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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博:庭审实质化视野下的证据分析方法多元论

内容提要: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证据分析方法应当多元化。印证方法是一种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但无法满足以直接言词的审理、实质性证据调查、当庭裁判为核心的实质化庭审需求,因此必须有其它能够充分容纳经验法则的、控辩双方能够充分论辩的、可以及时处理动态证据信息的证据分析方法。故事方法和论证方法也是两种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故事方法可以对被构建为故事的案件事实是否能够涵盖证据,故事情节从经验法则上看是否合理,以及故事整体是否完整、一致、符合情理进行检验;论证方法可以对每个证据的推理链条是否指向同一结论、每一推理环节所运用的经验法则是否合理进行检验。故事方法和论证方法可以弥补印证方法的不足,满足庭审实质化改革对证据分析方法多元化的要求,并且可以从动态证据信息的全面提供、控辩之间的充分论辩、法官心证的及时公开以及对单个证据及整体证据的精细化分析等方面反向促进庭审实质化。

关键词: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证据分析方法;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程序

一、庭审实质化对证据分析方法多元化的需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要点在于“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即庭审实质化改革,其主旨在于加强庭审对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的作用,消除庭审虚化现象。因此在刑事证据制度方面,庭审实质化既对证据规则、举证质证程序、庭审调查规则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从裁判者视角对证据分析方法提出了新的需求。

“证据分析方法”既包括证据判断的具体方法,如各类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判断、“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情形如何进行证据判断等,也包括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即方法论意义上的分析方法,如印证方法、概率方法等,其中,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具有更为重要的理论意义。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证据理论和实践中,只有印证方法能称为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作为一种侧重于客观层面的证据分析方法,印证方法关注证据信息的同一,但无法涵盖证据判断中的经验法则、证据推理、内心确信等主观判断要素,因此印证方法本身存在天生不足(仅运用印证方法的证据分析路径如图1所示)。在仅运用印证方法的证据分析中,追求的是证据能够形成链状闭合,实际上是以印证方法对各个证据进行原子式的检验;由于缺乏对单个证据的推理分析,无法排除虚假印证的可能性;缺乏对事实片段和整体的经验法则分析,使证据判断成为封闭活动而脱离常情常理;单纯追求以印证为基础的闭合证据链,导致证明标准判断简单化、机械化、偏重客观化,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因为印证要求必须具有相当数量的证据,印证方法本身又缺乏证据推理机制,所以在证据判断中容易形成“拼图思维”,在缺乏某种证据的情况下就难以定案。

图1 仅运用印证方法的证据分析路径

我国以往刑事庭审具有普遍的非实质化特征,在证据分析方法上形成了印证方法一家独大的局面,印证方法与非实质化庭审具有高度的契合性。首先,印证方法仅关注证据信息的同一,而不注重对证据本身的实质性审查,因此缺乏经验法则的运用空间;非实质化庭审同样抑制经验法则的运用,非直接言词的审理方式使那些基于“察言观色”的经验法则无法运用,形式化的审判也使得其它经验法则运用问题难以被提出、关注。其次,印证方法对论辩的要求较低,因为印证与否的判断可由裁判者单方完成,无需控辩的高度参与;非实质化庭审对论辩需求度也较低,因为裁判者心证并非形成于庭审,所以控辩之间的对抗和论辩基本上是多余的。最后,印证方法是一种静态的、封闭的证据判断方法,无需动态、即时的信息即可完成印证与否的判断;非实质化庭审对审判中出现的新证据或新信息持排斥态度,主要依赖对案卷证据的静态判断而认定事实,所以才会特别青睐印证方法。

印证方法固然是我国刑事证明中一种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但“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印证无法再作为一家独大的证据分析方法,因为这一改革旨在以直接言词的审理、实质性证据调查、当庭裁判等方式加强庭审实质化,如此一来,印证方法的程序基础就会被部分破坏,更适合实质化庭审的证据分析方法则成为必需品。与此同时,由于印证方法自身存在若干不足,缺乏从情理和经验角度对证据的分析,也难以从整体视角对证据和事实进行审视,从而导致证据分析的机械僵化,增大了冤假错案或放纵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必须有其它证据分析方法与印证方法有机结合,才能与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改革相得益彰,就此而言,我国有必要借鉴域外的证据理论中的故事方法和论证方法内核,建构我国契合庭审实质化的多元证据分析方法。

二、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的内涵和功能

近年来,在英美证据法学理论中占主流的三种证据分析方法为概率方法(statistical method)、故事方法(story-based approach)和论证方法(argument-based approach)。概率方法是否能用于证据分析在英美有很大争议,所以它很难成为一种综合的证据分析方法,其实际运用集中在科学证据领域(如指纹、笔迹、DNA鉴定等)。故事方法是经过大量实证研究而被证明在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方法。论证方法则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并经过威格摩尔以图示法呈现,再由“新证据学派”将其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一种易于操作的、更贴近实际的分析方法。

(一)故事方法的内涵及功能

所谓故事方法,即构建关于案件中的事实究竟如何发生的一个或多个故事,通过对故事是否能够涵盖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分析以及对故事情节和整体进行经验法则的检验,确立单一故事的合理性、可信性,或从多个故事中选择最佳故事。

