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动背景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报告,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1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
“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9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提出,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颁布和实施《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重点推出7项改革措施。
“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法治的彼岸在何处?在依法行权成为各个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本信条的地方,在依法维权成为普通民众以及民间组织行为方式的地方。通过司法改革,锻造一个独立的、强有力的司法权力,是落实国家审判机关宪法地位的必然结果。根据中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和在司法体制的运行中处于不受其他机构干涉的独立地位。长期以来,宪法赋予法院的独立地位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这正是我们现在进行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4年的人权入宪与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将社会方方面面的变革明确地纳入到了人权与法治的原则之下。可以期待,2005年政治、行政、司法等领域的改革将循此原则逐步展开。
二。论坛内容
本次两会的法律热点涵盖方方面面,在程序法及实体法的民商法、行政法以及法理等领域都有涉及。本次论坛拟根据嘉宾老师的意愿展开深入探讨。
另外,为保证论坛的顺利开展和收到良好的学习效果,我们特收集了一些相关资料:
(一).程序法方面:
1、最高法院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明确,围绕“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任务,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充实审判力量。 “使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肖扬说。
两审终审制既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死刑复核程序则是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以外的重要的司法制度和特别的诉讼程序,也是判处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按照这一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做出的适用死刑的判决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正因如此,正确执行这一程序,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冶久安均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无论是在立法、司法上,还是诉讼理论上,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现存有诸多弊端,其中最大问题就是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已有22年,其带来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现存的突出问题还有:
(1)死刑复核程序下放的危险,核准权的下放导致各地适用死刑的标准过分悬殊,不利于我国法治的统一。大范围下放核准权并没有给我国刑事犯罪活动带来特别大的打击。
(2)死刑复核的范围不明确3.死刑复核程序诉讼构造的缺失 4.死刑复核的审理期限没有规定等。
对此现状,我们不得不思考完善死刑复核制度的可行之路,是否应该借鉴国外慎用死刑的特别措施?坚持死刑复核制度,最高院是否应收回核准权? 核准权收归最高院的具体步骤及方式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学者提出了完善报请复核及复核程序、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机构及形式、完善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机制等建议,它们的具体操作的情况如何?
2、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平权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参与案件的审判,但在案件庭审、评议中不发挥任何作用,在审判活动中“陪而不审”;还有些人民陪审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案件庭审、评议中随意发表错误的意见。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合议庭作用的正常发挥,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通过相关规定严格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确保人民陪审员素质,明确人民陪审员职责,规范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的同时,还就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和规范合议庭的评议规则作出专门规定,以防止人民陪审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3、再审制度的改革:把再审启动权交给当事人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包括一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二审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的在于维持社会主义法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是为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提供一个途径。如果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最终能使错误的判决、裁定得到纠正,就能使自身权益得到维护,其合法权利不会受到损害。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必要性还在于,申请再审往往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一个重要途径。
4、便民诉讼:人民法庭可直接受理案件(巡回法庭)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法庭10392个,每年审结230余万起案件,占全国法院审结各类案件总数的40%左右。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庭不能直接受理案件,老百姓打官司,不管路途远近,一律都要先跑到基层法院立案,然后根据案由、标的额等条件分到人民法庭,这种情况与司法为民的要求不相适应。基于此,最高院院长肖扬提出要“改革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规范巡回审理工作,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方便群众诉讼。”
5、少年法院
1984年11月,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诞生。如今,全国已拥有少年法庭2400多个,有7200多名审判人员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同时,还涌现出一批如“法官妈妈尚秀云”式的优秀法官。我国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运用司法手段切实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矫治少年犯罪,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制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之一。20年来,少年法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专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未成年犯罪的日益严重,少年法庭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审判力量相对不足,机构编制受限,领导的重视不够,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频繁调动,使得队伍建设困难等问题,都已切实摆在眼前。
