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
英国刑事程序近年来改革的基本脉络

卢森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Andrew Ashworth&Mike Redmayrre,The Criminal Process,3rd ed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 ,9-16

一.菲利普报告

文件名 1981年菲利普报告 (The Philips Report)

产生背景:菲利普报告的出台和1972年发生的肯费特案(the Confait case)有着直接的关系。

(肯费特案:三个年轻人在警察局作了不真实的有罪供述,结果他们被认定犯有谋杀罪。这个案子在1978年由亨利?费舍尔爵士(Sir Henry Fisher)经过调查后方才真相大白。)

案件事后的调查表明:

1 仅仅通过对单个案件的复查,无法对刑事程序中存在的制度性问题进行审查。

2 在警察局阶段,规则的缺乏到了如此严重的程度,以至于不真实的有罪供诉也能决

定无辜被告人的命运。

为此,菲利普皇家委员会(The Philips Royal Commission)于1977年成立,并在1981年发表了菲利普皇家委员会报告。

主要内容:菲利普报告广泛地涉及到了警察权力和犯罪起诉。

意义和影响

1 为《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奠定了基础

2 建立在菲利普报告基础上的重要立法:《1985年犯罪起诉法》

二.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文件名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 (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

产生背景:菲利普报告

主要内容

1 在逮捕、截停和搜查上,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赋予了警察比以往更大的权力。

2 将警察局的拘留制度制度化,同时,详细规定了拘留犯罪嫌疑人和将其交由拘留警察(police custody)处理的具体时间限制。

3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4 其法律条文由一系列的执行守则加以细化。这些执行守则解释了哪些权力和程序是合法有效的,例如关于拘留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守则C以及关于身份确认程序的守则D。

意义和影响:对警察的侦查行为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三.1985年犯罪起诉法

文件名《1985年犯罪起诉法》 (The Prosecution of Offences Act)

产生背景:菲利普报告

主要内容:该法案将起诉的职责从警察手里转交给新成立的皇家检控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意义和影响:决定起诉的权力权发生了转移。

四.1993年伦斯曼报告

文件名 《1993年伦斯曼报告》 (The Runciman Report)

产生背景

1 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系列司法不公案件的陆续发现,例如伯明翰六人案等(the Birmingham six),这些案件对于刑事程序改革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2 政府对于这些案件的回应是:建立一个皇家委员会来考虑案件的经验教训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这就是伦斯曼报告的由来。

主要内容

11993年发表的伦斯曼报告,这份报告几乎没有什么地方像菲利普报告那样影响深远。

2伦斯曼建议为对判决的上诉和对申请认定司法不公的案件在上诉后的重审建立新程序。

3报告提到的和司法不公案件无关的建议内容还包括:对刑事法院和治安法院的管辖权分配和辩诉交易,但这两者都存在争议。

意义和影响

1在此背景下,如何处理上诉和要求认定司法不公的申请(allegations of miscarriage of justice )以及如何规范刑事程序早期阶段的执行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2伦斯曼建议的许多内容被《1995年刑事上诉法》(The Criminal Appeal Act 1995)《1996年刑事程序和侦查法》(The Criminal Procedure and Investigations Act 1996) 所采纳。

五.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

文件名 《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The Criminal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Act 1994)

产生背景

1 20世纪80年代标志着在刑事政策上两党一致的结束。刑事司法成为了一个政治话题和选举的论题。

2 这段时期政治讨论的重点是转而强调对受害人的保护和他们在刑事司法体制中所受到的待遇。

3 刑事司法政策的政治化。工党政府最近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制度问题上采取了强硬的态度,提高了对被害人而不是被告人的利益的关注。

主要内容

《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The Criminal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Act 1994)。该法规定陪审团对被告人在庭审或警察讯问时保持沉默的行为可以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

意义和影响

反映了加强保护被害人的刑事程序改革趋势。

六.1995年刑事上诉法

文件名《1995年刑事上诉法》(The Criminal Appeal Act 1995)

产生背景:伦斯曼报告

主要内容

包含了上诉程序和上诉后程序的改革内容

意义和影响

对上诉程序产生了重大影响

七.1996年刑事程序和侦查法

文件名 《1996年刑事程序和侦查法》 (The Criminal Procedure and Investigations Act 1996)

