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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五禁”如何突围人情社会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制网记者 杜晓 法制网见习记者 赵丽

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刚发布不到几天,热门搜索引擎的相关新闻就迅速攀升到近两千篇。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五个严禁”针针见血,触动公众敏感神经。

“在最高院历史上,这是首次对司法界以权谋私采用如此严厉的刚性约束”,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的这句评价,被大小媒体争相引用。他的另一句话同样严厉:“与以往的纪律规范等软性约束不同,人民法院此次反贪肃贿要求制度化”,“‘五个严禁’将成为高压线,谁踩线制裁谁”。

“惩戒力度的加大说明最高院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重要性。任何领域的腐败现象均有其特殊的规律,要想在短时间内彻底根除不太现实。但是,对腐败现象经常地予以警示重申并不断加大约束和惩戒力度,不仅会起到良好的效果,而且是必要的手段。”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国内知名反腐专家林喆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在反腐专家看来,“五个严禁”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最高院的再次重申,一方面说明有关部门整饬司法腐败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说明上述问题未能根绝。有意思的是,法官和律师有一个共同感受,担心禁令能否真正落实

事实上,在最高院过去出台的纪律规范中,关于不允许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规定都曾有过,但由于没有硬性措施集中加以整治,落实效果不尽如人意。

“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情。”这是林喆的第一直觉,她告诉记者,“前十多年,我到上海某区法院举办反腐讲座时,有件事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在讲座之前该院院长宣布了一起对近期吃喝案件当事人员的处罚决定。眼下,最高院将类似问题重新搬上桌面,一方面说明有关部门整饬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说明上述问题未能根绝。”

“从前我确实听说过类似的禁令,但一般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发。这次如此高调地向全社会公开,实际上是法院系统向全社会作出的承诺。”记者采访的另一位国内知名反腐研究者、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教授何增科也有同感。

北京市民王立堂既当过律师打过官司,又在企业担任过法律顾问,在法律圈子浸淫了二十多年,也遭遇过少数司法不公现象。他对最高院“五个严禁”的感受是“非常振奋”,但他同时也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禁令的关键在于落实,最怕的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句俗语叫‘干敲梆子不卖油’,我们希望最高法院敲梆子,各级法院都卖油。”王立堂说,他还注意到,禁令发布同时附带有举报电话。按道理来说,应该由司法腐败的受害人来举报,但在现实中,受害人很难掌握法官、律师以及对方当事人暗箱操作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监挖司法腐败现象时需要加大自查力度,主动地排除潜在的腐败因素。

禁令所指的对象———法官对此的感想无疑是舆论关注的焦点。有两位资深法官在要求匿名后,向记者袒露了心声。

“重申‘五个严禁’为司法腐败拉上了一条高压线,对一线法官能起到鞭策作用,也有助于在当事人、律师与法官之间建起一个屏风。”浙江省一位从事多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评价说。但他同时表示,我国关于抑制司法腐败的法律已经相当全面了,处罚力度也很彻底,“只是操作力度不够”。

“最高院这次是动真格了,要彻底查办司法腐败的问题。如果真的能够落实,那么意义应该是很深远的。”江苏省一位法官对记者说。

“当事人请托行贿,代理律师介绍贿赂,法官受贿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司法腐败的“三方模式”;对于多数法官来说,钱财受贿并不是困扰,难以摆脱的人情关系才真正棘手

在刚刚过去的一年里,法官腐败问题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为此次反腐风暴启动的背景提供了足够的想象空间。

据林喆介绍,法官的腐败往往不是直接发生在当事人和权力人双方之间,而是经过案件代理律师的“穿针引线”,形成司法腐败的“三方模式”:即当事人请托行贿、代理律师介绍贿赂、法官受贿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当司法腐败产生时,‘打官司’就变成了‘打关系’。”何增科说,正因为如此,“五个严禁”对法官与律师的交往也作出了规范。

“司法腐败的成因是互为因果的。”王立堂以他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分析说,“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一般人在打官司时,往往会问律师,你在法院有人吗?

久而久之,一些职业操守良好的律师也被迫去和法官搞关系,而一些品格端正的法官也被拖下水。”

对于难以摆脱的人情关系,基层法官也是大感棘手。

“一般来讲,当事人和法官是拉不上什么关系的,但是律师和法官之间大多都有着撇不清的关系。”这位刑事审判法官向记者坦言,首先,律师与法官属于一个圈子里的人,有的甚至是一个学校、一个法学院出来的,人家找你讨关系,是很难办的;其次,法官和律师的来往是很难界定的,不少法官和律师都是好朋友,这也是真正贯彻“五个严禁”的一大难题。

“我在民庭、经济庭等很多审判庭都做过审判长,感触很深。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做法官真的很难,很多人情关系搞得我们有时候很尴尬。比如说,律师不直接找你,而找一些对你能够产生直接影响的人,进行‘曲线救国’,这就让我们很难办了。”来自江苏的法官说。

