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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宗智:建立指控证据体系须用好三大证据规则

龙宗智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全文


首先讲一下三大证据规则对构建证据体系的重要意义。什么是三大证据规则?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就证据审查运用而言可以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单一证据审查,二是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证据体系的构建。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证据规则和证据审查方法的运用。用证据证明指控事实有三种基本的方法,即印证证明、心证证明,再新增加一种,科技证明。由此形成使用这些方法的三大规则。


第一是印证规则,就是通过不同证据的协调一致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规则和方法。


第二是心证规则,就是运用经验法则审查证据和事实,建立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则与方法。我看这次征文及获奖文章中有多份涉及到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方法来检验证据体系,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建立内心确信,这是一个思想的两面表述,对这种标准和方法进行规制,就是心证规则。


第三是技证规则,这是我准备本次发言时想出的一个概念,不一定准确,就是在现代科技迅猛发展,并大量运用于司法的背景下,采用科学技术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规则与方法。因为现在数字检察的发展、证据法的数字化与科学化,使科技证据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就把它和印证规则、心证规则并列,称技证规则。这三种证据规则也包含若干具体的规则,应该属于集合式的证据规则。


怎样理解三种证据规则对指控证据体系构建的重要作用。首先我们要用印证规则,建立证据间和谐统一、指向一致的指控证据体系。同时要运用心证规则,排除合理怀疑,有效检验指控证据体系是否符合法定证据标准。还要运用技证规则,赋予科技证据证据能力,合理判断其证明力,实现客观有效的证明。所以我认为这三种证据规则及其证明方法的运用,对证据体系构建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


三大规则涉及到一系列问题,每一种规则都有较大言说空间,由于时间有限,我突出重点,结合本人近期研究,分析三项规则应用在建构证据体系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每一项规则只谈一个着重需要注意的问题。这就是印证规则的精细化应用,心证规则的多元化应用,以及技证规则的开拓性应用问题。


一、关于印证规则的精细化应用


最近我对最高法指导案例、最高法公报案例、最高检指导性案例这三类具有权威性的案例证明方式做了实证研究。研究后有两点意见,第一点意见,无论何种案件,基本证明方式是印证证明。什么叫印证?用《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04条的规定讲,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事实,这就是印证的适当定义。


我们在实践中应用的印证概念实际上具有相当的包容性,一种分类是点式印证与链式印证。前者即不同证据共同指向同一个事实点,共同证明某一事实。后者即不同证据指向不同事实点,但是不同事实相互协调,对指控主张指向一致。比如杀人案件,杀人动机、杀人准备、杀人行为、被害后果,是事实链上的不同事实,证明这些事实的不同证据共同指向被告人杀人。


另一种分类是总体、抽象的印证与具体事实上的印证。前者即对证据体系认定确实充分,判定标准就是证据间相互印证。全案证据相互印证,常常就是证据确实充分的一种表达方式。当然,印证还大量使用到具体证据与具体事实。对某一证据被认定为定案依据,某一事实得到确认,也是因为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协调一致,口供、证言,以及客观证据有共同指向。


第二点意见,印证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具有一定的笼统性模糊性,它是多种证据协同关系的表达。吴洪淇教授就曾说过,印证是在某一案件当中相互协同的证据之间多种关系的一种混杂,是多种相互协同关系的一种笼统的概括。这种笼统性,使司法实践中运用印证存在笼统性模糊性的问题。运用印证方法,可能运用的是不同类型的方法和规则,但不能准确界定和精确应用。在目前建立证据指控体系的过程中,坚持印证方法主导的同时,应走向精细化,并适当拓宽其应用范围。


为此,讨论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印证和相似事实。


我们过去讲的印证是本案中具有相关性证据的相互印证。但是他案事实能否作为印证证据,这是我们要回答的一个问题。


检例180号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案,公安机关移送盗窃罪,检察机关起诉抢劫罪,一审判决盗窃罪。然后检察机关抗诉,抗诉中发现新的证据,即被告人处大量的不雅照片和视频,确定了15名潜在被害人身份信息,发现多名女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奸、猥亵并被拍摄视频和照片。案件从财产型犯罪转化为性犯罪加财产型犯罪,涉及每一个被害人的事实构成一个强奸或者猥亵犯罪,她们互不相识,但与被告人交往经历和受害遭遇基本相似,判例称,这种相似性,“充分印证了被李某投放药物后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


