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昕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6-6-24
本部分诉讼指引补充《民事诉讼规则》第43章至第48章。
第6节 诉讼费用预计书
*6.1本节规定,为保持当事人知悉其潜在的诉讼费用责任,以及协助法院就诉讼费用和案件管理作出指令(如果有的话),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须采取的特定措施。
*6.2
(1)在本节中,“诉讼费用预计书”,指当事人如果在案件中胜诉,拟根据法院命令,寻求从其他各方当事人处取得补偿的如下诉讼费用––––
(a)对已产生的基本诉讼费用的预计;以及
(b)对将产生的基本诉讼费用(包括补偿费用)的预计。
(2)拟补偿额外责任[6]的当事人无需披露预计的额外诉讼费用金额。
6.3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的任何阶段,可责令任何当事人提交基本诉讼费用预计书,并将费用预计向其他各方当事人送达。法院可作出指令,通过表明作出或拒绝作出某种特定案件管理指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之方式,准备诉讼费用预计书,比如,法院可考虑作出分开举行开庭审理或者对初步系争事项进行开庭审理的指令。法院可确定提交和送达诉讼费用预计书的期间。但如法院未指定提交和送达期间的,则提交和送达诉讼费用预计书的期间为,法院送达命令之日起28日内。
*6.4
(1)如诉讼请求金额在小额索赔审理制的金额范围外,则当事人提交案件分配问题表时,亦须同时提交基本诉讼费用预计书,并向其他各方当事人送达诉讼费用预计书副本,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诉讼代理人须向其所代理的当事人另行送达诉讼费用预计书。
(2)如诉讼依快捷审理制或多轨审理制审理,或者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8章进行诉讼程序的,则当事人提交案件分配问题表时,亦须同时提交基本诉讼费用预计书,并向其他各方当事人送达诉讼费用预计书副本,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如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则诉讼代理人亦须向其所代理的当事人另行送达诉讼费用预计书。
(3)本条之规定不适用于本人参加诉讼程序的当事人。
*6.5基本诉讼费用预计书,基本上可采取本部分诉讼指引附录的诉讼费用惯例列表之F列明的文书格式。
*6.6法院在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进行评定时,可考虑该当事人或该诉程序中其他各方当事人先前提交的任何诉讼费用预计书。在评定当事人主张任何诉讼费用的合理性时,法院可将诉讼费用预计书纳入影响诉讼费用评定的各种因素,一并考虑。
与《民事诉讼规则》第44章相关的诉讼指引
关于诉讼费用的一般规则
第7节 律师通知书委托人之义务:《民事诉讼规则》第44.2条
*7.1就《民事诉讼规则》第44.2条而言,“委托人”包括律师或其他任何人(比如保险人、工会或法律服务委员会)代理的当事人,当事人指示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行为,并承担律师费用。
7.2如律师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4.2条通知书委托人的,亦须解释法院为何作出如此诉讼费用命令。
7.3尽管《民事诉讼规则》第44.2条并未规定违反该条规定之制裁,但法院可在诉讼费用命令中,或者在此后的命令中,要求律师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措施遵守该条规则。
第8节 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法院行使有关诉讼费用自由裁量权时所考虑的因素:《民事诉讼规则》第44.3条
8.1注意本条的有关规定,即可能导致法院不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第44.3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规则以及作出不同诉讼费用命令的因素。
8.2在遗嘱认证程序中,如被告在答辩中主张,要求对遗嘱以严格格式(solemn form)[7]予以证明的,则法院不得对被告作出诉讼费用命令,除非法院认为没有合理理由反对遗嘱的之外。“遗嘱认证程序”(probate claim)一词,见有争议遗嘱认证程序之诉讼指引第1.2条之规定。
*8.3
(1)法院可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作出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
(2)法院在处理任何申请时,特别可作出有关诉讼费用的任何命令或举行任何审理程序,以及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可与申请、命令或审理程序相关。
(3)《民事诉讼规则》第44.3A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程序终结前,或者在有关收费协议的诉讼程序终结前,法院不对任何额外责任予以评定。[8]
8.4法院在决定就诉讼费用作出命令时,须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引起法院注意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的付款、和解要约(不论是否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36章提出)。如原告提出第36章要约,以及未取得比该要约更有利判决的,则仅此情形并不必然导致法院依本条裁决向原告支付的诉讼费用减少。
