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动态
邵亚萍:服务行政与民生主义——以“杭州市停车新政”为例

作者:邵亚萍(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摘要】:现代行政理念的发展经历了从管制行政到服务行政的过程。服务行政以有限政府为其角色定位,以管制和服务并重为其行政使命,以公众参与为其治理特点。在利益多元的现实条件下,服务行政应当变革传统的治理方式,通过增强政府协调利益冲突能力、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及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等途径平衡利益冲突,保障社会民生。

【关键词】:服务行政  利益平衡  民生主义

一、引言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民生问题备受关注,并成为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不久前,杭州市政府推出的“停车新政”即被认为是服务型政府改善民生的一大举措。

所谓停车新政,是指杭州市为了破解“停车难”“行路难”问题而出台的一系列实施意见,意在通过该两难问题的解决,方便停车、方便出行,改善杭州的交通状况。[1]根据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破解“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措施,“停车新政”的核心内容包括:

(1)增设停车泊位,拓展停车资源,让有车族有位可停,停得方便。其做法是坚持新建和挖潜并举,在不影响动态交通的前提下,科学利用空间,通过在部分时段、部分地段划定停车泊位等办法,以最小的成本增加停车泊位。

(2)降低收费标准,盘活闲置资源,让有车族放心出行。通过调整,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西湖景区等收费均较以前有所下调,道路停车泊位、各类公共停车场停车时间在1分钟内的,免收停车费用,公共车位免费开放。

(3)规范停车收费,杜绝“乱收费”。通过规范道路停车收费实施主体和统一的POS机收费系统,实现收费的信息化,规范收费行为。

(4)加强对违法停车的处罚。对于在市区禁停道路、禁停区域违法停车以及未按要求正确停放等行为进行整治,以保证机动车的有序停放。

(5)采取民主促民生工作机制,问计于民,把市民意见作为重要的决策依据。此外,“新政”在解决机动车的停车问题时,也关注到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路权优先问题,力图在划定停车泊位时,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2]

透过该停车新政,探究其背后的行政法元素,颇让人寻味。杭州市以改善民生为目的,以整合资源和解决“乱收费乱停车”为切入点,通过民主参与和利益平衡方式来解决问题的做法,显然与传统的行政治理路径多有不同。从其理念和实践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传统行政的若干美丽转身,透视到民生主义背景下服务行政的应有之义。

二、管制与服务:理念的嬗变

行政理念的发展过程就是对行政权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传统理论下的行政是一种消极行政,其特点是“行政主体恒采用限制人民自由权利行使的手段”,以“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人民及社会之危害”。[3]这种以“守夜人”身份出现、以追求秩序为目的的管制行政适应了古典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行政权的消极需求,成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公行政的主要内容。

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问题的凸显,消极行政已不能适应社会秩序的需要,一种与管制行政相对应的、以提供人民福址为目的的服务行政或给付行政开始形成。[4]最早提出服务行政概念的是德国行政法学家厄斯特·福斯多夫(Ernst for sthoff)。他在1938年发表的《作为服务行政主体的行政》一文中提出了“生存照顾”的概念,认为随着社会的变化,政府应“将提供为人们生活所必要的条件和给付确定为行政的任务”,[5]从而把行政职能与个人生存相关联。虽然福斯多夫把“生存照顾”作为服务行政的核心有其时代的局限性,服务行政的任务也显然不能止步于公民生存权的保障,但服务行政的理念由此确立,其内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渐扩展。20世纪70-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的“新公共管理运动”进一步推动了服务行政理念的发展,对公民生存、发展以及社会民生事项的关注成为行政发展的新方向。

应该说,现代服务行政的提出和确立,除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外,也是人权内容从求生存到求发展、求品质,行政模式从集中到民主的必然要求,其对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影响是重大的,它至少带来如下变化:

(一)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

服务行政与有限政府之间似乎是个悖论,因为公共服务的广泛提供,必然要求行政权积极介入个人生活,势必造成行政权的扩张,正因如此,服务行政也受到很多学者的批判,认为其理念与自由法治之间存在冲突,对服务行政的过分依赖可能会破坏自由社会的基础。[6]应该说,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但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服务行政并非是将行政权力的触角伸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而是要改变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全能形象,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社会及公民的关系,将政府职能界定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从而消除行政权的混乱和低效,在有限的职责范围内为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为民众创造充足的资源。因此,有限政府是对其政府职能范围的限制,是政府角色正确定位的要求,而在其职责范围内,则仍应有所作为,积极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杭州市政府破解停车难的举措,正是其解决民生职责之所在。