背景:伦斯曼报告

主要内容

该法对证据展示制度作了重大变革。这项变革一定程度上是对警察的证据展示义务过于沉重这种抱怨的回应。该项法案减轻了公诉人展示证据的义务,同时要求被告方在刑事法院开庭前展示他的辩护要点。

意义和影响

这是警察如何积极地影响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好例子。

八.纳雷报告

文件名 纳雷报告 (Narey Report)

背景

20世纪90年代刑事司法政策强调的重点向优先考虑管理层面的转变,特别是在尽可能地提高司法制度的运转效率方面。

主要内容

在英国内政部官员纳雷(Narey)执笔的报告中,我们看到了以效率为导向的涉及到审判程序方方面面的改革日程表。这份纳雷报告强调了要尽快地将案件带入审判阶段。它也赞成伦斯曼关于取消被告人要求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的建议。

意义和影响

纳雷建议的一部分转化为了《1998年犯罪和扰乱秩序法》(The Crime and Disorder Act 1998)的内容,而取消被告人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的改革方案被认为争议性太大而没有得到采纳。

九.皇家检控署工作报告

文件名:1998年皇家检控署工作报告

背景

在1997年的选举后,新一届政府公布了一份由伊恩?格莱德维尔爵士(Sir Iain Glidwell)领导的皇家检控署(CPS)的工作报告。

主要内容

1 在爵士1998年发表的报告中可以看到管理层面上的改革日程表。但是报告对关于起诉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几乎只字不提。

2 这份报告的重点放在了检控署内部的各种管理问题上。

3 它提出了在刑事司法中实行检警合作的主张。在检警合作的体制下,警察和检察官共同工作、共同决定是否起诉及以何种罪名起诉,在审判阶段也共同为将要开庭的案件做准备。

意义和影响

指出了英国检察机关的工作改革的方向。

十.麦克弗森报告

文件名:1999年麦克弗森报告 (Macpherson Report)

背景

20世纪90年代另一种司法不公案件得到了关注,在这种案件中并没有人声称出现了错误判决。史蒂芬?劳伦斯(Stephen Lawrence)是一个年青黑人,他在1993年一次明显的种族主义者的袭击中被害。警察经过调查,询问了五个年青白人嫌疑人,但没有一个受到指控。最后劳伦斯的家人对这五个人提起了自诉,但是当法官裁定指控这五个人的证据不足时,这个案子就到此为止了。为此在高等法院法官威廉?麦克弗森爵士(Sir William Macpherson)的主持下,政府对案件重新展开了调查。1999年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这个案件的侦查过程是业务上的不称职、制度性的种族主义、警察高层领导运转失灵的结合体。

主要内容

这份调查报告花了很多篇幅来讨论警察侦查程序和对这个特定的案子中所发生的事情的批评。

1 它提出了称之为警察“体制性的种族主义”(institutional racism)这个概念:制度

性的种族歧视不一定表现为明显的种族主义行为和态度,而是体现为实践中对少数族

裔的弱势成员实际上起作用但并非故意的种族主义。

2 这份报告认为应该重新审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the double jeopardy rule)。

意义和影响

1 虽然对于体制性的种族主义这个概念的提出存在着争议,但是报告成功地使人们注意

到在刑事司法领域根深蒂固的种族主义顽疾。

2 《2003年刑事司法法》(The 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的第十章明确地贯彻了这

份报告的精神。

3 麦克弗森报告表明:对不适当的无罪判决、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待遇的关注和对错误的

有罪判决的关注一样,都能引起刑事程序的改革。

十一.为正义而呐喊

文件名:为正义而呐喊 (Speaking up for justice)

背景

1998年内政部工作组发表了“为正义而呐喊”(Speaking up for justice)这份报告,在报告中可以见到对被害人和证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处境日益增长的关注。

主要内容

这份报告关注的焦点是未成年人和其他容易受到攻击的证人(vulnerable witness)在刑事程序中的处境。它提出对于这些证人来说,现行的作证方式给他们造成了太大的压力。

意义和影响

报告的许多建议被《1999年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The Youth Just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99)所采纳,随后又在《2003年刑事司法法》的第8章里得到发展。

十二.1998年人权法

文件名:《1998年人权法》(The Human Rights Act 1998)

背景

欧洲人权公约

主要内容

《1998年人权法》(The Human Rights Act 1998)使欧洲人权公约(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在英国法律系统内生效。

意义和影响

该公约和刑事程序的许多领域都有密切关系,比如在警察局的拘留和讯问、沉默权、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羁押决定的作出、证据展示和证据规则等。