8.5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在诉讼程序中通常可以作出特定的诉讼费用命令。下表涉及命令的一般效力。但注意下表不包括法院可作出的全部命令。
条款效力在任何情形下的诉讼费用命令支持的当事人,有权就诉讼程序涉及命令部分的诉讼费用取得补偿,不论在诉讼程序中是否作出其他诉讼费用命令案件的诉讼费用;申请的诉讼费用法院在诉讼程序终结时作出的诉讼费用命令支持的当事人,有权就诉讼程序涉及命令部分的诉讼费用取得补偿保留的诉讼费用延期到日后作出有关诉讼费用裁决,但如以后未作出诉讼费用命令的,则为案件的诉讼费用原告/被告之案件/申请的诉讼费用如诉讼费用命令支持的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终结裁决补偿其诉讼费用的,该当事人有权就诉讼程序涉及命令部分的诉讼费用取得补偿。如其他任何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终结裁决补偿其诉讼费用的,则终局性诉讼费用命令支付的当事人,没有责任就诉讼程序有关命令的部分,向其他任何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浪费的诉讼费用比如,法院撤销判决或命令的,诉讼费用命令支持的当事人,有权就产生的诉讼费用最终取得补偿。包括:
(a)准备和出席作出被撤销的判决或命令之任何审理程序;
(b)准备和出席撤销判决或命令之任何审理程序;
(c)准备和出席法院责令有关全部或部分诉讼程序中止的任何审理程序;
(d)执行后来被撤销的判决或命令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命令或因命令产生的诉讼费用比如,法院根据案情声明修正申请书作出命令的,诉讼费用命令支持的当事人,有权就准备和出席对申请的审理程序以及对案情声明最终修正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取得补偿。
本诉讼程序的诉讼费用及下级法院诉讼程序的诉讼费用
第13节 简易评定程序:一般规定
13.1法院无论何时作出不要求支付固定诉讼费用命令的,法院须考虑是否对诉讼费用进行简易评定。
*13.2法院对诉讼费用进行简易评定的一般规则为:
(1)对适用快捷审理制审理的案件而言,在开庭审理终结时,法院将处理整个案件的诉讼费用;以及
(2)在持续时间不超过1日的其他任何审理程序终结时,法院将就申请或审理程序有关事项的诉讼费用作出处理。如审理程序对该诉讼进行审理的,则法院将处理整个案件的诉讼费用;以及
(3)在上诉审法院进行的审理程序中,适用补充《民事诉讼规则》第52章(上诉)的诉讼指引第14条之规定,有充分理由不如此行为的除外,比如,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就主张诉讼费用金额提出争议的实质性理由的,或者没有足够时间进行简易评定程序的,则不适用简易评定程序。
13.3抵押权人提起抵押物占有诉讼或有关抵押的其他诉讼,所发生的诉讼费用不适用本部分诉讼指引第13.2条规定简易评定的一般规则,但抵押权人请求法院作出由他方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命令的除外。本部分诉讼指引第49.3条和第49.4条就抵押权诉讼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13.4如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方当事人同意,无需经任何当事人到庭,法院可迳行作出当事人协议的命令,则当事人须在当事人协议的命令中注明其同意的诉讼费用金额,或者同意无需就诉讼费用作出命令。如当事人不同意他方有关诉讼费用主张的,则需出庭确定诉讼费用,但除非有充分理由表明未处理上述诉讼费用的,否则不得因出庭主张诉讼费用。
*13.5
(1)在适用本部分诉讼指引第13.2条规定的任何案件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义务遵循如下款项之规定,协助法官进行诉讼费用的简易评定程序。
(2)拟主张诉讼费用的各方当事人,皆须依本部分诉讼指引附表之格式,准备主张有关诉讼费用的列表,分别载明如下事项:
(a)主张的时间数量;
(b)主张的小时费率;
(c)收取诉讼费用人的级别;
(d)主张除出庭的辩护律师手续费以外的任何补偿之金额和性质;
(e)主张出庭或出席审理程序的律师费用金额;
(f)主张的辩护律师与审理程序相关的费用;以及
(g)任何主张上述金额的增值税。
*(3)诉讼费用列表应尽可能采用第N260号文书格式,并须由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签署。如诉讼当事人为法律援助当事人或者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对象的,或者律师本人作为诉讼当事人自行代理的,则诉讼费用列表无需在第N260号文书格式尾部附录证明书。
(4)诉讼费用列表须提交法院,并向拟寻求诉讼费用命令所针对的任何当事人送达副本。诉讼费用列表的提交和送达,须尽可能快捷,以及无论如何,皆不得少于确定的审理程序举行之日前24小时。
*(5)如诉讼当事人有权或可能有权主张额外责任的,提交和送达诉讼费用列表并不需披露额外责任的金额。
13.6法院在决定就诉讼请求、审理程序或申请的诉讼费用作出命令时,应考虑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不遵守上述条款的情形,以及因不履行义务而必需举行任何进一步的审理程序或详细评定审理程序的诉讼费用。
*13.7如法院在诉讼程序终结之日,对诉讼费用进行简易评定的,则法院应分别指定如下费用:
(1)基本诉讼费用,以及如果适当的话,有关律师费、辩护律师费、其他补偿和任何增值税的额外责任;以及
(2)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6章(快捷审理制诉讼费用)裁决的诉讼费用金额。
*13.8裁决诉讼费用的法院不得安排诉讼费用官员对诉讼费用进行简易评定,作出命令。如果诉讼费用简易评定适当的,但裁决诉讼费用的法院在当时不能进行裁决的,则该法院须就同一法官主持进一步的审理程序作出指令。
