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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华:同步录音录像下单警讯问的突破

【摘要】 当前我国公安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基层警力严重不足。随着高科技在公安领域的应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智能化办案场所的建设使用以及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民警要求在同步录音录像下部分案件实行单警讯问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由于办案条件的变化,单警讯问不仅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单警讯问适用于案情比较简单的刑事案件;单警讯问必须在全程录音录像、智能化办案场所、录审分离、实时监督和事后监督与制约等条件的保障下进行;单警讯问应当通过完善的办案系统实现程序制约并在发现不符合条件时转换为二人讯问。

【关键词】 单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智能化;执法办案中心

侦查人员双人讯问是我国侦查讯问的一个传统。但是,近几年,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变化和高科技在公安领域的应用,“双人讯问”开始受到挑战,出现松动。2018年7月至8月,笔者赴S市、H市、Z市、D市、Y市等地(分属不同省或直辖市)的市、市辖区(县)两级公安机关调研、座谈时民警均提出希望部分案件能够实现同步录音录像下的单警讯问。当前我国公安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基层警力严重不足。随着高科技在公安领域的应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智能化办案场所的建设使用以及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民警要求在同步录音录像下部分案件实行单警讯问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以调研为基础,对单警讯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单警讯问的制度设计,希望引起学界和有关部门的关注,在立法时予以体现。

一、两名侦查人员讯问的渊源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62条规定,讯问应当由侦查人员负责且不少于两人,之后,该条款除在讯问对象的称谓上稍做修改外,一直沿用至今。[1]这一规定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并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障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即“安全讯问”

讯问是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重要活动,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行凶、自杀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发生”,[2]规定侦查讯问人员实行“双人制”。以前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因为经费紧张等原因,执法办案场所不规范,硬件设施不到位,犯罪嫌疑人脱逃、民警被不法分子袭击的情况时有发生。侦查讯问时要求不少于两名民警,可以保持警力上的绝对优势震慑犯罪嫌疑人,防止危险情况的发生。

(二)有利于侦查人员互相监督,防止发生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即“合法讯问”

在讯问没有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在执法办案场所没有实现视频全覆盖之前,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的事情时有发生,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讯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互相监督,防止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如果讯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在场侦查人员也可以作证。因此,二人讯问的规定对于保障讯问的合法性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三)有利于侦查人员运用讯问策略、互相配合、突破口供,即“有效讯问”

在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是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之间的一种心理互动,“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场没有硝烟的短兵相接的唇枪舌剑,尤其是讯问那些罪大恶极或高智商的犯罪嫌疑人,工作难度相当大”。[3]因此,恰当运用侦查讯问策略和方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在中外长期的侦查讯问实践中,侦查人员总结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讯问策略和方法,如常用的讯问策略有攻心夺气、重点突破、迂回围歼、声东击西、欲擒故纵、避实击虚等;常见的讯问方法有使用证据、利用矛盾、说服教育、情感影响等。这些侦查讯问策略和方法的运用常常需要二人以上侦查讯问人员取长补短、互相支持、默契配合。

二、单警讯问的必要性

(一)基层办案单位警力紧张,案多人少的矛盾普遍突出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各类新型犯罪不断涌现,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特别是随着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原来由公安机关内部行政化处理的部分案件进入了刑事法的调整视野,入罪门槛降低;此外,近年来轻罪入刑将刑事处罚的端口前移,相应案件数量也在增长。[4]

2004年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数是4718122件,2015年达到7174037件,增幅约为47%;2004年受理治安案件6647724件,2015年达到11795124件,增幅约为77%;2004~2016年两类案件的总体增长幅度约为67%,如图1所示。再看公安民警的人数变化,2003年全国公安在职民警是100万人,[5]2004年约为143万人,[6]2015年约为180万人。[7]十一年间,公安民警人数的增幅仅为25%,远远赶不上案件的增长幅度。再如“2001至2011年十年间全省(江苏)公安机关所立刑事案件增长了40%,查处治安案件数增长了4倍。较之复杂的治安形势和繁重的工作任务,全省公安警力增长缓慢”。[8]笔者在调研中也发现,基层公安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民警的办案压力很大,尤其是派出所,如图2、图3所示。2017年,Y市W派出所受理行政案件1060起,实际办案人数3人,刑事立案887起,实际办案人数7人,平均每人办理353起行政案件、126起刑事案件;H市P派出所受理行政案件1195起,刑事立案763起,实际办案人数13人,平均每人办理150.6起刑事或行政案件;Z市A派出所受理行政案件1679起,刑事立案1154起,实际办案人数为38人,平均每人办理74.55起刑事或行政案件;S市Q派出所,受理行政案件3341起,刑事立案405起,实际办案人数为30人,平均每人办理124.86起刑事或行政案件。