(二)从以政府管制为核心到管制与服务并重

分析停车新政的内容可以发现,较之以往单纯依靠管制来解决“停车难”问题,停车新政的一个特点是通过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加强违法整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这种管制与服务并重的行政方式不仅是服务行政的显著变化,也是解决民生之必需。

一个现实的情况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由此引发的民生问题日益增多。因此,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保障民生成为服务行政的重要任务。以杭州市交通问题为例:停车难已成为民生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与有限的泊位资源之间的矛盾,如果不从资源增量入手,而是单纯地依靠违法整治、控制汽车购买、限制上牌等管制行为,那么停车难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缓解,甚至有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如社会公平性问题,这也正是杭州市的市政府90号令第6条一直没有严格执行的原因。[7]现实的解决方案必须是管制与服务并重,既通过资源增量解决泊位问题,同时结合违法整治,实现秩序和效能的双赢,从而在根本上处理好停车难问题。

(三)从政府垄断到公众参与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讲,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存在公众参与,但不同的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等则反映了行政理念的差异。在传统的管制行政下,行政机关掌控了行政过程,公众只能被动地接受行政结果,少有参与的机会,更毋庸说相互合作。而缺乏良性互动的行政结果也因此难以得到真正的认同,“纵然行政目标有益于行政相对方,也难以感化人们的内心或情感,获得相对方对行政行为的回应、支持与合作。”[8]

服务行政并不否认政府在诸多领域的主导地位,但其同时应该是公众参与性行政,即公众积极参与行政过程、政府问计于民、还政于民的行政,这不仅是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也是了解民众需求、正确履行职责的要求。以停车新政为例:破解停车难问题必然需要政府牵头、由交警、城管等职能部门按其职责进行实施,但如果没有对公众需求的意见征询,没有对新增泊位的公示及其意见反馈,那么所谓新政完全可能是政府的一厢情愿,新政的执行完全可能出现市民不认可、不配合,甚至根本无法执行等情况,这对于问题的解决及政府的形象都是很不利的。因此,停车新政所采取的交警、城管、社区(市民)“三结合”的互动工作机制,对于新政方案的推出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从目前的新政实施情况看,西湖景区停车费的下调,小区停车采用包月制的方案等,均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公众意见的采纳。因此,公众参与不仅是行政决策合法性和透明性的要求,也是补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真正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实现一种良好的治理,“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能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9]

三、多元利益的平衡:治理方式的变革

行政理念的擅变、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要求治理方式的变革。如果说,在利益主体相对集中、利益诉求相对单一的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尚可通过命令等管制方式实现治理的话,那么,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这种治理方式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一)社会变革与多元利益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模式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转型既带来了经济的发展,也拉开了社会成员间的经济差距,并逐渐造成社会阶层与群体的分化,其结果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并由此带来社会格局的变化:

1.利益诉求的异质化。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求。这表明,不同利益主体天然存在利益差异和对立。但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政府掌握了所有可支配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利益关系简单而统一,个人的利益诉求比较趋同。而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出现多样化特点,民生问题上也不例外。如因道路资源引发的停车问题上,有车族希望停得方便、停得便宜,最好人行道上也能停车,而非机动车和行人则认为停车不能影响行路;政府部门为挖掘泊位潜力,在商铺、店家等单位空地划定时段性车位,而店家则认为仍然影响生意,要求取消泊位;还有的认为原来车子停在路边不用收费也没处罚,现在划了车位反而增加了经济负担;以及停车费降下来后,停车场承包人的利益受到影响,希望政府予以补偿等等。显然,政府不能无视这些诉求,而应在方案中予以考虑。

2.利益博弈的加剧。任何一个均衡的利益格局都是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结果,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显然会加剧博弈。首先,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不同的利益主体只能在此范围内争取自己的利益。其次,不同的利益主体总希望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第三,强势的利益集团在博弈中总试图谋取最大利益,而个人为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又形成或加入到新的利益集团,使得博弈进一步加剧。这一特点在房地产领域最为典型。在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中,各利益主体包括“房地产商、地方政府、炒房者、投资者、需求者、中央政府、金融机构、学者都参与到博弈中”。[10]应该说,停车新政中的博弈同样存在,如有车族与无车族的博弈、职能部门与普通民众的博弈等,虽然博弈并不激烈,但要考虑到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把各方博弈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拿出一种让各方都满意的停车方案,也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3.利益主体民主意识的觉醒。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过程也是其民主意识逐渐提高的过程。为了促进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各利益主体迫切需要将自己的要求和意志输入到政治决策系统,从而积极谋求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通道。那么,如何对待不同利益主体的参与热情,如何整合不同的利益诉求,就关涉到政府治理手段的选择。

