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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8日,我院院长卞建林教授接受《人民法院报》专访

 

2009年2月8日,我院院长卞建林教授就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报》专访,对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刑诉法再修改如何在此方面加以完善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对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两年来的工作作出了积极评价。

卞建林教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推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之后,此次又出台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规定做了规范和细化,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坚决避免错杀,慎重适用死刑的决心。卞教授进一步指出,在刑诉法再修改时,如何对死刑复核程序适度加以诉讼化的改革应当从如下方面加以研究:第一,检察机关与辩护人如何以适宜的方式或者途径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第二,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如何以法定的程序或者方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予以表达、体现;第三,死刑复核的法律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包括死刑复核期限的设置;第四,死刑特赦程序的建构,这是顺应国际刑事司法发展趋势的需要。

  卞教授认为,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两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严格依法履行死刑核准权,实现了“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人们看到,该项工作正在平稳有序、富有成效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履行核准死刑重大职能的过程中,注意遵守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注意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和证据关,注意死刑案件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切实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认真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死刑标准不一的现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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