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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菲 崔清新 新闻来源:新华网2010年2月24日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在总结近年来行政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
一是“需要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的”情形。对此,监察部部长马馼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做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问责处理是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手段。对有些违法违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在依法给予处分的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
二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马馼表示,完善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根本举措。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有利于被监察单位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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