故事方法将案件事实构建为一个整体,这也是为何故事方法属于“整体主义”方法的原因所在。通过构建故事,裁判者可以填补证据间的空白,赋予某个特定的事实片段以独特的意义,对事情的成因提供解释。在诉讼中,无论控方还是辩方,使用故事方法可以产生更吸引人的效果。然而,这并非故事方法的主要功能,因为作为一种证据分析方法,上述所及还未涉及对“证据”的分析问题,实际上,这也是故事方法的主要危险所在,即总是存在一个可信但证据支持不足的故事胜过一个不可信但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故事的可能性(即“好故事胜过真故事”)。因此,构建故事仅是第一步,故事方法的真正价值在于通过对证据、情节、整体的分析而构建如下这种整体视角、阶层式的证据分析方法。

1.故事是否能够涵盖证据在故事方法中,所构建的故事是否能涵盖案件证据是首要的判断内容,优先于对故事情节、整体的分析,这也是防止“好故事胜过真故事”的必要措施。故事方法的最初提出者主要关注于对故事运用模式的描述,所以对于故事方法的证据分析功能论述较少,如Bennett和Feldman就并未过多考虑证据问题,在他们对“好故事”的界定中,一致性、完整性、明确性是主要标准,这些标准基本上未考虑故事是否能够涵盖证据。后继学者Pennington和Hastie注意到这一问题,他们将故事质量标准界定为“涵盖性”和“融贯性”,后者是故事本身的标准,与Bennett和Feldman的标准类似,包括一致性、可信性、完整性,前者则是关于故事是否能涵盖证据的标准,虽然在所构建的一个或多个故事中并不会将所有的证据都明确展示出来,但在可能会构建的多个故事假设中,如果某个故事能涵盖更多的证据、存在更少的矛盾,且该故事与证据之间的因果关联更强,那么就说明故事的质量较高。

为了解决故事模式容易忽视证据的问题,荷兰学者Crombag等人又提出“锚定叙事”(Anchored arratives)方法。根据该方法,故事方法可分为两步,第一步是裁判者对当事人提出的故事是否可信进行初步评估,其依据主要是故事本身的质量;第二步是判断故事是否支持证据,这里就将用到“锚”(anchor),即据以采信或不采信某个证据的常识归纳(与经验法则同义)。由此可见,“锚定叙事”实际上是将Pennington和Hastie的标准具体化和可操作化,而并未提出独立的判断标准,但由于“锚定叙事”方法旨在对证据分析过程进行规范,因此是一种规范论的方法,而不限于对分析过程的描述。加拿大学者Thagard也提出基于解释融贯性的最佳解释推理方法,这种方法要通过对相关节点(证据)的数据化计算而选择最佳推理结论,是一种高度标准化的方法。美国学者John R. Josephson提出与之类似的另一种最佳解释推理方法,只不过是用较为抽象的信度来代替数字进行计算。荷兰学者Bex所提出的故事论证混合方法,同样旨在弥补故事方法容易忽视证据的缺陷。

因为故事方法具有容易忽视证据而随意构建故事的危险,所以在运用故事方法的过程中需时刻注意不可偏离证据而构建故事。上述多数学者都将故事是否能涵盖证据作为故事方法的主要内容或首要内容,将故事构建与证据分析紧密结合,确保故事方法在认知上的正当性。

2.以经验法则检验故事情节

在对故事是否能解释证据进行检验之后,第二步是运用经验法则对故事情节的检验,检验目的是发现故事的情节、片段是否符合“关于周边世界的一般知识”。

Pennington和Hastie在讨论故事的完整性时,提出只有一个故事具备初始状态、心理状态(目标)、物理状态、行为、结果等要素,才是完整的故事。这些要素称为“情节方案”(episode scheme)。Crombag等人随后提出,即使故事具备上述要素,还需将故事锚定(anchored)在日常知识和情理之上,才能使之成为可信的故事。特文宁、安德森、舒姆虽然主要关注的是原子式的证据分析,但对故事方法也有所关注,他们进一步提出,判断故事的可信性不仅要看该故事是否符合“情节方案”,还要看该故事情节是否符合“背景归纳”(background generalization),这里的“背景归纳”实际上就是“经验法则”。他们认为,虽然存在绝对的共识性的“背景归纳”是有问题的,但必须承认对于一般性知识存在一定的共识,否则就难以作出任何证据判断。在上述基础上,Bex又提出“故事方案”(story schemes)的概念,即某一故事情节的通常形态,换言之,可将“故事方案”视为一种经验法则组成的链条或组合,来源于对生活常态事件进行的归纳,如抢劫案的“故事方案”可概括为:x有抢劫y的动机——x有抢劫y的机会——x抢劫了y——x逃跑——x行为可疑——x被抓获。“故事方案”的意义就在于对某一故事情节进行经验法则上是否合理的检验。

总之,以经验法则对故事情节进行检验,是故事方法的“整体主义”本质使然,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将日常生活知识和情理充分运用于证据分析,因为毕竟在故事方法中,有相当一部分情节并非直接是由证据证明的,而必须由裁判者通过其知识、经验来构建。因此,为了防止将证据作为孤岛信息看待而遮蔽生活知识和情理在证据分析中的作用,以经验法则对故事情节进行检验是必要的。

