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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门恶性醉驾案反思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2010年4月9日

昨天下午,醉酒驾车致人4死6伤的浙江省台州市人大代表杨曙忠,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式批捕。

警方透露,由于杨曙忠的行为已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此案没有交给交管部门处理,现已由当地刑侦机关立案侦查。

等待杨曙忠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然而,惨剧的发生,却让刚刚淡出人们视野的酒后驾车行为,又一次处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案情回放

清明时节人断魂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几百年来,杜牧《清明》一诗脍炙人口,为世人传诵。

可是对于台州市三门县黄包车夫老杨而言,他也许做梦也没想到,人民路真的成了他的“断魂路”。

4月5日,老杨在拉着乘客梅某途经三门县人民路时,被一辆飞驰的黑色宝马车撞翻在地,两人当场死亡……

整个事故一共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经检测,事发当夜,肇事司机杨曙忠血液酒精含量为3.3mg/ml,属醉酒驾驶。

经三门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查证犯罪嫌疑人杨曙忠独自驾驶车牌为浙JA0333黑色宝马轿车,于4月5日20时10分驶经平安路时,与一辆停在卢某诊所旁的柳州五菱小货车发生刮擦。杨曙忠以赔偿车主王某200元为条件私了,当事人未报警。

随后,杨曙忠继续驾车行驶,最终酿成惨剧发生。

检察机关认为,杨曙忠在与第一辆车发生碰撞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最终造成4死6伤和多部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在三门县人大常委会罢免其市人大代表资格后,检察机关将其批捕。

关于网上热议的杨曙忠究竟是自首还是逃逸的问题,警方透露,案发后警方赶到现场时,发现杨曙忠的车停在距离最后一辆肇事车30米开外,人已从车中爬了出来,瘫坐在地上,惶恐失措。

“杨曙忠有酒醉迹象,对于自己撞车的具体情况还不太知情。”台州警方一位负责人表示,“因此,既不构成逃逸嫌疑,也没有自首说法。”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处理中。

惨剧频发

交管部门究竟在做什么

距杭州“8.4”保时捷司机张明宝酒后驾车撞死打工妹事故不到8个月,又发生这样的惨剧,一些民众在悲痛的同时,将矛头指向了浙江交管部门:交管部门究竟在做什么?

今天下午,记者专程来到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

在这里,记者看到了这样一组数据:

浙江省公安机关从2009年8月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严厉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行动,截止2009年年底,全省共查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71832起,其中醉酒驾驶7499起,因醉酒驾驶吊销驾驶证25本,因醉酒驾驶拘留7404人,醉酒拘留执行率达98.73%。

整治期间,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减少1165起,下降10.14%;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减少79人,下降2.77%;特别是涉酒交通事故同比下降40.82%,死亡人数下降36.7%,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同比减少13起,下降56.52%。

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副局长宋晓春向记者介绍说,整治期间,浙江省“两办”专门下发了《关于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情况的通报》,省公安厅也下发了《关于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工作中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的通知》,公安机关按照“常态严管”的要求,先后成立了805个专职查处酒后驾驶小分队,采用交叉用警、异地查处等方式,多手段提高查处力度。

“整治期间共拘留醉酒驾驶员7404人,这个数字约占全国总数的20%。”宋晓春说,这些被拘留的驾驶员来自各行各业,甚至包括警察内部人员和其他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治理酒驾,我们有一个底线,‘醉酒驾驶一律拘留,涉酒驾驶一律扣证’,酒驾不根除,交警不收兵”。

严查严处

为何仍有惨剧发生

“酒后驾驶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纳入人们视野中的。20年前交通事故中与酒有关的不足1%,如今,据不完全统计,这个数已经超过了4%。”宋晓春说,20年前,开车的多是单位里的驾驶员,这些人开车也都是在工作时间,酒后驾驶的事件很少,“如今,私家车越来越多,‘无车不成席,无酒不成宴’,酒驾问题已成为了对一个人的道德约束”。

宋晓春说,公安机关有责任就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管理,但这种管理只是一种有限的管理,“出一例查一例,公安的职责只能是事后处理,但对于酒驾的预防工作,这不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能包揽的,还需要其他各部门、全社会的一起努力。”

同时,宋晓春还指出,浙江交通事故的相对多发也与浙江自身特点有关。

“浙江省总面积10.18万平方公里,然而具体的环境确是‘七山二水一分田’。”宋晓春说,在这十分之一的面积中却容纳了5000万本地人口和1000万外来人口,加之浙江经济比较发达,又是很多汽车加工业的基地,人均汽车拥有量排在全国前列,“高交通密度,也是交通事故相对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专家建议

增加酒驾立法填补空白

采访中,宋晓春告诉记者,中国有13亿人口,目前共有汽车8000万辆,随着国民拥有汽车数量的逐渐增多,治理酒驾将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而在刚刚结束不久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也将加大对酒驾处罚力度写入自己的议案或提案。多个提案不约而同地提出,国家应增设“醉酒驾车肇事罪”;有的代表更是提出,像张明宝这样醉酒驾车肇事的,应该终身禁驾。

为此,记者分别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

对于酒后驾驶问题,卢建平说:“酒后驾驶行为属于高概率的事件。”他解释说,一方面,我国烟酒消费量一直居高不下,大家社交活动避免不了多喝酒。另一方面,经济条件提高后,特别是近年来私家车辆与日俱增,大家出行方式以机动车为主。这两个因素都使得酒后驾车行为发生率很高。“此外,一些人对交通规则的忽视、对公共安全的忽略、个人素质不高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当前,酒后驾车事故频发,也与我国刑法立法方面的缺失有一定关系。”刘明祥说,按照当前的刑法规定,交通肇事最高只能7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处罚,社会、群众接受不了,“可是如果想要加重处罚,就要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案件在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往往又存在着对事实的定性困难。因此,可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在这两个罪名之间增加一个新罪名”。

在具体的罪名上,卢建平认为,对于那些危险性很高的驾驶行为,如酒醉驾驶、精神呆滞状态下驾驶、飙车、无证驾驶等行为,应该考虑统一用“危险驾驶罪”来定罪,但是危险性行为怎么来判定,有没有实施可能,还是一项系统工程。

刘明祥则表示,增加危险驾驶罪,虽然在治理酒后驾驶上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似乎降低了犯罪的门槛。刘明祥说,我国现在法律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的概念,一些轻微的违法案件,往往都通过治安处罚处理了,法律对犯罪的规定往往门槛较高,“试想想,喝了酒,开一圈车,什么事情也没发生就构成了犯罪,恐怕群众也难以接受”。因此,刘明祥认为,具体罪名可定为“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在治理酒驾的其他方法措施上,两位学者在希望相关行政部门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外,也都提出,对于受过多次酒驾处理不改者,可以采取禁驾一段时间的处罚措施,严重的甚至可以终生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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