6、法院不再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2003年北京市三级法院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就达4100余件、由法院委托拍卖物品标的达42亿元左右。由于司法鉴定结论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结果都具有关键作用,法院执行物品的评估、拍卖直接关系案件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所以司法鉴定、委托拍卖历来是法院审判的重要环节。过去涉及法院指定鉴定、拍卖机构时,一般由承办法官直接指定,鉴定、拍卖机构的不规范和主审法官指定拍卖、鉴定机构的做法,存在鉴定机构受利益驱动有时难以作出客观结论从而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以及滋生法官腐败的漏洞。
为此,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该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活动的性质,除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检察机关负责自侦案件的部门)为侦查犯罪提供技术鉴定支持,在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外,其他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都应是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各鉴定机构之间互不隶属,没有高低之分。
(二)民商法方面:
这次两会的关注焦点集中在公司法,物权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上。
1、《公司法》
2月25日,《公司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在做《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表示,本次《公司法》修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交易风险,使《公司法》更加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涉及一百多条共六方面的修改草案中,有关保护股东权益的内容是目前争议最小,呼声最高部分。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股东诉讼权。除了股东诉讼权外,股东直接诉讼权对于证券市场投资者来说更显重要。,《公司法》修改草案对于证券市场的另一重要影响在于对上市融资的规定。有关上市融资条件的修改是否能够通过审议,还需等待委员们的讨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共涉及148条内容的修改,其中新增加44条,删除13条,修改91条。本次《公司法》修改基本涵盖了六方面内容:一是对公司设立的条件的修改;二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三是完善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四是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规定的修改;五是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问题;六是明确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2、《物权法》
“与社会中每位公民利益息息相关的《物权法》今年不太可能在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物权法》建议稿起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对大公报指出《物权法》的最新立法进程。可以预见,如果在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提请表决,《物权法》在今年就没有颁布的可能。今年“两会”期间,如果《物权法》没有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物权法》只能在明年或者更远的将来才有可能出台。
但是,《物权法》意义重大,它使宪法原则具体化。去年“两会”通过《宪法正案》中国政府首次将保护私人财产写入宪法,但是真正可以对公民财产产生具体影响的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法律《物权法》的出台。 所以《物权法》的立法动态还是吸引着各方的关注。
3、《证券法》
会各界瞩目的《证券法》修改有望4月正式启动立法程序。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将向4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提请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证券法》修订工作涉及到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强化股市的投资功能、允许做空和信用交易、允许合规资金入市、加强监管等等方面。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教授认为,《证券法》的修改不可能具体到对市场关注的“股权分置”问题给出明确答案,但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允许合法合规资金入市方面将会有所突破,新的《证券法》将更为具体和富有操作性。“《证券法》是一部证券市场的基本法,不会涉及具体的政策问题。”曹凤岐说。但是他同时认为,“股权分置”问题必须在向流通股股东倾斜的基础上得到解决,而《证券法》修订的一项基本出发点就是保障投资者利益,体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价”的原则。从这种意义上说,《证券法》修订案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也有重要的意义。
4、《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将于今年“两会”之后提交人大常委会最后审议。与1986年那部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试行企业破产法相比,这将是一部符合市场化理念、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新的企业破产法。这部新法研究制定的过程中,伴随着各种各样的争议,其中的焦点,是如何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保护职工权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经济补偿金等是否优先清偿,社保费在优先清偿中,是否既包括个人账户部分,又包括基本账户部分。修订《破产法》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必备准则,又是保护生产力所需的。而且,随着个人金融业务逐渐成为一项支柱产业。个人信用体系的呼之欲出标志着我国的个人金融市场发展向前迈出一大步,但目前《破产法》对于个人信用体系包括个人破产及抵押物的处理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应该对现行的《破产法》进行修改,来适应当前的形式。
(三)行政法方面
在两会的法律讨论中,属于行政法类的议案最多,共有316件,占议案总数的31.9%。其中呼声最高的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修改义务教育法。
专家在两会上关于行政法的发言
王利明(著名民法学专家,湖北代表团)
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行政许可如果不受到监督和制约,就会损害老百姓利益。譬如行政许可不规范、拖延、随意变更撤销。当前,一要审查各地实施纲要的方案是否与纲要要求一致;二要检查督促各地落实纲要的情况。本届政府在加强依法行政方面决心是很大的,力度空前,措施也非常得力.