3.对故事整体的检验

故事方法的第三步是对故事整体的检验,即从故事的结构、内容、清晰度等方面对所构建的故事本身是否可信进行检验,确立单一故事的可信性,或从多个故事中选择最佳故事。这一步是最能反映故事方法本质的步骤。对于整体检验的标准,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如前所述,Bennett和Feldman所提出的标准是一致性、完整性、明确性,一致性是指故事中没有内在矛盾;完整性是指故事包含场景、行为、人物、对象、目的等要素,且这些要素必须有机联系;明确性是指将故事要素有机联系起来的必须是明确的经验法则。Pennington和Hastie则考虑到故事对证据的涵盖问题,所以将故事整体质量标准界定为“涵盖性”和“融贯性”, “融贯性”是对故事本身的评价标准,包括一致性、可信性、完整性三个子标准,其中,一致性、完整性与Bennett和Feldman的标准基本相同,可信性是指故事符合裁判者个人的经验和常识。Crombag等人则立足于其“锚定叙事法”,认为最好的故事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通过证据而锚定在经验法则之上的那一个故事。特文宁、安德森、舒姆给出了一个评价故事可信度、融贯性、证据支持度的框架,这一框架主要由一些问题组成,如评价可信度的问题“故事是否有可信度高的背景归纳(经验法则)支持”、“故事是否符合常态”等等。

对故事整体的检验,实际上是对故事本身是否完整、是否矛盾、是否符合情理的审查,在此过程中,从叙事、语言和心理角度对故事是否完整、一致的审查固然重要,但运用经验法则对故事整体进行是否符合情理的判断是最重要的部分,这一步固然与第二步对故事情节的片段式检验有所关联,但也并非简单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为即便故事的各个片段并不违背情理,故事的整体或许在过程和结局上仍有违背情理之处,所以为了防止“隧道视野”,裁判者通过对故事整体进行检验而发现是否存在合理疑点,是故事方法中不可或缺的自检程序。通过整体检验,最终选择一个最佳故事,就是寻求最佳解释推理的过程,同时这一过程也是溯因推理过程,诉讼过程中若出现其它更好的解释,这一最佳解释是可废止的。

4.小结

故事方法的精髓在于充分运用经验法则对故事的情节和整体进行检验,从叙事、语言角度对故事是否完整和前后一致进行检验,形成一种立体而又整体的证据分析方法,而并非像我国学者所理解的那样仅是对故事进行“全面性、一致性、独特性”的判断。不过,故事方法最大的风险就是容易脱离证据而随意构建故事,虽然在方法的层次性中已经体现和强调了故事能够涵盖证据的重要性,但上述学者所提出的故事对证据进行涵盖的路径中,证据数据与证据本身却被混淆了,如将“A在B的酒吧里”作为被解释的证据,实际上该证据应该是“证人C作证称看见A在B的酒吧里”,因此关于证人可信度、证人作证能力、专家偏见等问题就在故事的分析中被忽略了。因此,故事方法总是存在对证据的个别分析不足、证据推理结构松散的问题,具有证据判断失控的风险。

(二)论证方法的内涵和功能

所谓论证方法,即通过一系列证据推理而最终得出结论的分析方法。作为一种证据分析方法的论证方法来自于对逻辑学的借鉴,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和辩证法是其最初来源,更重要的则是Stephen Toulmin(图尔敏)的论证法,其关注到逻辑学家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日常生活论证,所以他发明了一个更详细的日常生活论证公式,并且明确了日常生活论证结论的可推翻性。John Pollock后来为图尔敏的论证公式提供了形式逻辑基础。威格摩尔通过其发明的复杂难懂的图示法,表达了通过常识论证而进行证据推理的分析路径。在图尔敏的论证公式及威格摩尔图示法的基础上,“新证据学派”学者Anderson等进一步发展了论证方法,并将其适当简化以便操作。加拿大学者道格拉斯·沃尔顿则从非形式逻辑、非单调推理、论辩结构等方面系统研究了证据分析的论证方法。

论证方法是一种典型的原子主义方法,因为该方法建立在对每一个证据进行推理的基础上,通过对每个推理环节进行检验,最终得出推理结论,而且所有的证据通过推理指向的应当是同一个结论,这是其“原子”特征的体现。论证方法的核心是以每一个单独的证据信息作为推理前提,经过可反驳推理的连接而得出一个结论。连接该可反驳推理的是经验法则。由于每个证据推理都是可反驳、可废止的推理,也就意味着推理结论并非不容置疑,而是可以通过对推理前提的质疑或提出经验法则适用的例外将其推翻,当然也可以直接提出一个反驳性推理而将其推翻,或者直接削弱推理链条本身,如提出“专家证人运用了无效的DNA分析方法”。可见,论证方法中的证据推理是以“似真性”为本质特征的。

论证方法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证据分析方法,包含如下三个具体的依次进行的步骤:构建推理链条明确经验法则、对推理环节进行检验。

首先,推理链条的构建是论证的前提,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均需要构建其推理链条,因为即便是直接证据,也需运用相关的经验法则作为大前提(主要是关于从证据生成、本身性质等方面检验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经验法则,如证人作证称其看见P,则证人看见P;证人看见P,则P)进行推理;间接证据则必须经过一步以上的推理方可得出结论。推理链条的构建要求尽可能详尽,即将某一证据从其原始信息直到其最终推理结论的整个环节都列举出来,将日常的跳跃式思维中每一步潜在的推理都显现出来,如此才能对每一步推理的大前提及逻辑结构进行检验。所有证据的推理链条将会形成一种树状结构,有的证据的推理环节较短,另一些则可能包含若干下级推理环节而较长,但每个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在推理树中都有其位置和作用,发挥对推理结论的支持作用。

