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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6日,我院名誉院长陈光中教授应邀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讲课

主讲人陈光中教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主持

讲座现场

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主持集体学习。我院名誉院长陈光中教授应邀就“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机关相关职能的完善”问题进行专题讲解。

陈光中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坚持以宪法为根据,坚持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提高诉讼效率、树立司法权威的基本理念,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立足本国国情,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内容,继承弘扬优良革命司法传统,借鉴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有益经验,努力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相协调。

陈光中认为,我国现行的侦查模式应予以坚持。应当加强反腐败犯罪力度,赋予检察机关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权力,但只限于贪污贿赂案件,也不必允许使用全部特侦手段。着力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都有权监督,对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的严重违法侵权行为,检察机关有权接受申诉,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积极改善律师在侦查中的地位。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应持客观公正立场、形成侦、辩、检之间的三角形诉讼结构,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增设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陈光中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应适当诉讼化,检察机关有权参加死刑复核程序,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程序可以由两高共同商议试行。检察机关介入不仅要防止该杀的不杀,更应防止不该杀的杀,可杀可不杀的杀;共同努力防止冤杀,并逐步减少死刑。

陈光中认为,非法言词证据必须绝对排除,实物证据相对排除。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由检察机关和法院负责排除。申请排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提出证据或线索,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负有提出反驳证据的责任。检察机关和法院有主动调查核实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事实的职责。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达到较大可能性,即证据较大优势。陈光中认为,我国的证明标准应当坚持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理念。现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表述,具有中国特色,不必修改。不宜按罪责轻重分不同层次标准,也不宜分公诉标准与审判标准。坚持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明应达到唯一性、确定性,以免发生错判。以疑罪从无、疑刑从轻原则处理定罪、量刑中认定案件事实的疑难问题。同时,应当在刑事证明中规定“推定”规则。

在认真听取陈光中教授的仔细讲解后,曹建明检察长代表高检院对陈教授表示衷心感谢,对陈教授关于检察职能配置的改革完善建议表示赞许。随后,曹建明就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发表讲话。

高检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副检察长朱孝清、孙谦、张常韧、柯汉民,中央纪委驻高检院纪检组组长莫文秀,政治部主任李如林,检委会专职委员童建明参加集体学习。

 

  供稿:曾新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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