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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初成:监所检察如何保障新律师法的实施

  新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既将实施。对于新律师法的实施。各级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都作了细致的探讨,可以说说法不一,有的赞成、有的反对,但是作为新的律师法的颁布与实施应当说是我国司法的进步,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大新成果。作为基层监所检察工作,如何保障新的律师法的实施,如何把新律师法的相关精神贯彻到日常工作中,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的任务。

一、正确认识新律师法的精神

新律师法不是属于律师界个人的,是属于全国人民的,新律师法的颁布是我国司法进步的象征,是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正确认识新律师法首先要认识新律师法的精神。一谈起律师介入,在公安机关、检察法机关总是带着墨色眼镜来看他们,总认为他们的出现不利于办案,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好象只有公安、检察法机关才是人民的保护神,才有一颗正义的心,而律师总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话,给办案机关找毛病的。恰恰忘了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从业在规定他们权利的同时,也向他们提出了较高的责任和义务。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可见律师从业也有他们的职业道德也有他们的职业规范。他们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法律是绝对不允许任何一个部门生活在法律规定之外的,当然也包括律师。不可否认少数律师在工作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但相比庞大的律师队伍他们只是个案而已,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以个别人的违法行为为依据来否认律师队伍在司法中的进步。

二、如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新律师法对律师会见权改变了以往由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批准和临场监督的规定。这是新律师法的一大进步,为律师会见扫除了障碍,为律师进行辩护提供了更大的方便。但是在当前新律师法尚未实施及既将实施阶段,监管机关及办案机关可能会为未来的律师会见提出新的要求和违犯新律师的潜规则。作为监所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新律师法。要把新律师法的实施当作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重要责任和任务。监所检察机关要把公平、公正,充分贯串到保障新律师法的实施中去。严格按照新律师法的要求,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会见及时监督监管机关按排会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律师会见。同时对于律师会见加强监督,对于会见中发生的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传递物品、串供反供、以律师会见为由私自带领在押人员家属会见等各种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对于在会见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及时查办,确保新的律师法的正确实施。

正确理解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监视与接受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的关系。尽管新的律师法并未规定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接受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的监督,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律师在会见中就不应当受人民检察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第四十条:检察发现有关部门的办案人员在看守所内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可见律师在看守所内会见、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也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当然这种监督与办案机关的监督有着本质的区别。办案机关的监听与监视是对律师会见内容的监听与监视,而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只是对律师会见、提审的程序及过程是否违法进行监督并不涉及案件本身。

同时监所检察部门也应当牢记自已的地位,只履行驻所检察的工作职能,并不能以个人身份的特殊性而接受本院其他办案机关或以受检察长的交办的名义来履行与监所工作职能无关替代其他检察部门对律师进行监听或监视。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作为监所检察是万万不可作的。

三、如何正确处理监所办案与律师会见的关系

监所检察机关既是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者同时履行检察机关的部分办案职能(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与监外执行罪犯、在押人员重新犯罪的批捕、起诉工作)。新律师法的出台对监所检察机关同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的新的挑战。但是我们要从司法进步的高度来正确认识这一问题,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与律师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律师法第三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只能说明新的律师法对我们提高业务素质、提高侦查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不应当把律师法的出台当作狼来了,把律师的正当的行使权利当作我们办案的绊脚石。

监所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加强与律师的配合与联系,对于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意见要在初查阶段或审查批捕、公诉阶段引起高度重视,经过侦查或审查批捕、公诉材料发现律师的意见确有价值的要及时与律师进行沟通,确保案件质量。同时监所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也要认真贯彻新律师的精神,对于律师的会见、阅卷要严格按照新的律师法的要求,不得故意刁难私设障碍。要牢记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论从事什么样的检察工作,都是检察工作的一部分,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我们都要把严格依法办案,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作为工作中的首要任务。

四、监所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与本院其他办案机关的关系

监所检察机关是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所以在工作中我们要始终要从保持检察一体化的角度出发,认真对待检察环节案件的进展情况,要与自侦部门、批捕、起诉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生的反供、串供、案情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件在律师会见时要重点加强法律监督,做到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二者并重。

总之,监所部门负责监管场的法律监督,这对于律师也不是秘密,当他们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时首先想到的应当是找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所以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也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对于监管场所及办案机关违犯新律师的新规定及潜规则要及时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也要注意发现律师会见中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真正把新的律师法贯彻到实处,让律师享受到新律师的好处;让在押人员享受到新律师的好处;让办案机关通过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业务水平也同时享受到新律师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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