与故事方法不同,论证方法是自下而上的树状分析结构,无需先构建一个或多个故事。通常而言,无论当事人还是法官,通常都会预设一个结论,虽然其中可能仍存在若干模糊或不确定之处。不过,通过推理链条构建过程中进行不断的调整和修正,最终所有证据的推理应当通过若干中间结论而指向同一最终结论。如果某些证据的推理未能指向同一最终结论,则存在两种可能:证据存在虚假问题或推理链条本身有问题。此时应对证据推理的近端前提(针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如证人观察能力较强则可能提供准确的证言)进行再度审验,或对远端前提(针对推理结论的可靠性,如一般只有真正的犯罪人才需要躲避抓捕)进行重新选择,以实现结论指向的同一性。如果最终在主要事实方面(某人在某种主观状态下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无法实现同一,说明案件存在难以解释和消除的疑点,应按疑罪从无而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仅是次要方面不能实现同一,则需根据情况具体判断。

其次,在推理链条的每个环节中,都要将作为推理大前提的经验法则明确化。证据推理中所运用的经验法则范围广泛,既包括通过实证研究、科学实验而获得的知识,也包括日常生活中归纳的知识,但绝大多数经验法则都并非绝对正确的确定性知识,而是盖然性知识,且经验法则的盖然性大小不等。证据法学者通常认为英国哲学家科恩(L. J. Cohen)所提出的“认知共识”(cognitive consensus)是有问题的,因为在变动的多元文化和阶层的社会中,对盖然性大小不等的经验法则很难形成“认知共识”。因此,以论证方法对证据进行分析的关键就在于对证据推理中运用的经验法则进行检验,最终在特定案件中能够形成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的共识,从而形成证据推理结论。这一切的前提在于将每个推理环节中所运用的经验法则进行公开,否则就无从对经验法则进行检验。虽然有些大前提在日常生活思维中是出于下意识的、自然而然的,但在论证方法中,为了对推理进行检验的需要,也必须将这些大前提明确表达出来。

最后,在论证方法中,对推理环节的检验,是保障推理结论合理性的关键。对推理环节的检验也就是通过论辩或自检而对推理环节的大小前提及推理链条进行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推理结论的直接检验。虽然根据某个证据可以推理出一个结论,但如果根据该证据还可以推理出另一结论,就说明该推理环节是不牢固的,必须对这两个推理结论及其环节进行检验,发现推理大前提、推理链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确定哪一个推理结论能够成立、是否能与其它证据指向同一最终结论。(2)对推理过程的检验。对推理过程的检验主要是对运用于某个证据推理的经验法则是否合适进行审查,因为经验法则具有盖然性,在某些例外情形中不应运用某个经验法则进行推理,如果有证据或理由表明存在这种例外,却仍以此经验法则进行证据推理,结论就存在疑问,此时意味着推理过程失去基础,为了重建这一推理过程,必须对推理进行强化,如可以运用补强证据重建推理。。(3)对经验法则本身的检验。另外还需对经验法则内容的合理性进行检验。经验法则是人们通过对生活经验进行归纳而获得的知识和观点,所以经验法则的可靠性是大小不等的,可以对证据推理中所运用的经验法则进行以下方面的检验:某一经验法则是否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形成共识的知识;某一经验法则是否来源于可靠的知识或实验;某一经验法则的内容本身是否合理。

总之,论证方法的要旨在于通过运用经验法则对每个证据进行单独推理,最终指向特定的结论,这种自下而上的证据分析方法使得每个证据的推理链条都被明确构建,便于裁判者和其他人理解推理过程、发现合理疑点,因此更有利于通过论辩程序对证据和事实进行彻底检验。这是其不同于故事方法的长处。然而,论证方法缺乏故事方法所具有的从整体视角把握案件事实的特点,因此对事实的构建是通过将各个证据的推理结论拼凑而得到的,这种推理过程与一般日常思维方式不太相符,且在处理大量证据时会发生操作上的困难。另外,对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者整体也难以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检验,所以存在每个证据的推理链条都没有错误,但最终认定的事实仍不符合常理的可能性。

(三)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的互补与融合

总之,故事方法和论证方法是两种近乎逆向的证据分析方法,但两者又有一定的共同点,即经验法则在其中均发挥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这两种方法均有一定的缺陷,并且这些缺陷都难以自我克服,但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却可以优势互补。正是意识到这一点,支持某一种方法的学者均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另一种方法的长处,对两种方法进行了一定的修正。主张故事方法的Pennington和Hastie在后期也提出在故事方法中通过运用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推理而得出某一情节的可能性,借鉴了论证方法的单个证据推理方法。提出锚定叙事理论的Crombag等人所提出的通过证据将故事“锚定”在经验法则之上,本身就等同于一个逆向的单个证据推理过程。支持论证方法的特文宁等人则一贯关注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除了提出评价故事的规则之外,还提出一种概要分析法,其主要工具就是时序和故事,充分展现了将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融合的趋向。Bex直接将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融合,构建了故事与论证的混合方法,在故事的分析中给证据以更明确的地位,防止故事偏离证据。可见,在理论上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能够兼容,且存在相当程度的互补关系。

三、故事方法、论证方法与印证方法的融合

如前所述,印证方法具有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不足,而从故事方法、论证方法的内涵和功能来看,能够对印证方法的不足进行一定的弥补,将经验法则的运用正式纳入证据分析过程,加强对单个证据的评判,并实现对证据的整体分析,那么,在宏观的诉讼制度和微观的证据分析方法方面,故事方法、论证方法是否能与印证方法兼容呢?