(图略)

图1 2004~2016年公安机关刑事、治安案件数量变化情况[9]

(图略)

图2 2017年分局办案情况统计

(图略)

图3 2017年派出所办案情况统计

除正常工作外,办案人员还需要四天甚至三天值一次班(24小时在单位)。除了办案和值班以外,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还要参加一些活动的维稳、安保等,如全国“两会”、G20杭州峰会、青岛上海合作组织会议等国家重大活动以及演唱会、灯会等群众自发性的活动。据统计,2016年,公安机关为全国1200余场万人以上的群众性自发活动进行安保。[10]2013~2015年辽宁省大型活动每年都在2000场以上,投入警力30万人次左右,如表1所示。笔者在调研中发现,2017年,S市X分局549名办案人员共参加187项、546场大型安保活动,Q派出所30名办案人员参加87场安保活动。安保任务繁重,警力投入大,也加剧了公安机关基层办案警力不足的矛盾。

表1 2013~2015年辽宁省大型活动安保及警力使用情况[11]

┌─────┬────────────────────────────────┐

│ │2013~2015年辽宁省大型活动安保及警力使用情况 │

├─────┼─────────┬──────────┬───────────┤

│年份 │许可类活动(场) │政务性活动(场) │警力使用情况(人次) │

├─────┼─────────┼──────────┼───────────┤

│2013 │913 │1553 │301580 │

├─────┼─────────┼──────────┼───────────┤

│2014 │955 │1490 │284327 │

├─────┼─────────┼──────────┼───────────┤

│2015 │951 │1477 │271874 │

└─────┴─────────┴──────────┴───────────┘

 

人口数量和警察的配备比例也是衡量警力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以江苏省为例,江苏是建设平安中国示范区,是全国治安最好的省份之一,人均GDP也达到了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然而比之这些中等发达国家万分之四十的警力配置,江苏仅为万分之十一左右,苏北某些地区甚至只有万分之三到四,还有若干三人派出所。”[12]笔者在调研中也发现,Z市常住人口约1250万,实际管理人口超过2000万,在职民警仅19300人,每万人平均仅有9.65名警力。作为一个国际化城市,警力配备远远低于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甚至低于我国万分之十一的平均水平。因此,案多人少、警力不足的状况使得同步录音录像下部分案件单警讯问合法化的呼声很大。

(二)“侦查人员不少于二人讯问”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变通异化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但是由于基层办案警力紧张,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尤其在案件高发期或同时抓获多名共同犯罪嫌疑人需要及时讯问的情况下,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做到两名正式侦查人员讯问比较困难。有些地方为了在形式上满足刑事诉讼法对讯问人员的数量要求,让快要退休的老民警专职陪同讯问或者由一名辅警陪同一名正式侦查人员讯问,陪同的老民警或辅警在讯问过程并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二人讯问的制度在侦查实践中已经变通、异化,实际上无法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

有学者曾对不规范的侦查讯问行为做过调查,共发放17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50份,发现在不规范的侦查行为中被提到频率最高的是非侦查人员参与讯问,比例高达48.6%,也就是说有将近半数的问卷中都提到了这个问题;另外,讯问时侦查人员不足二人的情况也占28.7%。[13]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三类案件讯问时必须同步录音或录像,非侦查人员二人讯问的局面有所好转。但是,由于案件量增多,安保任务繁重,警力紧张的局面并未得到改变,非侦查人员讯问或一名侦查人员讯问的情况依然存在。有学者曾对某市中院2013年审理的一审和二审刑事案件进行统计,922件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主张非法讯问的有43件49人,涉及非法讯问的种类多达14种,其中包括一人审讯和审讯主体非侦查人员的情况。[14]

侦查人员讯问时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变通和异化,单警讯问和一名侦查人员配一名辅警讯问在有些地方已经为检察机关和法院默许。但是,单警讯问和一名侦查人员配一名辅警讯问的问题一旦被律师发现和提出,讯问笔录将面临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的境遇。因此,在同步录音录像之下部分案件实行单警讯问制度十分必要。

