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人
汤维建

 

汤维建,男,1963年8月出生,江苏省镇江丹阳市人,法学博士。任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挂职)、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挂职)。第十一、十二、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首届特邀监督员。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革中央常委;民革北京市委会副主委。国家督学。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司法部“律师公证业发展专家咨询组”成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公证协会理事。

重要科研奖项及学术兼职:

主要兼任: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民革中央常委;民革市委副主委;民革海淀区工委副主委;民革人大支部主委。2006年被聘国家教育部第八届国家督学;海淀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专家咨询顾问,司法部“律师公证业发展专家咨询组”成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公证协会理事;中华中山文化交流中心常务理事。

   

科研奖项:

《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合著)一书,获上海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论著二等奖、上海市首届法制建设优秀论著一等奖。发表于《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的《论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一文,获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全国首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论文二等奖。发表于《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2期的《论国际破产》一文,获中国法学会全国第二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发表于《法学家》2000年第6期的《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思考》一文,获中国法学会全国第四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二等奖。发表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合作),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主要学术观点:

(一) 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问题
   汤维建教授认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经济现实与经济目标的确立,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依据和机遇。然而,自1991年4月9日颁布新《民事诉讼法》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虽然有了一定起色,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制宣传和法条注释理论的藩篱。但不可轻视的是,新法以后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无论在指导思想、思维方式、考查视角还是在基本范畴、具体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解说上,均与旧法时代一脉相承,没有大的改观。而重视和完善作为程序法分支之一的民事诉讼法,也是发展市场经济和实现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何去何从?这个由历史提出来的课题,有待我们认真解答。
他认为,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好五个方面的问题:

1、摆正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摆正实体与程序法的关系,是重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前提。但这一对偶范畴之间的关系,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下,从来就处于不正常态。在新的形势下摆正二者关系,必须正确认识以下三点:首先,从历史上看,程序法是早于实体法产生的,实体法反而是程序法不断被运用的结果之累加。其次,从解决民事纠纷的角度看,程序法与实体法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最后,程序法不仅辩证地执行着实体法,而且还对实体法期选择适用、补充漏洞和矫正不足的作用。

2、以诉讼权利为本位,重塑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权力经济,它要求为它服务的法律体系应以权利为本位,使权利成为构筑一切法律关系的起点。核心和主导。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以“权利本位”作为构筑方针的总体要求,对传统民事诉讼制度及其理论体系的反思与更新也自然具有指导意义。换句话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及其理论研究应当摒弃长期恪守的“诉讼义务本位”或“审判权力本位”,而改以“诉讼权利”为本位。诉讼权利本位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和贯彻,应集中表现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两大变化之中:一是在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的关系中,诉讼权利是本源,诉讼义务派生于诉讼权利,二是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院的审判权力的关系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基础和前提,法院的审判权力是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需要而启动、配置、设定和运作的。二者相结合,便要求我们改变从法院如何行使审判权的角度制定、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传统做法,使之转移到如何确保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中心中来。这个转变是结构性、整体性、历史性的转变。

3、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一诉讼目的之学说来衡量,我国所采的可谓“私权保护说”和“司法秩序维持说”的结合,但以后者为主,前者只是后者实现过程中的反射。但这一诉讼目的观是否需加改变?值得认真研究。他认为,与前而说相较,以纠纷解决为依归的诉讼目的观,更契合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4、研究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民事诉讼的价值是从民事诉讼的目的中衍生出来的,并由它所决定,又落实到民事诉讼模式中去。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背后,无不以各自的诉讼价值为依托和设定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要从注释法学的方法论中有所突破,首先必须卖出的一步便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考察民事诉讼程序的诸项价值及其相互关系。
5、研究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

实践表明,我国目前形成的民事诉讼模式过于强调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视客观真实和结果公正为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显失平衡,超出了民事诉讼性质所能容许的最高限度,以至于同刑事诉讼混为一谈了。它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是众所周知的。我们应该以辩论主义为切口,进一步落实和加强当事人主义,是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方向所在和关键环节。
   (二) 关于民事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
   汤维建教授认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单就立法形式的集中规定来看,其法条的数量少而又少。这种立法的篇幅无论与有独立证据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相比,还是同将证据制度融入民事诉讼法或者民法典中的大陆法系国家相比,都显得极其简陋和粗放。粗线条化的证据制度归置方式,必然导致操作程度不高以及与之相伴而生的任意司法、裁量失当的应用性后果。
   他认为,我国将来的证据立法模式既不应是英美式的,也不应是大陆式的,而应当是兼具二者特点同时又融入我国自身特殊性的综合立法模式。我们不宜固步自封,恪守程序制度与证据制度二位一体的旧法模式。
   他认为,我国的证据立法从形式上说宜采用英美法模式,制定独立的证据法典,从内容上说则要适当吸收大陆法的合理因素。
   (三) 关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
   汤维建教授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也是现代诉讼制度中一项具有普遍性意义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派出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对诉讼价值的平衡以及人权的保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应当加以一定的限制,他对这种限制提出了两个判断标准:一是重大违法性,二是利益衡量性。他还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中,应当就陷阱取证、偷拍偷录、私人侦探、测谎证据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中经常涉及到的问题加以规定。
   (四) 关于证据交换制度