*13.9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系法律援助当事人或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对象的,则法院不得对诉讼费用进行简易评定程序。
*13.10就应由法律援助当事人或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对象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进行简易评定,本身并不是对该人承担诉讼费用的决定。[13]
*13.11
*(1)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系《民事诉讼规则》第21章所指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则法院不得对诉讼费用进行简易评定程序,代理该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律师已自动放弃进一步诉讼费用的除外[14]。
(2)法院可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进行简易评定。
13.12
*(1)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44.3A条之规定,该条禁止法院在诉讼程序终结前,或者在与收费协议相关的部分程序终结前,对额外责任进行简易评定。如适用该条规定的,则法院须对审理程序或申请的基本诉讼费用进行简易评定,有充分理由不如此行为的除外。
(2)如法院对基本诉讼费用进行简易评定的,则所有向法官提起的诉讼费用列表以及诉讼费用预计书,应保存于法院案卷之中。
13.13法院不核准收取不合比例以及不合理的诉讼费用。相应而言:
(a)如当事人就应支付的诉讼费用金额达成协议的,则诉讼费用命令须载明,本命令为当事人协议的命令。
(b)如法官作出非当事人协议的命令时,法官应考虑《民事诉讼规则》第1章之规定,尽可能确保最终的诉讼费用金额不存在不合比例以及/或者不合理的情形。尽管当事人没有就诉讼费用组成之单个项目提出异议,但法官应保留有关职责。然而,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不对诉讼费用金额提出争议的事实,可以视作诉讼费用合乎比例且合理之映证。因此,法官惟有认为诉讼费用不合比例,其有权进行干预时,方可进行干预。
第14节 主张的诉讼费用包括额外责任的情形下,进行简易评定程序
在诉讼程序终结前作出的命令
*14.1存在《民事诉讼规则》第43.2条所指的风险代理收费协议或者其他收费协议,其本身并非不进行简易评定之充分理由。
*14.2如代理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与其诉讼代理人达成风险代理收费协议的,则法院可对所有诉讼费用(除任何额外责任之外)进行简易评定。
*14.3如诉讼费用经简易评定,则除非法院已信服之外,否则不得就主张的诉讼费用作出支付诉讼费用命令,责令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向诉讼代理人支付等于或高于其主张的诉讼费用之款项。采取第N260号文书格式附录的证明书格式列表,可作为有关诉讼费用责任的充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4.15条(该规则的适用情形)提供信息,并不构成有关责任的充分证据。
*14.4法院可作出指令,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可能最终没有责任的任何诉讼费用,应向法院支付,以等待案件的结果,或者在进一步命令之前,该命令不可执行,或者可推迟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以其他方式接受支付之权利。
在诉讼程序终结时作出的命令
*14.5如已就一个或多个系争点区别于其他系争点单独举行开庭审理的,则法院通常不能责令对额外责任进行详细评定程序,直至所有系争点皆已审理为止,但当事人达成不同协议的除外。
*14.6《民事诉讼规则》第44.3A条第2款,规定了存在收费协议的情形下法院可进行诉讼费用评定的方式。如法院对基本诉讼费用进行简易评定的,则:
(1)法院作出的命令可分别核准收取如下基本诉讼费用:
(a)律师费;
(b)辩护律师费;
(c)其他任何补偿费用;以及
(d)任何增值税;
(2)法官进行简易评定基础的诉讼费用列表,须保存于法院案卷。
*14.7如法院在诉讼程序终结时对额外责任进行简易评定的,则评定须与整个诉讼程序相关;法院在就先前申请或审理程序进行简易评定时,法院的评定应包括与法院核准收取的基本诉讼费用相关的任何额外责任。
*14.8如当事人就以诉讼费用方式支付的全部金额达成协议的,或者就应支付的基本诉讼费用达成一致的,则适用本部分诉讼指引第13.13条之规定。如当事人不同意承担额外责任的,则法院可对额外责任进行简易评定,或者作出进行详细评定之命令。
*14.9为便利法院在诉讼程序终结时对任何额外责任进行简易评定的,寻求上述诉讼费用的当事人须准备并向法院提交审理案卷,案卷包括如下文书––––
(1)所有已提交法院的收费协议通知书(第N251号文书格式)副本;
(2)所有提交法院的诉讼费用预计书和诉讼费用列表副本;
(3)在签订任何收费协议时,基于确定的额外责任金额,而准备的风险评定报告副本。
第15节 小额索赔审理制以及快捷审理制的诉讼费用:《民事诉讼规则》第44.9条
15.1
(1)在诉讼案件分配适用具体的案件管理制之前,法院不受适用于某种特定案件审理制的特别规则拘束。
(2)一旦诉讼案件分配适用特定的案件审理制审理后,则在案件分配日之前以及之后,皆应适用有关诉讼费用的特殊规则,就案件分配前诉讼行为作出的有关诉讼费用命令(如果有的话)亦适用特殊规则之规定。
(3)
(i)如诉讼请求金额超过小额索赔审理制通常的诉讼请求限额的,但诉讼分配适用小额索赔审理制的,其原因仅为被告对诉讼请求部分自认而减少诉讼争议金额,使诉讼争议金额符合小额索赔审理制金额的,则适用本条之规定。[15]