三、单警讯问的可行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理念、刑事诉讼制度、科技条件等方面都发生了改变,再加上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使得单警讯问具备了可行性。

(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单警讯问提供了可能性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立法、实施和不断完善保障了讯问过程的合法性,为单警讯问提供了可能性。

1.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接近全覆盖。2012年《刑事诉讼法》121条(现行《刑事诉讼法》12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3条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解释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将“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解释为“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4条和第6条对讯问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又进一步细化。[15]公安部2014年9月5日下发的《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最迟于2017年以前实现对所有案件进行录音录像。[16]笔者先后赴H市、S市、Z市、D市等地调研发现这些地方均已经提前实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所有刑事案件全覆盖。

2.严格要求与同步监督可以保障录音录像的完整性、不间断性。为了防止录音录像被修改、剪辑等行为的发生,公安部发文专门对此进行了规制。《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20条和《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10条均要求录音录像应当自讯问开始时开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指印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15条还规定“:中止讯问的情形消失后继续讯问的,应当同时进行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当在录音录像开始后,口头说明中断的原因、起止时间等情况,在讯问笔录中载明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此外,《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第14条要求办案区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与警务督察部门网上督察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这保障了督察部门可以实时对讯问室的活动进行巡查监督。

(二)智能化办案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为单警讯问提供了更多保障

本世纪以来,我国公安执法办案场所进行了三次升级改造。第一次是外观的改变。2005年4月,公安部发布《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统一公安派出所的建筑外观便于群众识别。第二次是办案场所的规范化。2010年10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实现了办案区与办公区、接待区、生活区的功能区分和规范。2013年10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1月1日施行)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办案场所的使用。第三次是办案场所的智能化。在办案场所规范化的基础上,条件好的地区开始积极建设智能化的办案中心。截至2017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已经建成了3885个执法办案中心。[17]其中部分办案中心已经实现了智能化。例如,北京海淀、深圳南山、杭州江干、山东德州等地的执法办案中心。智能化执法办案中心的建设为单警讯问的实现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1.智能化办案场所的建设和运行保障了讯问前后及办案全程的合法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保障了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智能化办案场所的建设和运行保障了讯问前后及办案全程的合法性,可以解除“打了再录”“先做工作再录”的顾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将其立即带入办案区;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的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第14条要求办案区应当安装可覆盖区域内外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且办案区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与警务督察部门网上督察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这就保障了在办案区整个办案过程的合法性。智能化执法办案中心通过高科技的使用,为办案全程的合法性及监控提供了更可靠、便捷的保障。例如,在北京的执法办案中心“民警抓获嫌疑人之后,必须在一小时之内向办案中心进行报备,由办案中心下设的合成作战部门根据报备的内容为每一个案件制作一个编号,并将嫌疑人的信息与办案民警的信息进行对接绑定。”[18]犯罪嫌疑人和办案民警从进入办案中心开始,通过人脸识别系统(如深圳南山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或佩戴GPS电子手环(如北京各区县分局的执法办案中心)采集个人信息并自动存储,其等候、审讯等全过程行动轨迹都在视频监控之下。如果讯问时办案民警存在不当行为,系统会自动报警,监控室巡查监督民警也会给予提醒。当犯罪嫌疑人离开办案中心时,其行动轨迹、审讯音视频等资料由办案中心工作人员一并刻录光盘交给办案民警附卷,备份音视频可以在办案中心保留一年以上,实现了录审分离、独立保管。目前,公安机关智能化执法办案中心可以实现这一目标,保证犯罪嫌疑人从进入办案中心开始全过程活动轨迹处于视频监控之下。防止出现“侦查人员通过讯问谋略甚至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彻底制服犯罪嫌疑人,确保后续审讯万无一失后,才正式开始录音录像。”[19]