(一)诉讼制度层面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证据处理的模式和方法的确有所差异,然而不同诉讼制度仅是为某种证据分析方法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在某种制度下更适合采取某种证据分析方法,或采取某种证据分析方法更容易发挥作用,其实,诉讼制度与证据分析方法并无严格的伴生关系,因为证据分析方法要解决的是裁判者根据证据而认定事实的思维路径问题。证据是否经过排除规则的筛选、是否采取案卷移送制度、法庭证据调查程序如何设计等方面确实会对呈现于裁判者面前的证据数量、证据信息的展示方式产生影响,以至于更适合采取某种证据分析方法,如严格遵循直接言词原则审理案件则更适合采取原子主义的方法。然而,在裁判者全面掌握证据信息之后,不同诉讼制度下的裁判者面临的共同问题仍是如何根据证据信息而最终认定事实,所以不同的证据分析方法在此时仍均可作为备选方案,而前述因素并不能决定必须运用哪种证据分析方法。正因为如此,达马斯卡发现,原子主义的证据法产生的是一项“整体性”裁判,更具整体主义的证据法则导致了原子主义模式的判决。另外,英美学者进行了大量实验性实证研究,证明属于整体主义的故事方法在英美陪审团裁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还有学者发现陪审员在对构建的不同故事进行比较时还会运用概率分析方法,等等。这都表明证据分析方法与诉讼制度并非必然伴生关系,只不过是更适合运用哪种方法而已。

不同诉讼制度中的一些要素确实会给某种证据分析方法带来不利影响,如有大陆法系学者提出,大陆法系重视书面证据材料的传统会抑制原子主义方法,因为在审判环节最重要的任务是对控方已经检验过的证据和结论进行再度检验,所以除非控方在其结论中未表明已经对单个证据进行检验或如何进行检验,否则裁判者就没有动力对证据进行原子式检验。我国在借鉴其它证据分析方法的内核时,也应考虑庭审实质化改革对证据分析方法的需求向度,不应盲目移植域外证据分析方法。

(二)证据分析方法本身层面

如前所述,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是兼容的,以下探讨故事方法、论证方法与印证方法的兼容问题。

故事方法的分析路径中,本身就蕴含着印证方法的运用。无论是Bennett和Feldman还是Penington和Hastie所提出的故事的评判标准中,均包含“一致性”(consistent)的要求,即故事的组成部分之间不能包含内在矛盾,且故事的组成部分均应能涵盖相对应的证据,因此这就相当于要求故事的组成部分(及相应的证据)应当指向一致,与印证方法要求证据信息指向同一的内涵相同。Crombag等人所提出的锚定叙事理论附带的十条证据规则中包含“不应存在能够对证据进行同样的或更好锚定的故事”的要求,也体现了通过锚定能够实现证据之间高度一致并共同支持故事的意蕴。特文宁等人提出的故事评价标准中,也包含“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支持故事”、“是否有与故事矛盾的证据存在”等批判性问题,同样体现了对证据是否指向同一的判断。因此,从故事方法的结构来看,其与印证方法不存在根本上的兼容障碍,甚至故事方法本身就离不开印证方法的运用。虽然故事有脱离证据的危险,但只可能个别或部分脱离,绝不会全然脱离证据,所以故事的构建始终要以证据为骨架和基础。证据信息的指向一致则是顺利构建故事的基本条件,也是评价故事好坏的基本标准,因此印证方法在故事的构建、判断故事是否符合证据阶段始终发挥作用。

论证方法的运用也与印证方法有密切关联。虽然在每个证据的推理路径中,与其它证据并不发生关联,但在各个证据推理的结论汇聚的终点要指向中间结论、最终结论,且最终结论应当同一。即便在某一个中间结论或最终结论的推理树中出现了相反的证据,即能够削弱结论的证据(weakening ancillary evidence), 也不应足以成立另一结论,否则就说明证据本身存在问题或推理环节存在问题,应当进行审查和纠正;若最终仍无法指向同一结论的主要事实,则说明案件存在无法解释和排除的合理疑点,无法定罪量刑。因此,在从推理到结论的过程中,印证方法的运用是不可或缺的,每一个次级推理结论的交汇处都要进行是否指向同一的判断,实际上也就是证据是否印证的判断。最终推理结论的产生,就是在每一个推理交汇点通过对不同证据的推理是否指向同一的不断审查中实现的。因此,论证方法与印证方法同样不存在兼容性障碍。与故事方法相比,论证方法与印证方法具有更紧密的关系,因为故事方法中对一致性的判断是在故事构建之后,印证方法的运用滞后,而论证方法则始终需要判断不同证据的推理终点是否指向同一,其分析过程本身离不开印证方法的运用。

四、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具体内容

我国的刑事证明要在印证方法的基础上引入故事方法、论证方法,实现证据分析方法的多元化,以满足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就要彻底改变仅运用印证方法的封闭性、机械性证据分析思路,重构一种开放性、动态性的分析思路,将故事方法的整体视角分析、论证方法的推理分析与印证方法的信息同一分析有机结合,形成严密而又不失灵活的证据分析路径。

