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意义上的犯罪法律后果,是指罪犯因犯罪行为所受到的刑事处罚和履行的法益修复行为。但事实上,犯罪引起的法律后果并不止于此,犯罪人在重新步入社会时仍然携带犯罪标签,因而其再社会化过程不免受到因犯罪而产生的权能负担和利益减损。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职业禁止、资质剥夺、社会福利限制等后果,在特定情形下还可能会牵连犯罪人的家庭成员或亲属。这些法律后果被统称为犯罪附随后果。在轻罪时代,犯罪附随后果带来的负面效应愈发显著,主要表现为:其一,犯罪附随后果无差别地作用于不同犯罪情节或类型的犯罪人及其家属,轻罪的犯罪人往往负担过分严苛的犯罪附随后果;其二,轻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犯罪附随后果的强制力从刑事制度溢出到了更大的社会环境中,使数量巨大的犯罪人及其家属皆需负担“无罪之罚”。基于此,正确、合理地处理好刑罚与犯罪附随后果关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坚持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与罪责自负原则一脉相承。罪责自负是一项源于现代人权观念和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刑事归责原则,其与刑事连带归责模式相区分,要求国家在确定刑事责任归属时,不能将犯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转嫁给第三人。传统意义上罪责自负原则主要解决刑事责任的归属问题,而责任自负原则适用事项不仅仅限于刑事责任,还包括其他一些不利后果,如上述的职业禁止、资质剥夺等。责任自负原则适用于犯罪附随后果的原因在于,刑事责任和犯罪附随后果皆具备限制或剥夺个人权利的外观,且二者皆位于犯罪引发的因果链条中,本质上同源共生,因此,从逻辑上看,第三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就不应当承担其他方面的责任。
然而,犯罪附随后果的作用对象却往往包括犯罪人的家庭成员和亲属。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6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9条都规定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亲属被判处刑罚的不得录用为警察或参军入伍。此外,根据《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实践中多数公务员考试都需要政审,而近年来报考公务员考试的人数逐年攀升,这使犯罪附随后果的影响范围十分广泛。综合来看,此种权利或利益减损的产生,以家庭成员或亲属这一身份或血缘关系为根据,而非其自身行为,显然与现代法治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精神以及罪责自负、责任自负原则相抵触,其本质上是对个人权利的不当侵犯。
毋庸讳言,犯罪附随后果具有一定的犯罪预防功能,故在特定情况下限制犯罪人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属的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关键问题是如何合理界定该预防作用的必要性。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犯罪附随后果的存在,会导致社会中的很多人因忌惮对子女或其他亲属未来就业的不利影响而减少犯罪行为;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犯罪人的家庭成员和亲属在特定领域内的职业禁止和权利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犯罪风险的不当扩大。鉴于责任自负是一项基本原则,以实现威慑为由要求犯罪附随后果作用于所有案件种类的犯罪人的家庭成员,此种理由显然是不充分的。由此,犯罪附随后果作用对象扩张的理由只能从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中寻找。
事实上,特殊预防的必要性由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和所需保护法益的紧迫性二者共同决定,由于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并不必然与其家庭成员和亲属相关,此时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仅与所需保护法益的紧迫性有关。通常而言,这种法益是指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有学者就曾指出遏制恐怖犯罪可以采取责任不自负的做法。基于此,《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第8条有关涉密岗位的职业禁止规定具备合理性。同时,犯罪人的家庭成员和亲属在求职时应聘的岗位和犯罪人所触发的罪行,在性质上的实质关联性深浅,也可能影响法益保护的紧迫性。因此在设立此种有关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定时,应当根据个别情形下所需保护法益紧迫性的不同,予以细化,并充分考量比例原则,尽量降低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在实践中,一旦犯罪,附随后果基本会终生影响犯罪人及其家属。这说明,绝大多数犯罪附随后果没有明确的存续期限,也不存在减免事由和救济途径。毋庸讳言,此种做法不利于刑满释放人员有效回归社会,毕竟刑满释放人员步入正常生活的首要条件就是寻求工作,无限期的职业禁止或资质剥夺与其再社会化的需求相矛盾。此外,无限存续的犯罪附随后果也有违法秩序的统一。犯罪附随后果虽然并不必以刑事责任的存在作为前提,但二者之于犯罪治理的意义存在主次关系。刑事责任被赋予的惩罚、教化、改造、预防的功能,始终居于犯罪治理的首位,而犯罪附随后果的预防功能发挥的效果相对有限,具有一定的辅助性质,人们显然不可能期望通过犯罪附随后果治理犯罪。既然对于犯罪治理意义重大的刑罚都有严格的时限规定,犯罪附随后果更不应当是终身性的。
