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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2日,《中国司法鉴定》杂志社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了“中国司法鉴定立法研讨会”。

2001年10月12日,《中国司法鉴定》杂志社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了“中国司法鉴定立法研讨会”。2001年10月12日,《中国司法鉴定》杂志社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了“中国司法鉴定立法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陈光中教授、樊崇义教授、宋英辉教授应邀出席了会议。陈光中教授和樊崇义教授作了主题发言,樊崇义教授还向会议提交了题为《公正:司法鉴定改革与完善的最高追求》的论文。

陈光中教授在发言中阐述了以下观点:其一,司法鉴定应当单独立法,证据立法不可能解决司法鉴定的所有问题。司法鉴定法既包括证据法的不少内容,也包括诉讼法的不少内容,还有不少内容属行政法的,如鉴定机关的设置和管理、鉴定人员的选任和培训等,若将其全部规定在证据法中,不仅不科学,而且会冲淡证据法自身的基本内容。其二,公安、检察和法院的鉴定机构都应当从所属部门中分离出来。这样有利于保证司法鉴定的独立和公正。起诉和审判部门无需设立鉴定机关是不言而喻的。考虑到侦查活动的紧急性,侦查部门可留一部分技术人员,从事现场的勘验、物证、书证的提取等,但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只能作为勘验检查笔录,而不属鉴定结论。其三,应明确规定鉴定只能由自然人进行,而不能由单位进行。由自然人签名和由自然人与单位同时签名的鉴定结论有效,只有单位签名的鉴定结论无效。因为只有单位签名的鉴定结论无法进行质证和辩论,难以保证其真实性。

樊崇义教授是本次司法鉴定立法研讨会的第一位主题发言人。樊崇义教授从宏观上阐述了司法鉴定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他认为随着司法鉴定理论研究的深入,理论界对司法鉴定的许多问题都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模式,那么,怎样对这些不同的模式进行评价和取舍呢?樊崇义教授认为应该遵循“一个目标、两个关键”的基本标准。一个目标是公正,两个关键是独立和科学。为此,公安、检察和法院的鉴定机构应同所属部门予以分离,司法和鉴定是两种不同的职权,公安司法机关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是一种自己制造证据的行为,是违反鉴定作为一种证据的客观属性的,更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其次,应给与控辩(原被告)双方以平等的鉴定程序启动权,这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性做法,也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此外,要改变目前我国地方鉴定立法中出现的过分职权化的做法。有些地方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所谓终局鉴定,规定所谓两鉴终鉴、三鉴终鉴,规定上级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优于下级的,省内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优于省外的,省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优于其他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等等,这些作法都违反了鉴定作为一种科学认识活动的基本特性。

其他许多来自实际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对司法鉴定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鉴定立法与证据立法的关系、鉴定立法的框架及制度内容、鉴定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鉴定管理体制、鉴定人制度、司法鉴定程序等许多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从这次鉴定研讨会来看,我国理论和实际部门对司法鉴定的探讨和认识取得了以下进展:一是司法鉴定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许多专家学者都对我国鉴定制度的改革有了深入的研究,并有着独到的见解,这与前几年,甚至前两年都大不一样。二是公检法机关的部门保护意识已有一定的淡化,虽然仍有部分实际部门的同志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来看待鉴定制度的改革,但已有不少实际部门的学者能超脱部门利益来探讨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如法院即有学者认为法院无需设立鉴定机构。三是许多学者,特别是有些部门的领导同志,已意识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民主法制的健全,我国的立法,包括司法鉴定立法应当从过去的强调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到强调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如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司长刘一杰同志即认为我国司法鉴定立法应强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陈永生整理,宋英辉教授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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