还有检例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也反映了同样的情况,即多名儿童反映受害情节相似,对事实认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他案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印证证据使用,这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国外有类似的案例,多名被害人女孩陈述受害事实,被告人不承认,旁证不足,法官判决有罪,是因为每名被害人陈述的事实可以相互印证。这是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应用。然而,相似事实证据的应用,在我国没有形成一个证据规则,现在只能在印证规则这个范围内来应对实践需求。


将案外相似事实作为印证证据,在证据规则应用上有严格的要求,如案件基本要素的一致性、具有显著的特征、高度相似性等要求。


第二个问题,印证与趋同性的问题。检例第65号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指导性案例的要旨就是,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具有职务便利条件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近亲属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不符其交易逻辑,同时涉嫌账户的交易与基金公司的交易“高度趋同”。这是所谓“老鼠仓”违法犯罪。那么,这种高度趋同和印证是什么关系?王鹏这个案件就是其亲属的私人操作和证券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高度趋同,而且其亲属的交易习惯存在明显异常,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那么这种高度趋同性是否构成印证,这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如果构成印证,它的印证机理是什么?两个交易具有独立性,就其本身看,都是合法合规,对案件事实没有证明力,但是结合起来就产生指向性和证明力。这种印证可以界定为一种“契合”,它与相同信息证明同一待证事实的印证不同,而是不同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以其契合性证明待证事实。其他还有一些类似情况,如口供与隐蔽事实的契合,凶器与伤口的契合等。


概括起来,区分具体印证方法的不同类型,实现精细化的应用。就印证方法应用上,我将其概括为五种。第一是同证,即相同信息共同证明。第二是契合,即证据之间通过契合性产生证明力。第三是聚合,即不同证据指向不同事实,不同事实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待证事实。第四是补强,是辅助证据单面支持主要证据,广义上可视为印证的一种类型。第五是相似,即他案事实与本案事实的相似性形成印证。前面三种是主要的印证类型,后面是两种辅助的印证类型。我们应当区分应用场景,注意不同印证方法的适用条件与不同价值,实现精准化应用。对印证内涵及印证方法的精细化分析,我将有专论发表,这里不再赘述。


二、关于心证规则多元化应用


古人说:“凡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审其曲直,以定是非。”所谓据证,就是用证据来证明,所谓察情,就是情理分析判断,这就是心证的方法,也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方法,本来心证是自由的,但也受规则约束,如仅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事实。对心证方法及其规则,我为了大家理解方便就简略地称为心证规则。


心证规则与印证规则并用和互补,是建立指控体系的基本路径和方法。建立心证,就是排除合理怀疑,与印证规则注重客观、外部的情况不同,心证规则注重“内省性”,它建立在经验法则之上。


排除合理怀疑概念的引入和运用对中国刑事诉讼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既是证明标准,也是证明方法,具有检验证据和证据体系的功能特征。但是心证规则应用存在标准不好掌握,理解不一,而且应用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分歧也比较大。我们在讲课的时候经常遇到检察官问,实践中怎么理解排除合理怀疑,包括它和证据确实充分是什么关系。对这个问题,我认为要注意心证规则的多元化应用。


首先,如何理解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的关系。有一致说、差异说。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是一致的,二者可以互相解释。这大致是主导的意见。我的观点是:二者在证明程度上既有一致性,也有区别,证据确实充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充分条件,排除合理怀疑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必要条件。


而且应当注意,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心证标准和方法,具有多元的特点,在不同场景下都可以适用。我把它划分为四种类型的排除合理怀疑,或者说四种证明场景都可以使用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是证据确实充分匹配排除合理怀疑,这是证明的最高标准,也是刑事案件的定案标准。第二是中端的证据标准,就是排除合理怀疑,但证据充分性即印证性有欠缺。第三是中低端的证据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匹配优势证据标准。第四是低端的证据标准,排除合理怀疑,但证明不足,有反驳空间。


如何具体运用呢?第一,证据确实充分匹配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用排除合理怀疑解释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司法实践日常应用的情况,不再赘述。


第二,中端标准,可以适用于认罪认罚轻罪案件,即可以作为3年以下轻罪案件的认定标准,由于认罪认罚,可以按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认定,但同时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从世界范围看,以辩诉协商方式处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在实现程序保障的同时,在证据标准上是打折扣的。有的甚至不需要考虑证据标准,只要被告人真诚认罪。中国仍然要严格坚持证据标准,尤其是考虑到程序保障不健全的情况。然而,认罪认罚制度就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因此轻罪案件证据标准略打折扣,实行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我认为是符合实践要求的。


