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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生态环境部2020年8月26日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工作。不适用于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 辐射污染事件的直接经济损失核定。
二、核算范围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应急处置 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其中应急处置费用包括污染处置费用、保障工程费用、应急监测费用、人员转 移安置费用以及组织指挥和后勤保障费用等。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方为保护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 境,减轻或者消除危害主动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三、核定程序
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工作程序包括基础数据资料收集、数据审核、 确定核定结果三个主要阶段。基础数据资料收集是对各项费用产生 情况、费用数额、合同票据等资料进行统一收集的过程;数据审核是对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复审等一系列审查,确定有 效数据,并进行整理分析的过程;确定核定结果是将审定的数据整 理分析后,给出明确的核定结论的过程。
上一条:国家计委《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下一条:最高检等印发《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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