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
美国错案赔偿问题

作者:王梓臣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3月4日

2010年10月间,笔者有幸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无罪计划项目(Innocence project of Pennsylvania)的法律主管马里萨·布鲁斯汀(Marissa Bluestine)教授进行了交流。这个项目旨在为那些无罪却被判刑的人洗刷冤情,经费来自社会捐助。我的问题是:被定罪判刑并执行监禁多年后,如果通过无罪计划项目帮助,最终被无罪释放的人,如何通过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得到的回答竟然是:没有赔偿,尽管现在也有人在起诉请求国家赔偿,目前还没有得到赔偿的案例。这个答案,先是令人吃惊,进而引人深思,最后找出了很多可能的理由,或许对我们有所启示。

理由之一:被告人有罪与否是司法民主的结果。确切地说,是由陪审团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必须作出完全一致的判决才能定案。陪审员是从社区选民中随机选取。陪审团成员的候选人要被传唤到法院,在公开的法庭中,接受有关其成为陪审员的一般资格问题的询问,这个过程叫做“忠诚回答宣誓”。这个程序有两个目的,一是如果有明显的理由认为某候选人不能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则将其排除。二是排除那些即使没有显然的理由存在可能的偏见,但认为可能对己方不利的人。这样选定的陪审团作出的判决,具有无可辩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裁判,国家不负有赔偿义务。

理由之二:被告人有罪也可能是当事人自己认罪。在州和联邦,有90%以上的案件没有经过法庭审理。这是因为开庭日期之前,检察官和被告人的律师已经针对将要指控的罪名及可能向法庭推荐的刑罚性质达成了协议或叫交易。结果,为换取被告人的有罪辩护,检方承诺进行某种形式的宽大处理。那么,无罪的被告人为什么也有可能进行辩诉交易呢?这是一个艰难的博弈过程。当有证据表明该被告人可能被定罪并判处刑罚的时候,检察官、被告人及其律师均清楚即使被告人不认罪,法官可能也会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的被告人当然不想承受较重的刑罚,于是,在威慑下只好选择屈服。换句话说,有些当事人即使没有犯罪,看到证据指向明确,也会为了刑期少一点而认罪。既然是自己认罪,国家就更不负有赔偿义务。

理由之三:每一种制度都有它自己的优点和缺点。美国的司法制度是经过民众充分论证后设计的,民众相信司法的权威性,也接受合理范围内的出错率。比如,辛普森杀妻案中,大部分民众认为是他杀害了妻子,但大部分人又支持陪审团作出的无罪判决。

也许,可能还会有其他方面的理由,比如,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还是比较完善的,最终被确定为无罪的人总不至于无法生活。当然,这并非主要的不赔偿的理由。

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错案赔偿问题?一方面,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错案赔偿和错案追责机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制定有关科学合理的制度,限制和杜绝错案的发生,依法纠错依法赔偿,维护司法公正,体现国家赔偿所发挥的司法监督的独特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让人民群众有序地参与到司法中来。广大法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可以行使司法权,也可以“让人民群众有序地参与”。可以通过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将人民陪审尤其是重大案件的人民陪审落到实处。人民不可能对人民自己的判决不服。让人民对人民作出裁定或曰让人民审判人民,司法的法律性和人民性才能实现统一。最后,如果可能的话,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制度的设计中来,从源头上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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