针对上述问题,学界提出了两条解决路径:一是构建前科消灭制度;二是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前科消灭制度能够通过在限定时间内注销犯罪记录从而消除犯罪附随后果,使之彻底不复存在。从规范层面考察,我国法律对前科消灭制度没有作出规定。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被适用于我国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经过许可,可以查询已经封存的犯罪记录,为“有限”的被遗忘。笔者认为,我国更适宜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路径。理由有二:一是从实践层面来看,当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体系已日益成熟,完善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相对稳固的制度基础,而且更易取得社会的认同;二是从理论层面来看,犯罪人经过教化改造后的社会危险性会逐步降低,但彻底消除犯罪记录并不利于处理与轻微罪相关的就业限制或界定再犯等情况。总体来看,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度消除犯罪标签引起的负面后果,既符合犯罪预防的现实要求,也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有利供给。具体举措如下:
其一,构建适用于轻罪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体而言,可以根据犯罪人的犯罪类型、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和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设置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考察期限内犯罪附随后果伴随犯罪人,考察期届满后对考察合格的人员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但是实施的犯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侵犯重大法益,以及犯罪人涉嫌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或构成累犯等其他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高的情形除外。此外,立法应当根据犯罪前科的负面影响和行业特性,审慎考量预防必要性,在遵循比例原则的前提下,对特定犯罪的附随后果设立生效时限规定,当法律规定的生效时限届满时,犯罪记录封存。
其二,完善犯罪记录的查询机制。查询犯罪记录即激活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效力,为避免过分侵犯个人自由,立法应当审慎制定有关犯罪记录查询的程序性规范。重点需要明确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记录只能由人民法院出具,其他机关和单位无权出具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二是对于已经封存的犯罪记录,非经司法机关依据严格的法律程序查询,在一般公民和单位进行申请时,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三是查询到已经封存的犯罪记录,应该遵守必要的保密原则,只能用于法定的特定用途;四是犯罪记录一经确定封存,将由国家统一犯罪记录数据库向各级司法机关下达协助封存要求,对于各级司法机关掌握的相关案件信息在各自办案数据库中一并进行封存,只能通过国家统一犯罪记录数据库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封存数据查询。
(三)限定附随后果的产生条件
在我国,大多数情况下只要犯罪产生即引发附随后果,并未限定犯罪附随后果的产生条件。这不仅违反了比例原则的要求,还不利于社会效益的实现,有必要予以调整。值得一提的是,《拍卖法》第15条以及《律师法》第7条分别规定了故意犯罪不得担任拍卖师以及除过失犯罪外受刑事处罚的不得颁发律师职业证书。不同于“受过刑事处罚”的大多数表述,上述两规定以主观有责性为条件对附随后果的产生进行了限制。但是主观有责性并非判断预防必要性的唯一根据,例如危险驾驶罪虽为典型的故意犯罪,但是该类犯罪人的预防必要性显然较低,通常不应当承担犯罪附随后果,因此这种划分标准虽具有合理性但并不周延。对此,我国《刑法》第37条有关职业禁止的资格刑规范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总体而言,除犯罪人的主观有责性外,还需要通过以下方面对犯罪附随后果的产生进行限定。
一方面,按照犯罪类型设置犯罪附随后果的产生条件。现行法不加区分地设置犯罪附随后果,实际上是将对犯罪人的刑责评价转化为道德评价,默示或推定犯罪人的道德皆存在重大缺陷。如《公证法》第20条、《人民陪审员法》第7条、《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21条等的规定,就是典型的基于道德评价的职业禁止。然而,在法定犯盛行的当下,且不论其与自然犯在伦理层面的可谴责性是否相当,此种做法显然超出了通过道德进行善恶评价的合理范围。本文并非否定一切基于犯罪的道德评价,而是认为只有当犯罪类型和犯罪附随后果存在实质性关联时,道德评价才应当成为考虑因素,继而才能通过犯罪附随后果的设立来实现预防之目的。基于此,可将这种实质性联系具化为: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和附随后果保护的法益具有同质性或高度相似性。如危险驾驶犯罪人限制其担任拍卖师没有正当性,但对犯罪人不授予驾驶资格证却是合理的。此外,犯罪附随后果的设置应当根据限定条件而尽量细化,现行法已经有类似的规定,如《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了,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及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另一方面,按照犯罪性质、情节与悔罪态度等设置犯罪附随后果的产生条件。犯罪性质和情节偏重于考察犯罪人的罪刑轻重、法益侵害性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问题,悔罪态度则通过是否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方面来体现,两者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而社会危险性的高低也决定了预防必要性,因而在原则上对于罪刑轻微、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的犯罪人不应当设置犯罪附随后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根据犯罪类型,在审慎考量预防必要性和比例原则的前提下,设置个别的犯罪附随后果。而对于罪刑较重、情节与悔罪态度恶劣的犯罪人,可以设置犯罪附随后果,但是同样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并且仅在保护法益的需要具有紧迫性时,才能涉及犯罪人的家庭成员和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