汤维建教授认为,证据交换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就其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彼此交换,从而互通有无、公平诉讼的制度。其实质是一方当事人用自己已有的证据去交换相对方所具有的而自己没有的证据。证据交换对当事人而言,既是其诉讼权利也是其诉讼义务。证据交换是各国民事诉讼中的共同性制度,它的确立有利于实现公平诉讼,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审判的集中化,节省司法资源。对证据交换可以从不同的视角予以观察和分类。我国应当将证据交换制度系统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实效性。

(五) 关于证据的属性
   汤维建教授认为,证据的属性是证据这个概念的内涵的具体化表现或分解,也是证据赖以构成的诸要素,同时也是判断某物是否为证据的标准,是证据区别于其它非证据事物的标志。所以,证据的属性、证据的特性、证据的构成要素、证据的形成条件、证据的判断标准等等,都是等义的说法,都是一个意思。
   他认为,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三属性。证据的客观性最先产生,处在事实领域,它是定性概念;证据的关联性是经人的主观判断后才产生的,处在逻辑领域,它是定量概念;证据的合法性是由法律调整后产生的,处在法律领域,它是在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基础上,又增添的一个主观属性,它进一步缩小了证据客观性的外延范围,但证据的法律价值增大了。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构成一个证据的充分条件,三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或缺。
   (六) 关于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汤维建教授认为,诚信原则由伦理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再由民法中的法律原则演化为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原则,可以说是现代法律制度发展的规律性表现和必然产物。民事诉讼法中引入诚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修正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过头之处。所谓“协同型诉讼模式”便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展开。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民法上的这一原则既有密切联系之处,又有诸多变异。我国民事诉讼法不仅有必要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而且还需要规定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将诚信原则落到实处。在现实中,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有各种客观表现形式,立法和司法机关应该有相应的法律对策对其进行防治。
   (七) 关于英美陪审团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造
   汤维建教授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具有的政治民主价值和司法工具价值两方面的重要意义。其政治民主价值包括政治参与价值、权力制衡价值、特殊的教育价值、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价值、法律的通俗化价值等。其司法工具价值则包括陪审团能够更好地认定事实,从而有利于纠纷的化解;陪审制有利于审判结果的正当化;陪审制有利于法律的灵活适用;陪审制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方面。
   他认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职能上的弱化和虚化,直接影响了它的政治职能的充分发挥,为了充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职能,有必要对它进行深刻的合本质的改造,借鉴英美陪审团的有益经验,改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人民陪审团制度,重塑人民陪审团和职业法官之间的职能关系,强化人民陪审团的审判权能,使之既执行独立的事实认定职能,又藉此起着对职业法官的制约和监督作用,从而近一步推动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理想之实现。

主要学术成果:

至今共出版著作21部,其中个人专著3部。具有代表性的著作主要有:

1、《优胜劣汰的法律机制——破产法要义》,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版

2、《香港民事诉讼法》(合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7月版

3、《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合著),哲学社会科学国家“九五”规划项目,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

4、《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版

5、《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4月版

6、《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3月版

7、《麦考密克论证据》(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版

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商研究》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

1、《论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

2、《破产和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2期

3、《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展望》,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第2期

4、《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和讨论》,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5、《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思考》,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6、《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

7、《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8、《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足性审前程序——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并立的改革观》,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9、《执行体制的统一化构建——以解决民事“执行难”为出发点》,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10、《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走势》(合作),载《江海学刊》,2005年第2期

11、《我国破产法草案在重整程序设计上的若干争议问题之我见》,载《法学家》,2005年第2期

12、《立的国家证明权》,载《法学家》

13、《检察监督制度的现代化改造》,载《法学家》,2006年第4期

14、《再审制度的模式变迁》,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15、《证据契约》,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16、《执行程序的契约化》(与许尚豪合作),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3期

最后一次更新时间:
10/21/2020 -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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