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人
胡建淼

胡建淼 ,男,汉族,1957年11月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我国当代行政法学家。现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硕士学位。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兼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浙江大学副校长,主持行政工作,主管人事、财务和外事工作。曾任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行政法治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参事室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理事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和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北京市人大代表和法制委员会成员,北京市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

重要科研奖项及学术兼职:

国家教育部法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学会副会长

国际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

任司法部(中国)法制日报社法学专家顾问

国家行政学院兼职教授

中宣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五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

主要学术观点:

在法学理论研究上,率先倡导与推进“动态行政法”与“中观行政法”理论;在诸如“行政强制”、“行政滥用职权”与“其他行政处罚”等许多前沿问题的研究上,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胡建淼在法学研究上的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在于形成和强调了“动态行政法”与“中观行政法”理论。1.动态行政法理论。中国以前的行政法学理论,从基本概念到内容,大多从静态角度论述。如在概念上,用静态的“行政机关”概念而不用动态的“行政主体”概念;在内容上,重在限于论述“制度”而不是重在论述“原理”。而他的行政法学体系,从概念到内容都从动态角度出发,重在研究原理,而不是制度。2.中观行政法理论。他把中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分为三种,即宏观理论、微观理论与中观理论。宏观理论是从宪政角度出发探讨各种行政法学问题,这种理论基点高,但对行政与司法实践无直接指导意义;微观理论是从法规条文角度出发阐述各种行政法学问题,这种理论虽对办案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但基点不高,容易滑向注释法学。中观理论正好介于两者之间,以一种基本原理来直接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高度体现了实践性与理论性的结合。中国行政法学的现状是两端(宏观与微观)发达而中间(中观)虚空,而他的理论研究及所形成的理论体系正好弥补了这一点。

   此外,胡建淼对行政法前沿问题的研究上,如“行政强制”、“行政滥用职权”、“行政授权”与“其他行政处罚”等,在全国亦处于领先地位。尤其是对行政强制理论的研究,其成果“行政强制法研究丛书”(1-4册)于2003年1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研究成果为中国“行政强制法”的起草提供了一个参考版本,并解决了许多立法所面临的理论问题:如行政强制类别的设置、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的分界、各种强制手段程序上的制约,等等。从而分别被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所吸收,而且于2004年,先后获得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一等奖和浙江省第12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主要学术成果:

著作:

1、《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第2版

2、《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1版

 

3、《行政违法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1版

 

4、《行政强制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5、《论公法原则》,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6、《中国公法三十年(卷四)—外国公法译介与移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

 

论文:

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的行政立法》,载《中国法学》2005年5期

 

2、《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模式及评判》,载《中国法学》1997年1期

 

3、《有关中国行政法理的行政授权问题》,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2期

 

4、《“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5、《有关行政滥用职权内涵及其表现的学理探讨》,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3期

最后一次更新时间:
10/21/2020 -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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