何增科将司法与人情的混杂称之为司法的地方化,“一个法官在出生地或是生活了很久的地方行使司法权,会受到人事编制、上级领导、熟人朋友等一系列问题的制约,这往往成为许多案件久拖不决的关键所在。”

对这些问题,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也没有回避,他坦陈,中国“请托说情之风”盛行,而违反“五个严禁”的种种行为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发现和查处这些行为将会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最高院积极鼓励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广大群众对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证必将严肃处理,并且最高院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适时向社会通报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行为的查处情况,给予群众相关知情权。”

就目前而言,存在从事司法腐败有利可图、有机可乘和风险偏小的状况,因此,当务之急是将一系列针对司法系统的纪律规章上升为制度

司法腐败的完整表述应为“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和行为”。林喆为此下的定义是,“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及其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法律权威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力异变现象”。

据林喆介绍,在审判领域中司法腐败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取贿赂,审判不公;另一种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她举例说,2003年和2006年先后落马的广东省高院原院长麦崇楷和湖南省高院原院长吴振汉,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在何增科看来,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则主要有四大类:一是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暗中收取好处费保护非法经营活动等,办“金钱案”;二是徇私舞弊,办“人情案”、“关系案”;三是滥用司法权进行创收活动,包括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搞有偿服务和变相收费等;四是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了保护本地利益而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有意刁难甚至阻挠外地司法机关执行判决等。

“如果说前两种形式在世界各国尚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话,那么,后两种形式则是中国转型期特有的司法腐败形式。”何增科说。

若要“高歌猛进”,当务之急是将一系列针对司法系统的纪律规章上升为制度。林喆认为,首先要建立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隔离制度,严禁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在法庭之外的场合进行任何接触,否则给予严厉惩戒;此外要强化监督机制,要让监督日常化细节化,并且要突出对容易“出事”的重点环节的监督,真正保证整个审判过程是公开公正的。

何增科多年致力于“制度反腐”研究,他认为,司法审判中人情关系之所以泛滥的深层原因,在于现存的激励机制、机会结构和约束机制等方面存在着缺陷,造成了从事司法腐败有利可图、有机可乘和风险偏小的状况。

何增科具体分析道,“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定罪量刑和经济处罚上比较模糊,上下浮动幅度很大,这样就为法官提供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为滥用司法权谋取私利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事实上,在去年接连出现法官落马案件后,社会舆论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已经提出了疑问。

“有些案件的判决的确有问题。比方说,我曾经发现犯罪过程相似、受贿金额接近的案件,在两个地方的法院判决结果差别很大。鉴于这种情况,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有必要。”何增科说。

记者了解到,对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各地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为压减自由裁量空间,湖南省根据违法犯罪的轻重档次,细化了相对应的量罚标准,先后出台了赌博类、卖淫嫖娼类、吸毒类、交通违法处罚等案件办理的规范性文件,有效解决了办“人情案”或一律顶格罚款的问题,逐步实现了自由裁量标准化。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对法官监督问责的力度”。何增科说:“目前很多地方施行的错案追究机制,往往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上级法官对下级法官的责任追究。从根本上说,上级法官和下级法官之间属于利益共同体,很多问题能被轻易摆平。要树立真正有效的问责,就需要突破内部监督的瓶颈,大胆地让外部力量参与监督。从这个角度讲,最高院此次公布举报电话是一个非常有益的尝试。”

此外,何增科认为,“司法程序还需要更加公开透明”。他表示,可以实行当庭举证和公开展示证据,允许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切实保证律师的调查取证、会见证人、阅卷、诉辩权等诉讼权利,允许公众了解法院内部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等。

除了司法系统内部一些专业性的制度安排需要优化外,何增科还认为,一些地方司法系统的激励机制和后勤保障存在问题,加大了司法工作人员“寻租”的冲动,而这又牵涉到更多的社会因素以及更广泛层面的制度设计。

对此,何增科列举了6种情况:

司法人员队伍庞大,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收入和待遇明显偏低。特别是与同为法律专业工作人员的律师相比,法官收入显得更低;

编制外司法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的工资收入得不到地方财政的保证,要靠自己的执法活动来获取必要的收入;

一些司法机构将办案工作量同奖金挂钩,迫使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甚至越权主动揽案办案;

一些地方对司法经费拨款有意留缺口,甚至或明或暗鼓励司法部门创收,地方财政从中提成;

一些地方将当地经济建设特别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摊派给司法机关,迫使他们想方设法去筹集经费;

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物资供应和后勤服务等受制于地方等。

“‘五个严禁’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并且“只有通过制度创新,消除制度性缺陷,才能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在采访的最后,何增科的语气有些沉重:“司法救济是公民穷尽了所有救济手段之后的庇护所,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司法领域的腐败会对生命财产、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反对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廉洁,无疑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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