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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课堂讨论案例(刑事诉讼法学昌平校区本科班)

案例一:

思考案例:某甲(15岁)因涉嫌抢劫被起诉。第一审法院认为,某甲身为高中生持刀在校园内进行抢劫,非常典型。为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遂决定公开审判。问:对于本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争点 :适用第191条的利弊)

案例二:

张三在北京以长途电话或书信,向居住在广州之李四诈骗财物,广州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法律争点:什么是“犯罪行为地”?)

案例三:

甲与女友乙赴怀柔度假。因意外事件发生争吵,甲一气之下将乙软禁在当地朋友家中,其间,将乙打成重伤。数日后,某甲因开始上班,遂将乙经顺义强行转移到昌平住宅。翌日,乙趁加上班之际,逃回朝阳家中,并在父母陪同下向当地公安分局报案。经警方查证:某甲系海淀区某大学职工,平时住在海淀,每周四至周日到昌平居住。

问:

1.本案中,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哪些法院?

2.试问,如果顺义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顺义法院能否受理?之后,如果怀柔检察院以重伤罪与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怀柔法院如何才能取得审判本案的权力?

3.如果顺义法院与怀柔法院在管辖权上发生争议,问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将怀柔改称河北秦皇岛,对管辖争议进行处理的法院应当是谁?)

4.再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乙的控告,在程序上,朝阳公安分局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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