应该说,利益的多元化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平等观念、竞争意识的树立等,但另一方面,多元利益的冲突也是构成社会矛盾的主因之一,如果解决不当,不仅影响社会和谐,甚至还会危及社会的稳定,损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面对多元社会群体的出现以及多元利益的冲突,必须选择合适的利益冲突解决机制。

显然,这种解决机制不可能是市场本身,市场的趋利性和不可控性决定了其不具有这个能力。以停车泊位为例,既然泊位资源不足,那么,按照市场规律,物以稀为贵,通过提高停车费用来解决,谁付得起费用就给谁泊位。但显然,这样的运行是很成问题的。第一,本该由市民平等享有的公共资源变成了少数有钱人的独享;第二,假如大多数车主都能接受高收费,那么泊车资源仍然不能解决需求,矛盾仍然未能解决。而如果采用进一步提高停车费的方式来解决,那么可能造成车主与市场之间的极度紧张,这种紧张如果不由政府来缓解的话,则矛盾的焦点会直接指向政府的不作为。可见,像公共资源这种涉及民生的问题,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而必须有政府介入,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那么,政府应如何介入,能否借助强制力,强行解决多元利益的冲突?

显然,仅靠强制力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因为其前提是:第一,政府有足够的资源去平衡各种利益需求。这一点显然做不到。第二,国家对社会成员具有绝对的权威及控制能力。而客观的现实是,“随着民主与法制的推进以及市场经济的发育与发展,国家对社会成员的权威以及控制能力有所减弱”,[11]无法通过强制手段解决利益冲突。第三,在公众自主性已经得到很大提升的现状下,单纯的强制方式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同。

那么,能否依靠政府权力部门决策人的智慧和决心来解决利益冲突?这在中国是一种惯用的方式,所谓的领导信箱、领导热线就是典型的做法。当然,这也是很多领导乐意做的方式,往往能为其树立亲民的形象。但显然,这种圣人治国的传统习惯行不通了。不管其到底能否解决利益冲突,从其本质看,这就是一种人治。

社会学的冲突理论告诉我们,一个具有长远稳定性的社会并不是没有差异和冲突,而是能够让不同利益群体的人在制度内展开对话、沟通和协商。因此,在利益多元的时代,应借助合理的制度设计,通过平衡而非分配利益的方式来解决冲突,并将冲突引起的各种社会震荡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二)利益平衡及其实现

“利益平衡也可称之为利益均衡,它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12]利益平衡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础。从人类发展史看,利益平衡机制是多样的,有依赖道德的、有双方妥协的、甚至还有战争方式的。而在法治社会,这种机制主要是通过法律实现。

显然,一种理想的状态是:实定法能够预测一切利益关系,并能对现实和未来的利益冲突作出事无巨细的安排;实定法也能兼顾到各种利益,其结果必定实现法的正义和公正。但客观事实是,永远没有万能的法律。如此一来,实体公正与否的判断就变得复杂,而在利益多元的背景下,这种实体公正更难做到。如关于停车问题,无论决策者考虑多么周全,总有其不完善的地方,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最初要新增的停车位向社会公示之后,根据市民反馈意见剔除了1 138个停车位”;[13]也无论停车方案多么完善,也总是会有人满意,有人不满意。因此,既然无法从实体上消弭利益冲突,不如通过程序规则让利益主体自己参与利益分配过程,通过利益博弈,最大程度地实现多元利益的均衡。而这也成为现代国家的一种基本的统治策略。

利益分配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不仅可以使各种利益诉求得以表达,有助于在分配中兼顾各种不同的利益,而且参与的过程即是各种诉求不断整合、求同存异的过程,有利于利益目标的达成。笔者在停车新政试行的第一个月中注意到,市民对新政的意见有所变化:最初的10天主要集中在泊位是否合理、新政是否增加经济负担上;后来则集中在能否包月以及包月费用问题;而到了最后10天,则集中在停车服务上,如收费人员的态度、POS机的效率等。可见,随着公众参与停车新政,不仅新政方案得到完善,公众对新政的认同感逐渐趋于一致,而不同的利益诉求也因此得以逐渐趋同。当然,这一效果的实现有赖于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