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中,“故事”是必要的基础部分,且是作为被分析对象而显性存在的,控方要提供一个指控事实的“故事”,辩方既可以挑战控方的“故事”也可以提供另一个“故事”,法官则可能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或多个“故事”进行分析和选择,单个证据的论证分析也是必须进行的,这是对每个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进行逻辑检验的前提。

在故事方法中,在故事构建环节可能会构建一个或多个故事,在论证方法中,案件所有证据的推理链条却应当只指向一个最终结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最初的故事构建环节中对证据的依赖是“粗线条”的,在证据的空白处允许故事构建者补充,很可能出现多个故事版本,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尤其如此,这也是故事方法减小“隧道视野”负面效果所必需的。论证方法则是对证据的精密推理,所以在推理过程中会消除杂音而最终仅指向一个结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在最初阶段允许根据证据而构建多个故事,但最终经过三种证据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只应留有一个最可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故事,成为最终认定的“本案事实”。如果最初根据在案证据甚至无法形成故事,说明本案存在重大的证据缺失,无法达到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就无需再进行剩余步骤的判断。

每个证据的推理链条构建时机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在案情及证据简单或案件具备有力的直接证据(如认罪口供、目击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仅需构建一个故事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可在构建故事的同时将每个证据的推理链条铺列。在案情及证据复杂或不具有有力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被告人不认罪又没有能够证明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因为故事轮廓尚且模糊难辨,所以可以先根据证据而初步形成多个故事,然后在每个故事中进行证据推理链条的构建,通过以下证据分析逻辑顺序而选择最佳故事,也可以直接通过构建单个证据推理链条而形成一个唯一的故事,在这种情形下若各个推理链条无法指向同一个最终结论的主要事实部分,或根本不能形成最终结论,说明证据存在重大欠缺,无法达到证明标准。

故事及单个证据推理链条的构建只是分析的开始而非结束。在构建之后,要按照以下逻辑顺序以论辩或自检方式对故事和推理链条进行检验。

第一步,检验证据是否支持故事。为防止故事脱离证据,首先应检验证据对故事的支持度,防止故事偏离证据。故事的关键部分或重要情节必须有证据支持,而其它次要部分(如作案工具、地点)若缺乏证据证明,并不必然影响事实认定结果,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影响故事的基本结构和可信度。为了进行证据支持度的审查,要对每个证据的推理链条与故事情节的对应关系进行审查,即对每个证据推理链条的大前提(经验法则)、小前提(证据本身包含的信息)、推理环节进行检验,因此,对证据支持故事的审查就蕴含着对各个证据推理链条的检验,相当于将论证方法的精髓合并于此处。

在只构建一个故事的情形中,主要是对经验法则是否适当、推理步骤是否完整进行审查,若结论均能指向故事的情节或整体,且重要情节不缺乏证据支持,就说明证据对故事的支持度较高,反之则说明证据对故事的支持不足,需要对故事进行调整,体现了故事假设的可废止性。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被告人已经认罪,因为口供补强规则的存在,单凭口供不足以支持整个故事,必须有其它补强证据支持故事,补强证据要实现对故事关键部分的支持,也就是说,能够补强认罪口供的主体部分。在构建多个故事时,审查的过程也是一个选择过程,如果一个故事所具有的支持证据比另一些故事多或者证据的锚定更稳固,就可以暂选这一个故事作为最佳故事;若出现势均力敌的情形,则需继续在下列步骤中再进行判断和选择。在这一环节,评判故事的标准为“支持性”。

第二步,证据、故事情节的印证判断。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中,印证方法仍有重要作用,因为上述第一步中印证方法主要用于对证据推理结论的同一指向进行检验,而未用于从信息同一角度检验证据的真实性,所以对于单个证据的真实性仍需要以印证方法进行判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单个证据真实性的检验并非只能靠印证方法,下面第三步以经验法则对故事情节和整体的检验也是判断证据真实性的方法,因为若证据及其推理结论从经验法则上看不合理,则不排除虚假证据的可能性。另外,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运用中,印证判断的范围相对于传统的印证方法有所扩张,不限于单个证据的信息相同或指向一致,而是还包括证据推理中间结论(故事情节)是否存在矛盾、故事整体是否存在内在矛盾的判断。之所以有这种扩张,是因为相对于仅运用印证方法,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使证据判断具有更多层次,所以对于印证的判断也有多个层次,体现了证据检验的精细化。

在构建单一故事时,若发现存在证据或推理结论(故事情节)的关键之处不能印证的情况,就需对证据本身或推理环节进行再度审查,排除虚假证据或错误运用经验法则等情形;如果只是非关键处的不能印证,或者不能印证的情形得到了合理解释,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而作出决定。在构建多个故事的情况下,对印证的判断也应按照故事而分别进行,如果某一故事不存在证据之间、情节之间的难以解释和消除的矛盾,而其它故事存在这类矛盾,则可以暂选该故事为最佳故事。在这一环节,评判故事的标准为“一致性”。

