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6日到6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主办的“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护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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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6日到6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主办的“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护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邀请了中国、英国及德国知名教授、律师、法官等参加。我校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博士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应邀参加会议并作为中方代表在开幕式上致词。
樊教授指出辩护权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对于辩护权制度,樊教授指出有三个基本问题要解决:一是基本人权问题,是否将辩护权作为基本人权有不同的认识。第二个问题是辩护制度是否是一个进步的制度,这一基本问题人们的认识不同。有不少干警就认为辩护权制度是为坏人说话的制度。三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问题。辩护要不要从审判走向侦查?侦查程序要不要透明、公开,要不要辩护人参与?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樊教授指出,一直来,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时有发生,说明我们还缺乏一个相应的制度来制约。若不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确立讯问中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等三项制度,刑讯逼供就无法彻底抑制。樊教授提纲挈领,深入浅出的致词,赢得了全场热烈的掌声。
樊老师还担任了辩护权制度讨论阶段的主持人,并就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了精彩的主题发言。樊教授指出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我们需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指出要正确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的内涵和本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不能把“非法”失之过宽,非法主要是侵犯犯罪人基本人权,应采用联合国关于禁止酷刑公约中的界定:一是暴力取证;二是不人道的方法取证;三是精神折磨的方法取证;四是使用麻醉药品取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情况,排除的范围要坚持绝对排除和相对排除相结合的做法。不能像英美那样采取绝对排除的做法。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问题,要坚持不能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则。是否是非法证据,被告人有权提出意见和说明。这是权利,不是证明责任倒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问题,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庭前和法庭上的排除,都要由法定程序进行确认。不能只由办案人员自由裁量。樊教授的演讲立足刑事诉讼法的学术前沿,对相关问题作了深入而细致的分析,引起了激烈的反响,并引起了与会国内外专家们的热烈讨论。
此次会议取得了丰硕的成果。6月27日,为期两天的会议在愉快的氛围中落下了帷幕。
(冯举 整理)
上一条:2007年7月5日,第三届陈光中诉讼法奖学金颁奖大会暨获奖学生座谈会在京召开。
下一条:2007年7月9日上午,教育部副部长李卫红、教育部社科司司长杨光、副司长袁振国等一行3人莅临我校学院路校区,对诉讼法学研究院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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