十三.1998年犯罪和扰乱秩序法

文件名《1998年犯罪和扰乱秩序法》 (The Crime and Disorder Act 1998)

背景

政府在刑事程序中推行人权保护的矛盾态度。

主要内容

1 《1998年犯罪和扰乱秩序法》第一章中对于反社会行为(the anti-social behaviour)的规定。反社会行为法令的整个要点在于规避人权公约为被提起刑事指控的人所准备的保护措施。

2 相同的趋势是在一些其他的预防性法令中,例如《2003年性犯罪法》(The Sexual Offences Act 2003)中的性侵害风险法令(risk of sexual harm orders),法院可能在还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发生时就开始调查证据。

意义和影响

1 在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之间出现了漂移。

2 对于犯罪发生可能性的日益增长的关注。这种可能性不仅指一种客观上的风险而且也包括主观上所感受到的犯罪风险。

3 政府能够绕开设置在刑事指控上的保护措施并且为避开这些保护措施来处理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十四. 奥尔德报告

文件名:2001年奥尔德报告 (The Auld Report)

背景

在新世纪里,对于程序的改革和反思并没有停顿下来。2001年发表了奥尔德(Auld)爵士关于刑事法院的报告。在报告调查期间就有迹象表明政府在某些问题上早就下定决心,在这些问题上奥尔德的建议并不能改变什么。

主要内容

1 这份报告所提出的问题涉及广泛。

2 报告再次提及审判模式的问题并对伦斯曼和纳雷在这一点上的建议表示了广泛的赞同。

3 奥尔德的主要建议是成立由三级法院构成的统一刑事法院体系,不过这个建议最后并没有得到采纳。

4报告还包括一系列关于证据和刑事程序的具体建议,包括检察官上诉、双重危险、证据展示以及案件管理的若干方面。

5奥尔德同时建议将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从警察手中转移到皇家检控署手里。

6报告还提出关于陪审团审判的重大建议,包括在严重复杂的诈骗案件和被告人自行选择的其它案件中采用法官独任审理的建议。

意义和影响

对刑事程序改革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十五.2001年反恐、犯罪和安全法

文件名《2001年反恐、犯罪和安全法》(The Anti-Terrorism, Crime and Security Act 2001 )

背景

在奥尔德报告公布后不久,(其间还公布了由政府授权调查的关于量刑的哈里戴报告(the Halliday report)发生了震惊世界的9.11事件。

主要内容

英国政府和美国一样,毫不迟疑地提出在很多方面扩展政府权力的新法案。虽然《2000年反恐法》(The Terrorism Act 2000)已经加强和扩展了政府在处置恐怖主义嫌疑人方面的权力,然而《2001年反恐、犯罪和安全法》(The Anti-Terrorism, Crime and Security Act 2001 )仍然赋予了政府将其认定为国际恐怖主义嫌疑犯的人不经审讯就予以拘留的强大权力,在这一点上政府对欧洲人权公约第五条所规定人权的刻减被认为是必要的。

意义和影响

极大的扩大了政府在应对恐怖主义犯罪方面的权力。但是上议院裁定这些法案的条款和对于第五条的刻减违反了人权公约,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裁定。政府对此的反应目前尚不清楚。

十六.所有人的正义

文件名:2001年《所有人的正义》(Justice for All)

背景

当恐怖主义的话题主导了舆论的时候,整个刑事程序的改革并没有停顿下来。在奥尔德报告发表几个月后,政府在一本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Justice for All)中公布了它的刑事司法改革计划。

从政治的层面来看,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在围绕着刑事司法法的争论中,相对于保守党和工党各自的在刑事司法问题上的传统定位来说,两党来了一个大对调。

主要内容

其中所提到的改革代表了使刑事司法制度现代化的雄心勃勃的计划的一部分,包括治安法院管辖权的改变、双重危险原则的重大改革、允许刑事法院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对各种案件进行审判,还包括证据规则的重大变化等。

虽然关于建立三级法院体系的建议没有被接受,但是奥尔德报告的一些其它建议在白皮书中还是得到了体现。

意义和影响

这些改革成果的集大成者就是《2003年刑事司法法》和《2003年法院法》(The Court Act 2003)—有关犯罪被害人的权利的改革内容被放在《2004年家庭暴力、犯罪和被害人法》(The Domestic Violence, Crime and Victims Act 2004)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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