1.平等的参与机会,即利益相关者都有平等的表达诉求的机会,其表达的诉求能够平等得到回应。在这里,设置防止强势利益主体以强凌弱的制度性保障机制尤为重要,社会变革的方案应当将这一个重要问题一并考虑在内,以减弱社会变革引起的对社会原有秩序的震荡。停车新政涉及所有群体的利益,因此平等地听取各方意见显得尤为重要。在被取消的车位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泊位设置距离盲道太近,盲人走路不安全以及在小支路上的泊位影响了自行车和行人的通行。

2.开放的决策过程,即在利益平衡机制形成的过程中,利益表达的平台始终是开放的,利益主体始终能参与整个过程,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停车新政的完善过程即是一例。如在停车方案出台前,市政府就此整理了10个问题听取市民意见;在正式实施前通过试行发现问题,完善方案;实施过程中仍然开放平台,广泛听取意见,所以也才有了某小区居民抱团维权并成功取消在其小区建设红线范围内划定停车泊位的事例,[14]有了小区实行停车费包月的方案,有了梅家坞一带停车费用的下调等。

3.便民、多样的参与方式。利益平衡机制必须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使社会获得和谐。因此,多样的、便民的参与方式是激发其参与积极性、能否充分表达诉求的前提。尤其是民生问题,其关涉到每一个人的利益,如果参与方式单一甚至条件苛刻,那么等于是对参与的限制。现实条件下,电话、网络、信件以及协商、合作等都是可行的参与方式。对于政府来说,这些方式也更有助于把利益冲突控制在体制内解决,使社会公众充分信赖体制内利益协调与均衡的能力,从而避免寻求体制外的利益冲突解决方式。

因此,利益多元并不必然带来社会混乱,社会和谐也并不是要彻底消除利益冲突,但通过利益主体对利益分配的平等参与、充分参与和有效参与,可以使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社会利益协调均衡机制,使社会民生得到有效处理。

四、面向民生主义的服务行政

行政职能的实现是行政权存在的意义所在。在利益多元的背景下,服务行政须正视因利益分化加剧而形成的民生问题,并以民生问题的解决作为其行政的主要任务。

何谓民生?民生就是“人民的生计”,是关乎老百姓生存和发展的事项。自古以来,民生即是构成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内容,也是政府获得民众支持的重要依据。尽管在不同的时代,民生的内涵有所不同,但民生问题始终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当前,民生问题之所以突出,其根本的原因就是社会财富分布严重不均,这种不平衡也加剧了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产生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民生问题的解决过程就是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实现行政职能的过程。笔者以为,面向民生主义的服务行政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增强政府协调利益冲突的能力

政府作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应在其法定职责内,有效协调好各种利益冲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

1,政府应通过制定法律及相关制度、政策,为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谐社会应是各方利益都能得到协调的社会,其基础与前提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但在经济转型中的利益差异并不是在公平的境况下形成的。如“一部分社会成员凭借个人秉赋与能力以外的方式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是在不公平交易中掠夺或剥夺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或掠夺了社会共有资源的情况下而获得的”[15]等等。因此,政府应加强制度建设,让各种利益主体在平等的制度范围内博弈。世界各国实践证明,法律规范下的利益博弈机制,可能是最具理性的利益协调机制。

2.政府应充分利用其调控作用,从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利益冲突。个体的利益诉求所追求的往往是其自身的利益,这是由其本性所决定的。因此,期待个体来解决整体利益冲突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而政府作为国家资源的拥有者,应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出发,通过税收、政策等宏观调控,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通盘考虑,减少利益冲突。以停车新政为例,该新政只是杭州市政府解决行路难问题的其中一个举措,但显然,仅仅依靠这个举措是不能真正解决行路难问题的。因此,杭州市政府在解决行路难问题时,显然还要考虑到其他配套的举措,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地铁建设、实行免费单车租赁等,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出行需要。

3.加大政府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入。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是现代服务行政的核心使命,但是,如果没有充足的可支配资源,政府对社会利益的协调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必须加大政府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入,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当前,尤其要把满足广大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需求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点,优先为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

