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新华网2015年7月2日
新华网北京7月2日电(于子茹)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今天,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情况作了介绍。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直指污染环境食药安全领域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根据《改革试点方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方面,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说。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设置诉前程序
“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改革试点方案》设置了诉前程序。”肖玮说。
《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如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行厅厅长郑新俭说。
此外,根据方案,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对于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时,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诉前程序,可以使大量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郑新俭说。
13个省区市检察机关成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肖玮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依据《改革试点方案》,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二年。
当记者问及为何选这13个省市试点时,郑新俭说,“主要考虑在地域分布上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也考虑是否可能具有公益诉讼案件。选择这些地区检察机关开展试点,既有地域分布上的代表性,又有利于试点工作的推进,这不仅有利于收集、提炼实践经验,也有利于检验试点效果。”
据介绍,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适时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联合作出实施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