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10月25日
整部精神卫生法首先必须是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实现诸种权益保护的平衡,防止“该收不收”导致患者对家属和公众权利的伤害,并解决公民“被精神病”问题。
经历26年长跑之后,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迈进了正式立法程序的门槛,让身处精神疾病诊治乱象中的人们看到了法治曙光。
现实中的“被精神病”令人焦虑,一部精神卫生法能满足公众的多少期待?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强制住院适用条件中广受争议的“扰乱公共秩序”条款被删除,这一修改成为舆论焦点,反映出公众对立法防范“被精神病”的厚望。
不可否认,草案在满足公众期待方面着力明显,规定了住院治疗自愿原则;故意将非精神病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构成犯罪的要追刑责;尤其是有关精神障碍两种复诊、两次鉴定的规定,堪称用心良苦。但是就整个立法而言,这种“被精神病”的个案式焦虑,不应遮盖住整部法律更为多样化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