此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进政府在民众中的公信力,也能增强政府协调利益冲突的能力,可为政府实现利益协调打下群众基础。

(二)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以民主促民生

民生问题的背后也关乎民主问题。在社会分层和利益分化的今天,民主的精髓就在于广泛的民意介入,从而达致不同利益诉求相互博弈的平衡。建立健全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不仅可以了解民生需求,还可以沟通政府与不同阶层及其成员之间的联系,避免具有破坏性的利益表达方式和行为规范。

在这里,健全的利益传递机制和相应的政府回应机制尤为重要,否则听取民意只是一种形式,成为决策合法性的借口。笔者在停车新政事例中注意到,杭州市政府在出台该新政前、新政实施完善阶段以及后续的市民意见处理中,均为市民提供了较为畅通的表达平台。如新政意见出台前,市政府通过发放问卷、媒体参与、网络参与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为停车决策提供依据;新政开始实施的第一个月是新政的初步完善期,政府开通了多路热线,结合媒体报道、停车监管中心的巡查等工作,对市民意见进行汇总,并把处置情况及时反馈。在此基础上,又专门出台了《关于建立“停车新政”市民意见处置机制的通知》,对意见汇集途径、意见办理的部门责任分解、意见办理的反馈机制及其督察考核机制等作了明确规定,保障市民在停车问题上充分的表达机会和及时的意见回馈,有利于该新政的完盖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利益群体因其表达能力不一,对其利益的影响效果也不一,在利益表达的诉求中尤其要关注到弱势群体的声音。目前,弱势群体的表达力量过于分散,政府应培育其群体参与利益博弈的能力,同其他利益主体展开有效博弈,较大程度地提升弱势群体的还价能力。

(三)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

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随着我国向“小政府、大社会”的转型,非政府组织将在社会发展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得到较快发展,多集中于教育、文化艺术、环境、卫生等领域,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公益事业以及政府向其购买公共服务的成功案例。但总的来讲,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因此,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对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型、社会自治以及提供丰富的公共服务起着重要的作用。如在停车场建设上,完全可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鼓励民资、外资进入停车场,大力鼓励各类企业自主开发停车场,允许其有合理回报,也可采取政府、企业合作经营模式,共同拓展市场”,通过市场机制破解“停车难”问题。

五、结语

毫无疑问,和谐、幸福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也应成为国家存在的终极目的。在利益多元、生存状态各异的今天,如何协调社会矛盾,如何保障各阶层的利益,增进各阶层的发展,是现代法治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程度,也正是衡量政府执政能力之所在。

注释:

[1]停车难,已连续几年成为杭州市“两会”的热门话题。据杭州交警部门统计,2000年,杭州城区拥有机动车9万辆左右,2003年猛增到19万辆。截至2007年年底,杭州机动车达到40万辆,7年中翻了4番。另据统计,2003年,杭州城区拥有停车泊位11万个,截至2007年年底,杭州停车泊位仅仅增加了2万个。参见《杭城泊车新政:争议中前行》,载中金在线网:http://news. cnfol. com/080724/101,1281,4484355 ,00. 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7月30日。

[2]参见杭州市《关于破解“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8]10号)。

[3]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修订6版),第36页。

[4]关于给付行政与服务行政的关系,学界尚有不同看法。笔者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即:二者均是基于“生存考虑”发展起来的,仅仅因为不同国家的学者基于不同语义和不同角度才引申出两种不同名称的行政模式,但其实质是一致的。参见柳砚涛:《行政给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2-83页。

[5][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6]参见张书克:《“服务行政”理论批判》,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7]《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0号令,1995年颁布)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事前应配备或落实相应的停车场所,不予落实的,公安车辆管理机构不予核发车辆牌证。”

[8]崔卓兰、蔡立东:《从压制型行政模式到回应型行政模式》,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9]参见俞可平:《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10]见《中国立法博弈:博弈主体多元化利益难以调和》,载广州视窗网sdbd/200701/t20070126_939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8月28日。

[11]参见顾培东:《试论我国社会中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机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12]冯晓青:《论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载《江海学刊》2007年第1期。

[13]参见《停车新政背后故事:财政收入减少设施投入增加》,载浙江新闻http://news. zj. com/detail/885047. 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8月28日。

[14]参见《停车新政背后故事:财政收入减少设施投入增加》,载浙江新闻http://news. zj. com/detail/885047. 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8月28日。

[15]顾培东:《试论我国社会中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机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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