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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滨:审判公开之推进

作者:顾滨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审判公开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这一原则是废除欧洲各国专制时代实行的秘密审判和君主干预司法的制度,向公众表明光明正大地行使审判权,并且以审判受观众的监督来保证其实行。因此,这是法治国家的一项根本原则。”[1]《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要求各会员国进行广泛宣传)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2]我国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

然而,审判公开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实际执行情况却不甚理想,法院总是以各种理由将旁听群众和传媒拒之门外,此种状况直至1998年才开始有所好转。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实,各类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以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众自由参加旁听外,逐步实现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审判公开要求将诉讼活动向诉讼当事人及与案件无关的社会公众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分为直接公开与间接公开。直接公开是指公民直接到法庭旁听;间接公开是指公民通过传媒报道了解诉讼进行情况。直接公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公民不可能经常到法庭旁听,更不可能以这种方式去了解和监督司法;另一方面,我国许多地区的法院硬件设施有待完善,审判场所和设施不能满足公民旁听的需要。间接公开正好可以弥补直接公开的上述不足。由于现代传媒业的发达,传媒报道可以扩大审判公开范围,可以弥补法庭硬件设施不足的问题,可以让公民足不出户就了解司法、监督司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对司法所享有的知情权。推进审判公开,增加司法透明度,司法机关可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诉讼程序应完全公开。如起诉、受理、开庭、宣判、送达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是否上诉,二审结果等等,应完全公开。

第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庭审应当向公众和传媒公开。公民凭身份证、记者凭记者证可以到法庭进行旁听,但应遵守法庭纪律,如关闭通讯工具,及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对于是否允许旁听的公众、记者进行记录的问题,笔者认为,只要公众与记者的记录行为不影响法庭秩序及案件的审理,法庭应予准许。与其让记者凭记忆去报道庭审情况,还不如让其凭记录去报道,如此,更有利于传媒的报道不偏离事实,更有利于公众与传媒对庭审过程的监督。

第三,庭审可以现场直播。从现阶段看,庭审直播实际上起到一种法制宣传的作用,遇有直播的重大案件,庭审前,控辩双方均会作较为充分的准备,一般出现意外情况。因此,从树立司法权威的角度考虑,应当允许直播。但从长远来看,直播案件的范围应予限制,因为有时候直播这种形式对当事人的震憾力比判决结果甚至更重,司法也要尊重人权,司法也应人性化。

第四,裁判文书应该加强说理并予以公开。因为“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上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故法官对于自己对案件证据的取舍、事实的认定应当进行解释说明甚至论证,要使人们知道判决是如何得出的。

美国法院的判决书可以在网上随意查阅,判决书中不仅有案情摘要(syllabus),而且有裁决理由(opinion)。在裁决理由之前,有时还会有一个说明,某法官起草裁决理由,某法官参与了附议;某法官另一个裁决理由,根据哪部法律作出裁决,都清清楚楚地显示在公众面前。甚至还会有某法官不同意法院裁决的,也会列出自己的理由。我国当前还达不到这样一种程度,但是从长远看来,这是一种目标。现在有些法院要求所有裁决文书在法院内部的局域网上公开,使上下级法院的任何一个法官都可以随时查阅,使裁判文书能够禁得起法官的查阅和考验。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可以向社会公众和传媒公开,接受公众与传媒的监督。

注释:

[1] 见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506页。

[2] 见(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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