2.智能化办案场所的建设和运行保障了侦查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在办案场所改造的第二个阶段即规范化阶段,公安机关就从硬件上消除了侦查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人身安全隐患。首先,消除了办案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第2条要求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应当将接待群众、内部办公、办案和生活区域实行分区设置和管理;第10~12条还规定了办案场所的细节设置和要求,[20]防止逃跑、自杀等非正常死亡的发生。《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10条和第29条还规定了进入办案区的安全检查以及办案区禁止放置的物品。[21]其次,执法办案中心讯问室放置了特殊设计的桌椅,实现侦查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物理隔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第13条规定讯问室应当设置违法犯罪嫌疑人专用座椅,座椅应当牢固并且有安全防护装置,椅脚安全固定于地面,座椅与墙壁及工作台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距离。此外,有些执法办案中心设置了特殊讯问室,可以将侦查讯问人员与带有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肺结核等)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特殊隔离,切实保障办案民警的人身安全。高科技的应用为人身安全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如智能化办案中心中安装了红外感应系统,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异常激烈的行为,感应系统会自动报警,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残、脱逃、伤害办案人员等。

3.智能化办案场所的建设和运行为讯问人员提供了更多办案支持和保障。智能化的执法办案中心不仅整合了办案中的信息采集、人身检查、物品储存、临时性羁押、审讯、辨认等环节,而且集中法制、情报、网安、刑侦、技侦等多部门为侦查讯问提供支持,实现合成作战。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直接向执法办案中心提出合成作战申请,由情报、网安、刑侦、技侦等部门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法制部门提供法律支持,通过大数据筛查、情报研判、关联信息分析等满足侦查人员的讯问需求。侦查人员坐在讯问室,从面前的电脑上就能够看到合成作战部门推送过来的信息,便于侦查人员随时核实口供、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侦查人员坐在讯问室进行讯问的同时还可以通过耳机接受来自指挥室的讯问指导。这种多警种的同步支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单警讯问的不足。

(三)执法检查、执法考核和执法监督为单警讯问的合法化提供了保障

在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执法检查、执法考核和执法监督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也为单警讯问的合法性提供了保障。为切实规范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使用管理,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的工作要求,提升安全规范执法水平,2014年3月公安部下发《公安机关规范使用办案区“四个一律”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于2014年4月至8月开展全国公安机关规范使用办案区“四个一律”专项检查活动。[22]通过执法专项检查,“四个一律”已经成为办案人员自觉遵守的办案规则。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32条的规定,办案区的使用和管理均纳入执法质量考评的范围。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2条的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工作和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使用情况,均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办案区使用管理的监督和视频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执法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制止。这些执法检查、执法考核和执法监督保障了讯问过程以及讯问前后整个办案过程的合法性,保障了讯问录音录像的合法性和办案场所的规范使用,从而为单警讯问条件的落实提供了可靠保障。

四、单警讯问的制度设计

虽然基层警力紧张、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迫切需要实现单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和智能化办案中心的运行使得单警讯问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但为了保障单警讯问的效果,防止刑讯逼供和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需要一系列严密的程序设计和制度保障,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单警讯问。

(一)单警讯问的案件范围

近年来,重罪案件数量有所下降,轻微刑事案件明显增多,如图4所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人数占同期生效判决总人数的比例持续下降,从2004年的19%下降至2016年的8%;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和单处附加刑的人数占同期生效判决总人数的比例持续上升,从2004年的80%上升至2016年的91.8%;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比例也在持续上升,2016年达到86%。由此可见,我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判处五年甚至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只有一小部分案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轻微刑事案件的增加推动了诉讼制度改革,诸如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都旨在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然而,目前诉讼制度的改革主要集中在公诉和审判阶段,“但是,在审前工作的主要部分——侦查,相关改革意见则鲜有涉及,其效率导向并不明显。”[23]改革效果并不明显,特别是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高效性未能体现。诉讼制度的改革需要公、检、法三机关联动,单警讯问是公安机关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举措。确定单警讯问的案件范围,可以参考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于案件范围的相关规定。

图4 2004~2016年判处五年以上、不满五年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人数的占比[24]

(图略)

就案件可能适用的刑罚而言,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第1条规定,速裁程序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认罪认罚试点办法》)第16条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第18条还规定,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2018年10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222条规定,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判。上述规定将三年有期徒刑作为认罪认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分水岭,是从刑罚角度对案件繁简程度作出区分。另外,“在域外国家,刑事案件普遍将判处3年监禁作为轻罪与重罪的界限。”[25]因此,从刑罚适用的角度而言,单警讯问作为侦查阶段繁简分流的改革措施,建议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就案件类型而言,《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第1条规定,刑事速裁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当事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毒品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等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在侦查阶段,上述规定列举的案件类型大部分属于犯罪事实清楚、易查明案情的简单案件,再加上当事人认罪,讯问的难度就不大。但是,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比较强烈的对抗和冲突,特别是在“一对一”案件中,没有其他目击证人,如果案件办理初期现场勘查、提取物证、获取口供不及时不到位,有可能丧失取证的最佳时机;再者即使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如果后来翻供将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演变成信访案件。因此,轻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不宜适用单警讯问。