姜伟,博导,刑法学专家(黑龙江代表团)
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依法行政的核心是政府和公务员按照法治的精神去行为。首先是思想观念的转变。“以人为本”、“以民为先”是法治精神的核心。政府官员的观念应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其次,要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一是要努力摆脱“部门立法”倾向;二是加大对各部门条例的审查备案力度。
徐显明(法理学专家)
在法治政府中,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在运行上实行相反原则;对公共权力而言,凡法律未提供根据的,启动即推定为违法;而对公民权利而言,凡法律未予禁止的,均得推定为自由。法治有形式与实体之分,依法行政是形式法治,而使人民权利最大化才是实体法治。全公共权力系统的法治化才是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的标志。
1、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警察滥用职权成为亮点
细读长达113条的法律草案文本,就会发现,草案在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时,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进一步规范警察权力的行使。这无疑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引人注目的亮点。
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草案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改变了现行条例对行政拘留处罚的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草案还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将不用执行拘留,而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将行政拘留折处罚款。专家表示,这一规定在区别对待这些特殊违法人群的同时,又能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执法程序上,草案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讯问查证超过12小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无法通知或者有碍调查的,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而现行条例就没有这样的规定。专家认为,这一条款使警察的执法行为能够受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确保公正执法。
修改义务教育法
2、修改义务教育法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000号议案——由王斌泰、蒋作斌、杨泉明、欧可平、胡平平、李文成等376名代表提交的“关于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成为本次会议联名人数最多的议案
“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处于新的历史背景,需要适时修改《义务教育法》。”王斌泰等376名代表在议案中提出,《修改义务教育法》要在进一步强调发展义务教育的重要指导原则等十个方面实现指导思想和制度上的创新。
(四)法理学方面:
人民法庭审判的法理学思考
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是研究法律现象中带有普遍性质的问题(比如法律的性质、基本特征、法律的起源),以及在宏观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彼此关系的问题(比如法律与政治、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文化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一个理论范式的框架,提供一个可以客观描述的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图景。
很多人对于人民法庭的审判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比如,人民法庭审判的案件比院机关审判庭审判的案件要容易,院机关人员比人民法庭人员的业务水平要高。这种理解实际包含了相当多的想当然成分,而现实中法庭受理的案件往往并不简易,况且,判断案件是否简易或疑难亦非易事。若拥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对法律掌握得精熟,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强,则所谓疑难案件就少,反之就多。案件难易与案件标的额的大小往往不成正比。不能说农村发生的案件或以农村当事人为一方的案件肯定比发生在城市的案件或双方都是城市居民的案件要容易。同时,所谓小案子往往蕴涵着深刻的社会问题与法理。多年来法院一直号召广挖案源,因为案源关系到一个审判庭的经济收入,对于受理的案件,即使疑难,人民法庭也不会轻易移交。
被调查人民法庭的一个法学院的本科实习生总结得出结论:做人民法庭法官其实并不需要太多法律知识,转业军人挺合适。很多人也有类似认识,但一般老百姓也许惑于表面,而该实习生则大概因为所学中外法学大家的著作没能排上大用场,抑或他是一个法条主义者,不了解法律的多元化:〈1〉,过分迷信“官方法”,而忽视“民间法”,过分信奉西方类型国家法的普适性,而对于本土文化、地方性知识缺乏深入、细致的了解。千差万别的人情风土、习惯偏好等传统文化因素对于根植于最基层的法庭极其重要,“一个只懂得法律的人,绝对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人。”,〈2〉“某种很像法律的东西,虽没有任何强力的支持,也能够存在并证明是有效的。”〈3〉。大多数门外汉认为“书本中现成的法律能够决定出现在法官面前的任何问题。”〈4〉审理案件毕竟不象解案例分析题,因为案例是被高度抽象和浓缩过的,而法庭法官面对的却是具有丰富个性的、尚未格式化的并难以以规则化方式处理的现实
(五)关于《反分裂国家法》的方面