第三步,对故事情节及整体的经验法则检验。经历上述两个环节的检验之后,还要按照故事方法的精要,对故事情节和整体进行经验法则的检验。这种检验的目的在于防止将证据分析隔绝于生活经验和常识,避免机械判断证据。对故事情节和整体的经验法则检验,就是审查各个情节和整个故事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的一般事态,实际上相当于运用经验法则集合而审查故事片段及整体,从而对证据、故事情节、故事整体是否真实、可信进行综合性判断。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刑事诉讼所涉利益的重要性,在选择经验法则时,应当选择那些盖然性较高的经验法则,即通过长期观察和测试,可以认为很可靠,没有明显反对理由的经验法则,并且选择的经验法则应当尽可能契合故事。

在构建一个故事的情形中,就是对该故事是否符合一般事态进行判断,从而排除那些看似故事有证据支持且证据能够印证但故事片段或整体却不合常理的情形。当然,在有些案件中,如果能够确信各个证据的真实性,即便不符合常理也应认定证据证明的事实,因为毕竟生活中各种可能性都会出现。另外,如果故事的某个片段缺乏证据支持,或证据之间不印证,但如果不构成对故事关键部分的破坏,且故事情节及整体符合常理,仍应认为故事能够成立。在构建多个故事的情形中,如果在进行证据的支持度检验和印证审查之后,仍未能选出最佳故事,通过经验法则对故事情节及整体的检验仍可进行最佳故事的选择;如果即便已经暂选出最佳故事,在这一步仍可运用经验法则对最佳故事情节和整体进行再度检验,以防止可能会遗漏的合理疑点。在这一环节,评判故事的标准为“合理性”。

通过上述三步分析,一般情况下即可得出事实认定的结论,如果某一故事的关键部分(主要事实)得到绝大多数或所有证据的支持,证据及其推理结论之间没有难以解释和排除的矛盾,且该故事无论情节还是整体均在经验法则上无可疑之处,就可以认为已经排除了合理怀疑。

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以“支持性、一致性、合理性”作为分析评判故事的标准,通过分析方法的结合,不仅关注证据信息的同一,而且将经验法则的运用充分纳入证据分析过程,以情理判断对证据进行实质化分析。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依赖于对控辩双方的实质对抗,故事方法的运用中,对故事的检验需要控辩双方积极以论辩的方式对故事版本、情节和整体进行调整、塑造;论证方法的运用中,也需要以论辩方式对证据推理的前提、环节和结论进行挑战、重构。多元证据分析方法需要控辩双方在庭审中通过论辩充分提供证据信息,并将这些证据信息纳入故事分析和证据推理过程,能够对容易产生动态信息的言词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和及时反应。因此,多元证据分析方法既能对单个证据进行充分推理、检验,又能对事实的部分和整体进行经验法则上的检验,是一种精密、全面、立体的证据分析方法,实现对证据的实质化审查,契合庭审实质化对证据分析的要求。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故事假设和论证结论均具有可废止性(defeasible),所以事实认定的结论具有可错性,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被推翻,这些情形包括出现新证据、证明本案具有经验法则的例外情形、新法律规则对证据分析的影响(如法律增设了新的补强规则)等。

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具体路径如图2所示,在构建多个故事的案件中,每一个故事都要通过这些路径进行分析。

图2 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证据分析路径

五、多元证据分析方法对庭审实质化的促进

虽然庭审实质化是证据分析方法多元化的动因,但反过来,多元化的证据分析方法也会对庭审实质化发挥促进作用,因为多元证据分析方法所蕴含的动态证据信息的全面提供、控辩之间的充分论辩、法官心证的及时公开以及对单个证据和整体证据的精细化分析等方面都意味着庭审必须实质化,因而能够纠正我国诉讼证明偏客观化的倾向,并从实践需求角度对庭审实质化改革进行催化。

(一)多元证据分析方法可以纠正诉讼证明偏重客观化的倾向

诉讼证明是一种主客观统一体,证明当然要建立在客观存在的证据之上,但对证据的判断本质上是一个主观过程。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证明以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偏差,忽视了认识论的辩证法,将诉讼证明等同于机械的反映论过程,具有偏重客观化而忽视主观性的倾向,对主观判断并不重视甚至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谈及主观就是“唯心”的,对于具有较强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以往很难被接纳。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在坚持“客观真实论”的基础上,通说对“证据确实、充分”进行一种高度客观化的解读,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要求的“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结论具有唯一性”,以及司法实践中所形成的“孤证不能定案”、“证明的七何要素”等规则,都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偏重客观化的表现。

偏重客观化的诉讼证明对证据分析方法造成较大限制,那些需要付诸较多主观判断的方法难以被运用。故事方法、论证方法中包含大量经验法则和可废止推理的运用,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色彩,在偏重客观化的诉讼证明中就难以运用。印证方法之所以能够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成为我国刑事证明中唯一的证据分析基本方法,就是因为它具有较强的客观化色彩,是以证据的客观状态及其包含的信息作为判断标准,所以与故事方法、论证方法相比更适合偏重客观化的诉讼证明。