综上,单警讯问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毒品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共同犯罪案件以及涉及舆情的案件,不适用单警讯问。

(二)单警讯问的保障

单警讯问除了限定一定的案件范围外,还必须保障在规定的条件下才能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单警讯问不出问题,起到节约警力、提高效率的作用。实施单警讯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单警讯问必须在讯问室且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进行。讯问室的设置比较规范,且录音录像设备有保障。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可以客观地记录整个讯问过程,保障讯问过程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这是进行单警讯问最基本的一个前提。

2.单警讯问必须在能记录犯罪嫌疑人讯问之前、之后活动情况的智能化执法办案场所进行。为了保障讯问的合法性、供述的自愿性,不仅要排除讯问过程中的非法行为,还必须排除讯问之前、之后的非法行为,应当保障从抓捕犯罪嫌疑人到将其送入看守所前,每个容易产生问题的节点都应有录音录像。单警讯问制约相对较少,需要有更多的保障。目前,在公安机关的智能化执法办案中心,在办案区内包括走廊、休息区等,有24小时无死角的视频监控,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全程轨迹处于视频监控之下,每个节点都能无缝对接。

3.实施“录审分离”制度。侦查讯问人员不能随意打开或关闭录音录像设备,也不允许出现有选择地进行录音录像。应当“设置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机制,尽量做到录制主体或监督主体的客观中立。”[26]建议讯问录音录像应当由侦查讯问人员与专门的技术人员配合完成(司法实践中还有采用高科技实现刷脸后全自动录制存储的),此外还可以借助科技手段建立云平台存储,实现录音录像实时自动上传和备份,不仅包括讯问的录音录像,还有办案区公共区域内的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必须是连续、无剪辑、无删减的。录音录像及设备由办案人员以外的专门人员保管,办案人员不得自行保管。

4.对单警讯问要做到实时监督和事后监督与制约。将公安机关办案区内所有的录音录像设备(包括讯问室的录音录像设备和办案区其他场所的录音录像设备)与法制部门和督查部门的设备连接,法制员和督查人员可以实时进行网上巡查,发现讯问不合法的问题及时纠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此外,为了保障单警讯问的合法性,还应当采取事后监督与制约的有效措施。例如,单警讯问案件的案卷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时,自到达办案中心到离开办案中心的全程录音录像(包括讯问的录音录像)的光盘必须全部附卷;允许律师查阅相关录音录像。

为确保单警讯问的规范化运行,建议人民检察院事先对拟实行单警讯问的公安机关的办案中心、讯问室、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效果等进行检查认证,对达到上述单警讯问条件的办案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允许开展单警讯问,否则,不允许进行单警讯问。

(三)单警讯问的程序适用与转换

在案件办理初期,侦查人员并不能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只能依据案件类型和当时掌握的证据,初步判定案件是否属于单警讯问的案件,如果属于单警讯问的案件范围,则可直接进行单警讯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借助科技手段识别单警讯问的案件。比如,公安机关可以在执法办案闭环系统或警综平台上增加单警讯问案件系统,凡是单警讯问的案件需要在相应的单警讯问案件系统办理相关手续,系统自动识别案件范围。对于有执法办案中心的地区,可以在执法办案中心安装红外感知识别系统,将执法办案中心的红外识别系统与执法办案闭环系统或警综平台对接,对于进入单警讯问案件系统的案件,红外系统接受信号后可以感知,只要讯问室有一名侦查人员就可以开始讯问;如果不属于单警讯问的案件范围,讯问室却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讯问,红外系统可以迅速感知并报警,而且会将信息传给执法办案闭环系统或警综平台,侦查人员将无法办理任何手续,也不能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一旦发现案情重大或出现其他不符合单警讯问的情形,侦查人员应当立即停止讯问,报部门主管领导后,由主管领导另派一名侦查人员转为二人讯问,讯问笔录对此要予以记载。如果发现问题不及时变更,或本不属于单警讯问的案件类型而单警讯问的,侦查人员需作出情况说明,否则讯问笔录可能因程序不合法而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四)单警讯问的笔录制作问题

