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
韩国反歧视法律制度

作者:张博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1日

韩国社会的反歧视运动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前后。反歧视运动关注的主要是男女平等的问题,后逐渐上升到法律层面。韩国就业领域反歧视法则包括禁止性别歧视、禁止雇用类型的歧视、禁止对国籍的歧视、禁止对残疾人的歧视和禁止对年龄的歧视等规范。

韩国宪法法院成立于1988年,是韩国建立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机构。宪法法院通过援引韩国宪法第11条和第32条第3款对男女不平等的案件作出了有利的判决。比如1999年宪法法院判决《韩国政府公务员录用考试规定》中为服过兵役的男性公民考分加分的规定违反宪法。该规定给参加政府公务员考试的退役男性公民每门考试科目增加总分的3%到5%的分数,是考虑到男性公民在服兵役期间失去了很多就业机会,所以国家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偿,以便他们尽快融入社会。

法院认为由于韩国的男性公民是强制服兵役,而女性公民则没有这样的法律义务,所以这个规定导致的结果就是男性公民在政府公务员考试中获得了加分的优惠,而只有很少的女性公民能够获得这种优惠,因而造成了对女性的歧视。另外这项规定还影响了那些因为体检不合格而不能服兵役或者其他可以免除服兵役义务的男性公民的权利。有趣的是,尽管此案明显属于看似公允实际是对女性公民产生区别影响的类型,但宪法法院在判决中却没有明确地提到间接歧视的概念。

韩国的《户主法》规定只有男性才可以作为户主。2005年韩国宪法法院判决此项规定违反宪法。2005年宪法法院在关于民法之户主制条款的违宪判决书中写道:“户主制是以有关性别偏见的固定观念为基础的歧视性制度,该制度在继任家长的优先顺位、婚姻时身份关系的形成、子女的身份关系的形成等方面,无理由地差别对待男女地位。由于有了该制度,很多家庭无法形成符合客观家庭生活和家庭福利的法定家族关系。崇祖思想、敬老孝亲、家庭和合等传统思想或优良传统,在文化和伦理的侧面上完全能够做到传承和发展。因此,上述内容不能作为正当化户主制度中显而易见的男女偏见内容的依据。”

截至2008年1月,韩国就业领域反对歧视的立法约有15个。这些立法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雇用政策和劳动市场的法律,如《雇用政策法》、《稳定劳动市场法》、《推进女性社会地位法》、《高龄者就业促进法》、《残疾人雇用促进法》、《外国人雇用法》等;另一类是关于就业待遇和条件的法律,如《劳动基准法》、《男女雇用平等法》、《保护劳动派遣工人法》、《保护固定期限和兼职雇员法》等。

按照救济措施来进行分类,韩国就业领域反歧视法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进行刑事处罚的反歧视法,比如《劳动基准法》和《男女雇用平等法》;第二类是对歧视受害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更加快捷的救济措施,而不仅是司法救济,比如《保护劳务派遣工法》、《保护 固定期限和兼职雇员法》和《保护残疾人法》;第三类是仅仅宣示某些歧视行为违法,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比如《雇用政策法》、《稳定劳动市场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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