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国民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开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
刑事诉讼法,被誉为“公民权利保障的小宪章”。然而,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却经历了一段相当漫长的历程。在建国后长达30年的时间里,我国虽间或有涉及刑事诉讼规则的法律零星出台,如《逮捕拘留条例》(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54年)等,但刑事诉讼法典却始终未能问世。其间,尽管50年代曾有刑事诉讼条例草稿(1955年)、刑事诉讼法草案(1957年)的草拟,60年代也曾有刑事诉讼法草案(1963年)的草创,但由于“反右”、“四清”、“文革”等政治运动的干扰和破坏,这些立法最终均告搁浅。刑事诉讼无法可依的局面,一直延续到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颁布方告终结。
此后的30年,刑事诉讼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小改”与一次“大改”。“大改”发生在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以修正案形式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达143处的修改。“小改”则先后进行过多次并一直持续至今,表现为立法机关针对个别条文的修改或最高司法机关依司法解释等形式就某一程序问题作出专项规范。
时至今日,距离1996年的“大改”又已经过去13个年头。打补丁式的“小改”已经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对刑事诉讼法新一轮的“大改”正在酝酿当中。
1979:立法开启刑事诉讼法治化“闸门”
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看来,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的诞生,是“整个现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史上最关键的事件”。在一篇题为《中国道路与全球价值:刑事诉讼制度三十年》的论文中,左卫民这样评价道: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1979年刑事诉讼法不仅在形式上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更为重要的是,它首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开启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化历史进程的“闸门”。
“1979年以前,中国长期处于‘无法司法’状态。诚如董必武所言,‘各级法院、各个法院没有共同的诉讼程序,这是事实’。针对这种状况,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涉及了刑事诉讼的所有重要阶段,使大部分重要司法行为实现了法律化与程序化,一套相对完整的程序规范由此形成,尤其是审判程序的规范颇为全面。”左卫民说。
“当然,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有不少方面的规定比较粗糙,不易于操作,尤其是关于侦查行为的规定较少。”但左卫民认为,这部法律的相当一部分条文仍较为明确具体,刑事诉讼在整体上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办案的制度格局。
同时,左卫民认为,这部法律也是“权力相对型”刑事诉讼制度的奠基之作:“如果基于纵向的历史纬度观察新中国近60年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不难发现,以1978年至1979年为界点,前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权力绝对型和权力相对型。模式关键性的转换即发生于1978年至1979年间,更为具体而言,就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出台。”
左卫民指出,“诚如彭真所言,这部法律有五点值得特别注意: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协作、互相制约;除法定机关外,其余任何机关不得行使这些权力;公检法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辩护权;严防诬告与伪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防非法取证。这些要点无疑反映了决策者在立法时对历史教训的反思及经验的吸取。纵观整部法律,我们可以发现,它鲜明地体现了对权力的防范与警惕,表现出了遏制各种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利行为的精神。”
“当然,这并不排除法律本身在其间所发生的改变,具体实务反对或规避立法某些条文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存在,从而使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立法,如收容审查作为实际上的强制措施大行其道。但就其整体而言,可以认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依此而实现了低度的法治化。”左卫民评价说。
1996:大规模修改确立人权保障等价值取向
“在很大程度上,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主要问题在于立法遭遇实践的反对,包括修正立法形式的反对与实务者对法律规定的规避、扭曲及违反。针对实践的挫折、立法的不彻底性,1996年3月,全国人大以修正案形式通过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左卫民概括说,“该法出现的新变化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于理念上,在关注犯罪控制的同时,更加明确了人权保障;于结构上,在借鉴苏东与大陆法系现代审问式诉讼模式的基础上,转向吸收若干对抗制的因素;在具体制度上,规定了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抗辩等一系列反映上述精神的新举措。这些方向性的转变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深入推进。”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虽然是以修正案的形式提出,并未称为“重新制定”刑事诉讼法,但这次修改使刑事诉讼法面貌一新。不仅体现在修改的条文数量上,而且反映在修改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方面:
(1)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与此相适应,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同时,完善了不起诉制度,并在审查起诉与一审判决中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2)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增加了立案监督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并规定了具体的监督方式,完善了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系统。
(3)明确了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法律保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调整了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明确了公安司法机关各自的责任。同时,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增设了被害人将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
(4)取消了收容审查,完善了强制措施。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法定羁押措施主要是拘留、逮捕,而实践中则主要采用收容审查,以收代羁,以收代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审制度。同时,为了防止因取消收审而削弱追究犯罪的力度,在取消收容审查的同时,放宽了逮捕条件,增加了拘留对象,延长了拘留时间。此外,还明确了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措施的条件与要求。
(5)调整了辩护制度,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将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补充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6)改革了庭审方式,增加了合议庭的职责。将庭审前的审查由实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改革了法庭调查程序,实行控辩双方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方式,强化了合议庭在庭审中的作用。
左卫民认为,相对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淡化了犯罪控制,侦查法治、起诉法定以及审判中立等理念的确立,“更进一步体现了民主、法治及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取向。”
进入21世纪:再次修改提上日程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以及法治环境的巨大变化,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被提上日程。从2003年开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就开始启动,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连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总体而言,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着重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2007年,在接受《人民检察》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如是说。
卞建林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热点议题主要有以下六点:
第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贯彻其理念。“虽然一般认为,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借鉴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由于法律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课以其如实回答讯问的义务,现实中侦查仍存在以获取被告人口供为中心的倾向,以刑讯或其他非法方法逼取口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此,卞建林认为,“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首先要贯彻《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同时规定相关配套措施。”第二,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的指导下,着力解决犯罪数量增长、案件堆积与诉讼资源有限、司法效率低下的矛盾。“例如扩大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探索建立诉辩协商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制度、当事人和解制度等。”第三,解决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问题。“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或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二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是建立和推行讯问时同步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四是建立和推行侦查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制度;五是建立侦押分离制度。”第四,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强化律师作用。第五,健全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第六,对证据制度予以足够关注,针对现行证据立法之不足和司法实践中突出之问题拿出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