(ii)在案件分配前对部分诉讼请求自认,法院对诉讼请求余额分配案件审理制的,则法院在登记判决时,可核准其承担至自认日止的诉讼费用。
第16节 案件分配及再分配后的诉讼费用:《民事诉讼规则》第44.11条
16.1如法院将作出命令,将原分配适用小额索赔审理制的案件,再分配适用其他案件审理制的,则适用本条之规定。
16.2在对案件作出再分配命令前,法院须确定,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27章(小额索赔审理制)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则,任何当事人是否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至再分配命令作出之日的诉讼费用。
16.3如法院决定就诉讼费用作出命令的,法院应根据本部分诉讼指引之规定,对诉讼费用进行简易评定。
第17节 仅涉及诉讼费用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规则》第44.12A条
*17.1如果就有关实体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程序,本应向《民事诉讼规则》第47.4条确定具备适当部门的法院提起,则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4.12A条之规定,诉状格式须由该法院适当部门签发。根据该条规定的诉状格式,不得由高等法院签发,除非协议有关争议的诉讼请求金额或案件类型特殊,在提起诉讼时本应在高等法院提起的例外。
*17.2应由位于王座法院的高等法院签发的诉状格式,由最高法院诉讼费用处签发。
*17.3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8.2条(特别是第b项第ii段)和第44.12A条第3款之规定。诉状格式须:
(1)指明支付诉讼费用协议有关的诉讼或争议;
(2)陈述原告依赖协议的日期和条款;
(3)列明或附录原告寻求的命令草案;
(4)陈述主张诉讼费用的金额;以及
(5)陈述是基于标准基础主张诉讼费用,还是基于补偿基础主张诉讼费用,如未指明依赖何种基础的,则诉讼费用主张视为根据标准基础。
*17.4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8.5条之规定,随诉状格式提交和送达的证据,须包括原告赖以证明被告支付诉讼费用协议的文书副本。
*17.5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对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4.12A条提起诉讼所产生的任何事项,具有审理和裁决权,不论主张的诉讼费用金额如何,也不论支付诉讼费用协议有关的诉讼请求金额大小。法院官员可根据本部分诉讼指引第17.7条之规定,作出当事人协议的命令,或者根据本部分诉讼指引第17.9条之规定,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命令。
*17.6当被告提交送达认收书的期间界满时,原告可通过信函形式,请求法院基于诉讼请求的主张作出命令,除非被告已提交送达认收书,陈述其拟对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或寻求不同命令的之外。
*17.7如根据当事人协议作出命令的,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第40.6条之规定。根据当事人协议作出的命令,其条款可以不同于诉状格式列明的事项。
*17.8
(1)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4.12A条作出的诉讼费用命令,视为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7章及其补充的诉讼指引,通过详细评定程序裁决的诉讼费用金额之命令。
(2)在主张额外责任的情形下,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须考虑诉讼和解的时间和程度,以及无需提起诉讼便已达成和解的事实。
*17.9如果被告提交送达认收书,陈述其拟对诉讼请求提出抗辩,或寻求不同救济的,则就《民事诉讼规则》第44.12A条第4款第b项而言,诉讼视为被提出异议。一提交送达认收书的,法院便可作出驳回异议的命令。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4.12A条第4款驳回诉讼的,不妨碍原告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7章或第8章之规定,以涉及《民事诉讼规则》第44.12A条的协议或当事人主张的协议为基础,签发其他诉状格式。
*17.10
(1)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4.12A条提起的诉讼,不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第8.9条(规定根据第8章提起的诉讼,视为分配适用多轨审理制)之规定,可无需进行案件分配,适用特定的案件审理制。
(2)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4.12A条提起的诉讼,不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第8.1条第3款和《民事诉讼规则》第24章之规定。
*17.11《民事诉讼规则》第44.12A条的任何规定,既不妨碍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7章或第8章签发诉状格式,基于和解中达成的有关诉讼费用协议提起诉讼,也不影响当事人在此种情形下,主张法院作出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或者要求偿付特定金额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