔士州有很多监督环节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基本理念是认为让无罪的人入狱是件可怕的事。因为在公民面前,国家机器是强大的。对未成年嫌疑人、土著嫌疑人等弱势群体均应有相应的权利保障手段。

综合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有:保持沉默权;不能对其财产、房屋随意搜查;不能对其电话进行监控;被告若保持沉默,陪审团不能作出不利于他的决定;被告未按照要求传唤证人,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秘密侦查时,窃听器的使用要经过法官的同意许可,非法获取的证据,法官在审理中不予采信。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对公正司法是必要的。要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只有在被害人、证人都能得到法律有效保护时,才能有一个安全的社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权利,是否保释被告人、是否监禁被告人、是否起诉被告人、是否接受被告人的认罪,检察官均要征求受害人的意见,被害人观点要记录在案。

对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据“保护未成年人法”,对未成年人的证言,警方用电子记录,或者采用远程播放方式在法庭上展示未成年人陈述,未成年证人不需要出庭。澳大利亚的性犯罪,近年来呈上涨趋势。澳大利亚严惩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性犯罪。律师在处理这些案件有困难时,会与犯罪委员会研讨,确保未成年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在判罪后量刑前,被害人可以向检察官书面报告其心理、精神的伤害,也可以出庭陈述其所受到的伤害,供法官量刑时参考。检察官也可以提出保护被害人的意见,但禁止公开被害人的隐私和内容,禁止被害人和罪犯面对面接触。对于未成年人、聋哑人、残疾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出庭,都有一系列方法提供援助,这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澳大利亚成立了被害人服务委员会,州检察长与非政府机构代表是被害人服务委员会的成员,这个委员会向司法部长负责,提供改进保护被害人的意见,掌握被害人的名单,为他们提供若干信息,提供无偿的心理服务。

■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及作用

英美法系国家,皇家检察官组织证人的出庭,在庭上向证人询问,判断证据的相关性,因果关系。被告律师和检察官均有权要求证人出庭,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出庭通知要及时交付证人,否则证人未接到出庭通知就有理由不出庭。证人回避接收就可不出庭。若证人出国了,就不能出庭。证人没有义务告知检察官其地址,检察官有责任找到证人。如果被告律师想询问证人,检察官必须传唤。如今,越来越多的证人被传唤上庭。

专家证人的证据若很清楚,如指纹、DNA鉴定报告,就不必出庭;若证明结论不容易为公众了解,专家证人则要出庭。在庭上,专家证人不能读书面文件,而要口头表达,若出现失忆情形,可以向法官申请看资料。警察出庭时也同样如此。有些证人失踪,则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文件,但必须确保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证人法还规定了另一种证人是不利证人,如告密者、利害关系人,这类证人可能会出伪证,检察官有权向法庭提交证言原稿。另一种是证明被告不在现场的证人,这种证人一般由被告方律师传唤,对方律师事先要通知检察官其证言内容,这对检察官的正确指控有好处,如果三周前不告知检察官,这个证人就不能到庭作证。了解案情的同案犯也是一种证人,这种证据有证明力,但并不可靠,因为同是罪犯,并可以得到个人减刑的好处。传唤这种证人,必须得到检察官的许可,采信这种证据,必须保证其准确性。皇家检察官要了解这类证人的背景,并告诉法庭这类证人自己可得到的好处。

被害人的证据也很有证明力。检察官必须告知被害人诉讼性质、程序、听证方式、听证内容、上诉及可能的审判结果。可以请求被害人委员会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如果亲属举报犯罪后反悔,要中止程序是不行的。检察官要考虑其犯罪原因及损害后果,对刑事指控不仅仅是私人性质的,刑事犯罪损害了社会利益,不能中止程序。受害人不出庭,其证词可书面提交法庭。未成年人是另一类证人,开庭前,检察官要给予指导,10岁之下需要全程录像,皇家检察官在庭上出示,并请示法庭是否需要再询问,被告律师有权询问未成年证人。对性犯罪中未成年人,向法庭提供作证录像可以回避直接面对被告的场面,以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语言方面,对证人也有保护性规定。作证不会对证人产生不利影响。

专家证人可以提供专业观点,但要服从一个准则,每个法院都有专家证人行为准则,在道德和行为方式上对专家证人均有特别的要求,其责任是协助法庭了解专业问题。检察官的专家证人有两个来源,一是内部专家,在警署内受过专业培训的指纹、笔迹、弹迹、枪支及毒品专家;二是外部专家,如针对电脑犯罪,需要在社会上邀请一些计算机专家。检察官可以随时使用内部专家,在审判过程中,也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如聘用病理专家,研究伤害、谋杀、精神病、心理疾病等案件,病理专家提供的专业意见,能直接导致不同的定罪量刑。由于指控和辩护双方各有专家证人,有时专家意见并不起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陪审团。

来源:检察日报 200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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