然而,问题在于,无论如何强调证据判断的客观性,对证据及事实的认识都是一种主观的过程,在本质上都摆脱不了主观性,无法真正实现哲学意义上的“客观化”。过于偏重客观化的证明忽视裁判者的主观认知能力,限制了裁判者的经验、知识等“前见”,会导致事实认定的机械化,在证据符合客观化要求(数量充分、相互印证)但裁判者仍心存合理疑问、证据不符合客观化要求(数量不足、未相互印证)但裁判者认为并非合理疑问两种情形中,就可能产生冤枉无辜或放纵犯罪的结果。正是因为意识到这一点,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在“证据确实、充分”中加入了主观性色彩较强的“排除合理怀疑”,尝试对诉讼证明的客观性和主观性进行调和,纠正过于偏重客观化的弊端。不过,总体上看,诉讼证明偏重客观化的倾向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主观判断因素在证明中的作用仍未得到充分发挥,所以虽然对主观因素的强调使多元证据分析方法呼之欲出,但目前在理论和规范层面,印证方法仍是唯一的证据分析基本方法。因此,应当在证明理论上彻底纠正偏重客观化的倾向,证据判断固然要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但司法者的认识并非对证据的机械反映,而是带着经验、感觉乃至直觉等“前见”进行能动的认识,因此要提升主观判断因素的分量,使证据判断重回主客观统一。

(二)多元证据分析方法对庭审实质化的具体促进

1.动态证据信息的全面提供

故事方法和论证方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其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过程均具有相当的动态性、开放性,审判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可以被吸收于故事构建、证据推理的过程中,且动态信息对于这两种方法非常重要,庭审中不断出现的证据信息能促进心证的形成与巩固,甚至能改变最初的事实认定结论,因此这两种方法都要求控辩双方必须在审判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来提供全面的证据信息,以供法官进行故事分析和证据推理,也要求法官必须进行直接、有效的审查证据。庭审实质化则要求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充实庭审调查,改善举证、质证和认证,其目的同样在于将全面的证据信息展示于庭审之中,实现对证据的实质性审查,尤其是对于证人证言、鉴定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更要消除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影响,通过保障对质权而推动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实质化。因此,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运用通过对动态证据信息的刚性需求而与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要旨实现相通,从而对庭审实质化改革产生内在的推动力。

2.控辩之间的充分论辩

我国刑事庭审将法庭调查和辩论进行明确的阶段性划分,这种划分的好处在于程序较为整齐,便于把握庭审节奏,但缺陷也是明显的,容易对单个证据的质证不足,因为在调查阶段仅能就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主要是真实性)进行调查,无法就单个证据的推理、运用的经验法则进行充分展开,更无法对案件事实的情节、整体合理性进行辩论。到了辩论环节只是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总体辩论,会遗漏对单个证据推理的辩论、忽视案件事实情节、整体合理性的辩论。

然而,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运用要求控辩双方以积极论辩的方式充分参与证据分析过程,所以就要求必须对目前这种截然区分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庭审安排进行一定调整,允许在法庭调查阶段扩大辩论的范围,不仅可以对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进行辩论,而且可以就证据推理链条进行辩论,还可以对证据推理所形成的故事情节是否符合经验法则、故事整体是否符合经验法则进行辩论,从而扩大双方在证据分析中的参与度,将辩论贯穿于庭审的证据分析过程中,发挥证据分析方法在发现问题、排除疑点方面的效用,通过证据论辩而强化庭审实质化。

3.法官心证的及时公开

通常所说的法官心证公开一般是指裁判文书说理,但裁判文书的说理仅是心证公开的一种,若要使心证形成过程真正成为一种控辩审三方的协作过程,就不能仅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而应在庭审环节中也具备心证公开机制。法官在庭审中及时进行心证公开能够使控辩双方了解法官的分析思路,对单个证据及其推理、故事构建及其分析过程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从而防止错误裁判。对于法官来说,要求庭审中及时公开心证也有助于促使他们认真进行证据分析,因为如果裁判者对自己的选择负有说明责任,那么就会进行更为深入的加工,从而形成司法决策中的约束。

然而,通观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刑事诉讼制度,除了裁判文书说理外,其很少涉及庭审过程中的心证公开问题。心证的提前开示能使法官的证据判断受到当事人的制约。在刑事诉讼中运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情况下,由于证据分析更为精密复杂,法官更有提前进行心证公开的必要,使控辩双方充分参与证据分析过程,防止法官在证据分析中的心理偏差和技术性错误。我国可以考虑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增设法官总结程序,由法官对本案证据进行全面评判(在合议庭审判中,是展示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将证据分析思路公开,其后控辩双方仍可以提出意见,法官将控辩意见进行记录作为最终评议的参考,以实现庭审在心证形成过程中的实质性作用。

4.证据的精细化分析

大陆法系重视书面证据材料的刑事审判会抑制原子式证据分析,因为审判主要是对控方结论的复检。我国也有同样的问题,只不过这种复检并非通过整体主义方式,而是通过印证方法。这种证据分析模式会导致自侦查开始就具有的“隧道视野”、“证实偏差”等认知心理缺陷被一路传递至审判,在控方仅给出一个指控事实结论而又不作证据分析、法官只围绕控方结论是否成立进行审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种证据分析的空白给法官留下了巨大的“证实”空间。

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使证据判断过程成为真正的“协作”过程,如果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普及多元证据分析方法,实现证据分析思维与方法的一体化,就意味着要求法官应正确运用证据分析方法对证据进行精细化分析,控方在起诉中也不能再延续目前这种只在起诉书中给出一个指控事实结论而不进行证据分析的局面,在维持案卷移送制度的基础上,检察官在公诉书中以及在证据调查环节均要运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对在案证据进行精细化分析,从而为法官提供一个证据评判的对象,也为辩方提供一个论辩的目标,使论辩能够贯穿于证据分析过程,增强庭审证据调查的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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