第三,辩护性事实和部分程序法事实证明,坚持优势证据,同时排除合理怀疑。因为被告人辩护人取证很难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按照有关的法律解释、指导性案例,辩护性证据证明事实的标准是优势证据标准,但是也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


第四,某些孤证事实认定标准,可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可以说这是适用低端标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非要件事实和证据特别有力证明的某些要件事实、量刑事实,可以采用单一证据认定。例如,酒驾案中的血液酒精含量,依靠司法鉴定。主要依靠一个证据可以认定酒驾的关键事实,但是也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推定事实的证明程度和认定标准,适用低端标准。适用推定的情况下,基础事实有证据足以证明,但对推定事实,如巨额财产来自何处,是缺乏证据证明的,此时使用不法推定。这种推定,降低了证明标准,但显然也应当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对推定事实存在合理怀疑,如巨额财产可能不是非法来源,而可能是炒股收入,这个不法推定还能够成立吗,显然是不行的。


以上就是心证规则的多元化应用问题。这样做,我们就可以更为广泛地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与方法适用于不同的证明场景。


三、关于技证规则的开拓性应用


技证规则,涉及科技证据的使用及其方法和规则。科技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还包括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意见等,这些都属于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下一步,可能还有人工智能证据,甚至脱离电子数据成为一种新型证据。


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证据法最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科学化。科技证据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所以我在过去普遍认可的印证、心证两大类方法与规则之外,专门将科技证明及其规则列为一类。科技证据使用也需遵循印证规则、心证规则的要求。真实性认定需要其他证据印证,同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但科技证明也有某种独立性,由于司法官并不熟悉专业性科学技术,一个权威的科技证明在排除疑点的情况下,可能具有很强的、相对独立的证明作用。


技证规则的内容,从规则性质上讲,包括必要性规则,如“必要事实规则”,证据能力规则、证明力规则、证据鉴真的规则等等。


证据类型上划分,可以分为电子数据证据规则、视听资料规则、鉴定意见以及专门知识的人作证的证据规则等,可以说这是一个证据规则的体系。所谓开拓性应用,其基础是科技证据在司法证明中的开拓应用,其内容主要是对科技证据规则的开拓,开拓发展和创新。


技证规则的开拓性应用,首先是科技证据的开拓性运用。要重视证据指控体系构建中的数据赋能,科技赋能,包括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收集运用、大数据的使用、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的作用等等。


为了充分使用科技证据,合理评价科技证据,需要开拓性地完善科技证据的使用规则,包括证据能力规则。尤其是应注意进一步发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对于构建证据体系的作用,包括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的证据功能。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00条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在限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是典型的技证规则的开拓性构建,因为刑诉法没有规定这类证据。2012年《刑诉法司法解释》同样的规定是只能将其作为定案的参考,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00条,涉及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第101条涉及事故调查报告,都创新了证据规则,对技术性证据作了开拓性的应用。我们在建立证据体系的时候,在遇到鉴定意见欠缺,或其不能解决问题时,应当进一步发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报告的作用。凡是不属于鉴定意见的专家意见,包括部分检验报告、行政认定以及事故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大数据证据、涉案资金统计计算和分析资料等等,都可以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和法庭作证证言的形式举证。


为什么要这样做,是因为我们过去使用上述证据时存在两个障碍,一是有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办案单位制作的资金统计分析资料,有一定的专业性,但缺乏证据能力。二是将人证当书证来举证。凡是搞不清楚证据类型,只要呈现为书面材料,都笼统称为书证。但问题在于,这些证据实质是人证,列为书证,制作人就不能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不能有效质证,不符合诉讼规律。如果转换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就解决了证据资格与不能有效质证的问题。


还有一点,就是限制条件下确认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的证据能力。过去这种审查意见在规则上只有内部性,没有证据能力。但是部分审查意见应当赋予其证据能力。理由是,第一,它具有相关性及证明力。第二,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00条可以支持其使用。第三,符合技术审查工作发展方向。第四,赋予审查意见证据能力,有利于构建指控证据体系。第五,审查意见的派生性和可能具有的当事人性,不妨碍其证据能力。鉴定意见对物证就有派生性,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就可能具有当事人性,被告人、辩护人都可以请其出庭发表意见。第六,实践允许。有相当数量案例判决,包括一些典型案例判决支持。如重大冤案“陈满案”的再审裁判,最高检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就起了重要的证据作用。


不过,使用这种审查意见作为证据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如满足相关性、必要性、专业性和规范性要件,同时区分不同情况作为主要证据和辅助证据使用,而且有专门知识的人,包括检察院的技术审查人员以及外聘技术审查人员,应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4年2月(司法实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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