2005年3月14日,《反分裂国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是将中共长期以来对台方针政策的法律化,按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在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法草案同日的话,是“以宪法为依据,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等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反分裂国家法》的特殊性在于,中国大陆首开政治问题立法解决的先河,体现出了中共在遏制遏制“台独”,并最终结束两岸长期分治状态的政治意志和决心。该法律除了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更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得以“非和平手段”解决台湾问题的底线。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两岸关系的再度紧张与国际舆论不同的意见。大部分意见认为这部法律的出台体现了中共希望通过 渐进式统一来对抗渐进式“台独”。
《反分裂国家法》共有十条,法律首先开宗明义地表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主权完整、促进两岸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与神圣职责。该法第三条将台湾问题定义为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因此是中国内部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中国普遍媒体认为《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和平统一的法律,是为了不改变一个中国现状的法律。法律的关键是促进海峡两岸的交流,以促进和平统一。《反分裂国家法》不应被解读为“战争授权法”,是因为在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拥有对外或对内的宣战权,并且不放弃使用武力对待“台独”的政策在此法起草之前,就已为世人所深信无疑。因此,看不出需要订立专门法律事先授权并明确规定开战前提的必要与益处。此法订立的意义,一在明确向“台独”势力警示界限,以降低发生冲突的可能;二在将若干和谈与妥协政策从领导人谈话的形式转化为正式的国家意志,使得指导与参与和谈、作出可能的两岸妥协性安排的人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免受内部的政治纠纷。
三.活动宗旨: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报告,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1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也于12日下午3时在人民大会堂顺利幕会。两会顺利完满地落下帷幕,但我们对两会所讨论的议题,内容和精神的学习才刚刚开始。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论坛的举办达到以下目的:
(一) 中国政法大学是以“政”和“法”为学术中心论题的高等院校,这次论坛将全面贯彻2005年两会的改革精神,这将结合我国政法事业的未来发展和我国法治进程的需要,让广大同学了解掌握我国社会各方面改革发展动向及前景,特别是与我们专业相关的2005司法改革议题、动向及在两会中的落实情况,培养起我们关注国计民生的时代责任感,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我校学生的法治思想与思想政治素质。
(二) 这次论坛将为我们提供一个广阔的学习交流平台,不仅能促进师生间的交流,使同学们领受老师对中国司法改革与法治进程的独到见解,更能为老师之间的学者对话、智慧与激情的碰撞提供一个理想的平台。
(三)这次论坛将给我们带来的不仅有2005司法改革的最新动向和议题,还将通过对程序法以及实体法中的民法、行政法、法理、特别法的探讨使我们获得学术前沿知识。
(四)这次活动还能使我们进一步贴近人大代表,了解他们的对中国法治的思想见解,聆听他们如何站在民主的浪尖上代表人民的意志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如何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问题等。
这是我们希望达到的效果和活动的最终意义,我们相信这次活动将给予每个人丰厚的思想收获,构建起更成熟科学完善的学术思想体系。
四.活动流程
1.学生主持人开场,介绍主讲人及到场嘉宾。
2.主讲人老师引导论坛开始,嘉宾就论坛涉及的各个论题进行讨论。
3.现场提问环节。
4.嘉宾结束语。
5.学生主持人宣布论坛结束,欢送各主讲人及嘉宾。
五.论坛出席嘉宾
陈瑞华(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导)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
陈桂明(《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许智慧(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鼎业律所律师)
六.计划邀请的相关媒体
(一)报刊:
1.《中国律师》杂志社
2.法制日报
3.京华时报
4.南方周末
5.中国政法大学校报,《准律师报》
(二)网站:
6中国法学网
7中国诉讼法律网
8法律思想网
9民商经济法网
10.新浪网
11.网易
12.搜狐网,
13中国网
14中国政法大学校园网,
(三)电视媒体:13CCTV-12法制频道栏目组
15.中国政法大学电视台,广播台
七.时间地点及受众
1. 时间:3月30日晚6:30——9:00(周三)
2.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礼堂
3. 受众:(1)中国政法大学全校师生(包括各社团代表)
(2)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法学教育中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国民族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南开大学等兄弟院校代表
八. 规模:
1500人---2000人
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校团委
承办: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2005年3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