在双人讯问的情况下,通常是一人负责讯问,一人负责记录。在单警讯问的情况下,如何制作讯问笔录?要不要制作讯问笔录?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讯问录音录像的同时要求制作讯问笔录,且讯问笔录要入卷随案移送。对于单警讯问的笔录问题,笔者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单警讯问的同时制作讯问笔录。因案件简单,在双人讯问被异化的司法实践中,就是这样操作的;再者,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全部移送,足以对讯问兼记录者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二是,建议将来规定单警讯问可以不制作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应当允许作为口供使用,侦查人员移送时对每次讯问的内容和发挥的作用制作一个讯问摘要与讯问录音录像同时随案移送。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讯问的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全程录音录像和智能化办案场所能够保证整个讯问过程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部分案件实行单警讯问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在全程录音录像下实施单警讯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缓解警力不足的情况,推进整个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由于东西部之间条件的差异,建议单警讯问制度分地区、分阶段推行,可以先在经济条件好、硬件设施完善的地区开展试点,发现其中的不足加以改进。对于硬件设施不达标的欠发达地区,不可强制推行,否则不仅不能缓解警力不足的困境、提高工作效率,反而会造成更大的麻烦。

 

【注释】

[1]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讯问被告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条文顺序变为第118条,内容未变。

[2]陈光中、严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应用》,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6页。

[3]云山城主编:《预审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7页。

[4]该观点参见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5]参见樊鹏:《社会转型与国家强制:改革时期中国公安警察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39页。

[6]2004年数据统计口径发生变化,包括42万地方编制。同上注。

[7]2015年中国人寿与公安部合作开展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承保对象是全国在职在编的公安民警,共约180万人。数据来源于《中国人寿与公安部签署全国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网站,http://www.e-chinalife.com/news/detail1409817809236.html, 2018年9月5日访问。

[8]李明朝、陆永、袁超:《辅警队伍管理的困局与出路——基于对江苏辅警现状的调查》,《公安研究》2012年第10期。

[9]数据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2005~2017)。

[10]数据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2017)。

[11]数据来源参见戚丹:《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社会化路径研究——以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为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12]侯贺亮、刘杰琳:《实战导向下的基层警力不足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8期。

[13]相关数据和工作参见夏红、曲利民:《常见不规范侦查讯问行为及其程序性处置调查分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14]相关数据和工作参见马静华:《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法学家》2015年第6期。

[15]《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4条规定“: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第6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五)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六)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七)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16]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4〕33号)要求,“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基本完成,为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并抓紧建设数量充足、功能完善、设置规范的标准化讯问室,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东部地区和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对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工作目标;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设置和使用管理,力争在2016年实现上述目标;个别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薄弱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在2017年实现上述目标。”

[17]《提档升级 跑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加速度——全国公安机关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综述》,公安部官网,http://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35/n2253537/c5730062/content.html, 2018年7月30日访问。

[18]董旭超、李娜:《公安机关一站式执法办案模式的现状与展望》,《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19]王超:《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异化——以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选择性录制与播放为视角》,《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20]第10条要求办案区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并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讯问室以及供违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卫生间不得设置在二楼或者二楼以上;第11条规定办案区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楼道门窗及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的窗户等应当安装牢固的防护栏网等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的设施,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应当避免有凸出的硬棱角、悬挂支点及可能被直接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第12条要求讯问室室内用电应当采用低压电源,墙面、门窗应当作隔音和防撞处理。

[21]第10条要求办案民警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区后,应当首先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第29条禁止将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执法安全的物品存放在办案区。

[22]“四个一律”即:“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

[23]陈卫东、聂友伦:《侦查视角下的刑事速裁程序效率研究——现状、问题与展望》,《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年第6期。

[24]数据来源于《法律年鉴》(2005~2017),虽然数据中并没有排除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但是可以参考整体趋势。另外,三年以下刑罚的数据统计仅公布了2011年之后的。

[25]刘广三、李艳霞:《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反思与重构》,《法学》2016年第2期。

[26]董坤:《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发展路径》,《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

 

【作者简介】李玉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法学》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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