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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个人所得税法近期不会有大修订

文章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记者:周芬棉

  有媒体报道财政部正在酝酿个税深层次改革,改革规模可能比增值税改革大十倍。记者今日通过多方求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明确表示,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度改革一直在进行,并非始于今日,所谓改革规模说法并不准确。改革的基本方向已经确定,即从现今的分类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体制转变。有关负责人同时透露,但是,个人所得税法近期不会有大的修订。

对于社会上普遍关注的起征点问题,有关负责人称,这也不是现在才提出来的,而是近两年来一直比较热的话题。会不会提高,提高多少,在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可能会有讨论,但要通过今年的立法机关对此进行修订,可能性比较小。

最大问题不是修订法律而是加强征管

“个人所得税法历经五次修订,已经基本反映了当前社会的现实需要”,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税法方面的权威人士表示,个税法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修订法律,而是如何加强税收征管的问题。个税起征点虽然是近两年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个问题,但他们认为,要理性看待起征点问题,目前不宜再行提高。

对高收入人群征税是最大难点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长期关注个税问题。他指出,目前在个税征收方面,属于代扣代缴的工薪阶层,是最为稳定的缴个税人群。这部分人一般都不逃税。现在的最大问题是要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国家税务总局曾要求年收入12万以上的人自行申报纳税,但是这项政策执行得并不理想。究竟哪些人年收入真正超过了12万不好掌握,难免有漏网的。

税收征收工作,看似税务局一家的事,实际则不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刘尚希举例说,一些私营企业的老板,将自己的生活消费计入企业成本里,降低利润,一个月就拿2000多元钱,这实际上是逃了两种税,一是企业所得税,二是个人所得税。再比如自由职业者,其中也有一部分人收入比较高。如何征收?

刘剑文认为,加强对高收入者征收个税,需要工商、银行、税务等多个部门的配合,同时,要从源泉地的扣缴方面着手解决。

提高扣除标准对高收入有利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一直以来都是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关注的重点。”

近期有人提出将扣除标准由现在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5000元甚至8000元。扣除的标准越高,交得自然越少,因此这些观点吊足了大众的胃口。“提高扣除标准,对高收入有利。对于很多工资低于2000元的没有意义。”刘尚希说。在他看来,低收入者并不愿意提高扣除标准,因为财政收入越少,低收入者得到的保障就越少。同时,由于个税属于国家和地方共享税,扣除的标准越高,税收越少,地方的财政收入就会减少,这也是许多地方不愿看到的。

但多高比较合适?刘剑文告诉记者,应从实证分析角度,用数据说话。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这一项,相比较2004年的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约为每月1143元)。2005年为7942元、2006年则增加至8696元,增长了21%。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从2005年到2008年上半年提高了约15%。2007年底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2000元,也正是考虑到了经济增长和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的增长因素,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刘剑文分析说,其实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并不意味着工薪所得的扣除额仅为2000元。根据相关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都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这样看来,实际扣除额不止2000元。

税制要从分类税制向混合税制转变

“税制从目前的分类税制,逐步转变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这是各方达成的基本共识”,刘剑文肯定地说。

据刘剑文介绍,所得税制可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是分类还是综合,是针对征税对象而言的。目前实行分类税制,就是对不同性质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控制税源,又可节省稽征费用,但不能较好地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而综合所得税制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符合支付能力原则和量能征税的原则,但其弊端是征税繁琐,易造成偷漏税机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从税收公平角度讲,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等因素,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是有道理的,但这在现行的分类征收制度下难以实现。

因此,目前要做的是,如何将现行分类税制过渡到日后的混合税制。“这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刘剑文分析说。他强调,在个税问题上,公民要提高税法意识,通过积极纳税,促进财政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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