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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8日,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就“律师介入第一次讯问的有关问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时空连线节目的采访。采访中,樊教授重点就律师介入第一次讯问及讯问时录音录像问题进行了阐述。
首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程序。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虽规定了律师可以介入,但对具体程序并未规定,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律师介入的时间是在第一次讯问后48小时内,重大案件应在5日内。而我们的“审前程序改革示范”项目是将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到第一次讯问时,目的在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使律师及早见到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此时律师的地位,表面上看是起到一种见证作用,实质上其地位仍然是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
其次,第一次讯问的口供问题。口供是法定的证据之一。由于受传统的影响,对口供效力和证明力的确定长期以来形成了“口供第一(特别是第一次口供)”的观念。但我们并不主张第一次口供的证明力就比较强,而主张综合全案证据对其证明力进行认定。因此说,我们设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项目并非由于第一次口供的重要性,而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为了保证口供证据以及刑事诉讼的质量。
对律师介入第一次讯问的作用应坚持两分法: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看,律师在场可消除其紧张心理,并防止公安机关实施刑讯逼供,有利于保证口供质量;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认为有律师撑腰,一切交给律师而什么都不讲或瞎讲一通。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否可行?我们进行了大量试验,经过试验和案例分析,我们认为律师介入第一次讯问还是利大于弊的。其不仅保证了口供的质量,还有利于洗清警察的不白之冤。这是有理论和实践根据的。
最后,在回答记者关于律师介入第一次讯问是否又会出现警察和律师串通作弊现象的问题时,樊教授指出:为防止这种现象出现,还要有一定的配套措施:一是同时设立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二是在司法体制改革时,最好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分立出来,使其处于中立的立场,由看守所主持录音录像。当然这需要许多工作要做:1、进行司法体系改革;2、实行录音录像全程化,不仅第一次讯问,而且所有讯问都要;3、设立律师在场时录音录像跟踪制度。
这一系列工作都已纳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承担的联合国“审前程序改革示范项目”中,该项目目前只是刚刚开始,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总之,我们的奋斗目标就是要在我国建立起律师值班制度和录音录像制度,使刑事诉讼程序更加科学化、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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