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而错证是指对于案件真实情况的歪曲认识。在诉讼过程中, 证据和错证有时并不是一清二白、泾谓分明的, 二者往往交织在一起。正是由于错证的存在, 促使办案人员要加深对证据规律性的认识, 在运用证据中保持更加清醒的头脑。办案人员只有善于抓住证据运用的规律性, 才是识别证据与错证的正确途径与方法。
一、运用证据要有科学的态度
“没有调查, 就没有发言权”。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 全靠我们用调查研究的方法, 搜集证据, 加以分析, 并根据这些证据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如果不认真调查证据,而凭自己的主观臆断、怀疑、猜测、推理或者是只凭被告人的口供去认定案件事实, 势必要造成冤错案。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 而轻信口供、刑讯逼供是主观主义的方法。
实践证明, 在冤错案当中, 很多都是由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全不实、运用证据错误造成的。办案人员不论处理什么案件, 首先要运用证据, 查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条件、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和后果, 以及作案人的情况, 全部查清案件事实才能作为适用法律的基础。没有证据固然无法查明案件事实, 而证据材料不充分、不确实也难以查明案件事实。案件的主要事实没有查清决不能进行处理, 如果案件的某些重要情节有疑问, 也不能勉强处理, 因为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必然要引起适用法律上的错误。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办案人员的主观片面性, 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 谁都难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因此, 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常常需要经过反复多次的调查研究, 才能最后水落石出, 真相大白。
二、运用证据要严格依法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运用证据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诸如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不能轻信口供;要求办案人员要深入实际, 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 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忠实于案件的客观事实, 运用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才能定案处理;要求办案人员要告知证人如实陈述、伪证要受罚, 以及公开、质证、举证以及个别讯问等预防性制度, 通过这些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证正确地运用证据。
三、运用证据要有科学的思想方法
办案人员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自然人, 必然带有鲜明的人格特征。因此, 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过程, 必然受到其世界观、价值取向、社会见解、文化水平、专业修养、办案经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办案人员在运用证据过程中, 应灵活运用以下思想方法:
1.具体分析、综合判断的思想方法。错证常有一些假象, 足以迷惑视听。但是, 错证必然会有漏洞, 会有矛盾、会有反常现象。只有坚持对具体证据作具体分析,才会识别错证。每个证据的发生与存在都是有条件的, 一切证据都是互相联系和互相制约的。因此, 在对证据具体分析的基础上,还要运用证据具有互相联系与制约的原理, 研究证据之间的联系与制约关系, 从中肯定确证, 识破错证。
2.互相比较对照是肯定确证,识别错证的思想方法。耐心听取诉讼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举证和辩论, 比较双方举出的证据, 则容易发现错证, 肯定确证, 使案件的证据愈辩愈明。只有把案内的所有证据联系起来互相比较, 对照审查, 才能从中发现疑问, 揭露矛盾, 从而判明证据的真假。有比较才能鉴别, 要从各种证据的互相联系中, 互相对照, 互相比较, 去伪存真。
3. 查证核实是判明真假证据的重要方法。任何错证都是经不起分析和查证的, 通过查证核实便能有效地发现错证。随着分析的深入和不断地查证核实, 不断地肯定确证和否定错证。经过多次反复的分析, 查证核实, 就能逐步地查明确证, 排除错证。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并且规定了查证核实证据的具体方法, 必要时, 还可以采用模拟试验的方法,以判明证据的真假。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