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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陈光中教授接受凤凰卫视采访就刑诉法修改作出评论

陈光中:本次刑诉法修改未来仍有前进空间

消息来源:凤凰网2012年3月13日

凤凰卫视3月13日《2012两会评论》节目播出“两会观察:刑诉法表决在即望投下负责一票”,以下为文字实录:

闾丘露薇:那么可以看到有网站做了这样一个调查,在97%的被访者里面,表示是非常关心这次刑诉法的大修。

不过问到他们对于刑诉法的内容,到底了不了解,这些被访者里面有65%表示说不知道,那么有人民网舆情分析就显示出来,大部分的民众其实这种关心是来自于网络上的一些意见领袖,那么很容易受到这些意见领袖的观点引导,他们也建议说,作为政府来说,其实在刑诉法审议的前后,应该做更多的普法工作。

对于人大代表来说,其实也有人大代表告诉我们说,也有很多的代表其实对于刑诉法并不是太了解,所以在最后投票之前的关头,一些人大代表正在做积极的游说工作,希望这些人大代表们能够了解争议到底在哪里,也希望在投票的时候,能够投下负责任的一票。

陈光中:死刑复核“可以”讯问被告人是倒退

闾丘露薇:那么说到关于刑诉法,因为对有很多人来说,觉得有点点陌生,似乎是太专业了。那今天我们就在现场请来了法律专家,我们的陈光中先生。陈教授,第一个问题我们跳过所有的好话,赞扬它的、(说它)进步的。

我们直接来看,在之前您的采访里面,多次提到说它有退步的地方,比方说死刑复核讯问被告人,第三稿没有了“应该”,那对于这点您曾经表示过很担心?

陈光中:对,是的,我曾经表示,原来曾经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后来又改成“可以”讯问,“可以”讯问取决权就在于法官,我认为这是一个倒退。

那么死刑案件是人命关天,而且死刑复核是最后一个关口。我认为“应当”讯问,现在我得到的消息,据说在这个问题有争议,而且立法部门非常有可能改回“应当”。如果能够改回“应当”,对于生命权更有保障,我就非常高兴。

郑浩:对,看上去是两个字的改动,但实际上它的法律的意义非常的重大,因为它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陈光中:因为“可以”,是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应当”就是必须这样,所以说每个案件都必须询问被告人,我觉得这个是程序正义更加彰显。

陈光中:“审而不限”应严格限于极个别情况

闾丘露薇:那您在接受访问的时候,另外提出一个担忧的地方,就是一审的“审而不限”,那这样的话它会造成对被告人无限期的时间上的拖延,那对于这一点你有没有听到一些可能会有一些改变?

陈光中:这个问题,我个人确实提出来了不同的意见,而且强烈的呼吁,那么到现在为止,没听说准备改。那么我只能这么说,这个规定是有缺陷的,如果一定通过了以后,那么我建议在司法解释时候,要加以限制。

因为一审案件,如果说最高法院一决定,就可以半年、一年,甚至于两年、三年都是合法的,把这个被告人等于挂在那儿了,我觉得是很不妥当的。所以说只能通过以后要么就修改,不修改通过以后司法解释,更严格的加以限制,只能限于极个别、极个别的情况。

陈光中:修正案第73条是很大进步恰到好处

郑浩:社会上议论比较多的还是第73条,就是有关所谓的秘密拘捕。其实我们也知道这一条它主要是设置,如果说一些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或是从事恐怖活动,或者是进行特大的贿赂案,执法机关可以对他进行强制性的监视居住,甚至于拘捕,那么这个涉及到一个国家安全的问题。您认为就是这一条在法律的设置上,是应该偏紧还是应该偏松,还是说按照人性、人权这些想法来去设计呢?

陈光中:这次强制措施以后,通知家属问题,已经做了不断的修改进步,那么同原来的相比,已经是做到很大的限制了。现在只剩下一个问题,就是说拘留的时候,限于国家安全和恐怖犯罪这两种罪,如果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

我认为这两种案件很特殊,而且只限于拘留,拘留就是紧急的抓人,在西方相当于无证逮捕。这种非常紧急的情况下,限于这两种罪,而且拘留的时间,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最长的正常情况是14天,在特别情况下可以是37天。时间比较短,不像逮捕或者监视居住,可以是半年甚至更长。我个人认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相并重,现在这个规定,我个人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已经有很大的进步。

郑浩:所以说就是涉及到国家安全的时候,在执法的时候偏紧一点,其实大家也是可以理解的。

陈光中:我认为现在的规定,我个人看法已经恰到好处。

陈光中:刑诉法修正案进一步保证律师安全

闾丘露薇:另外您也提到伪证罪应该适用到所有的诉讼参与者,不应该只是针对律师,它好像一把悬在律师身上的剑,它应该涉及到公检法,为什么?

郑浩:也就是如何保证律师的权益。

陈光中:律师的权利,这次不仅有了扩张,它的安全性也进一步有所保障,那么现在这个规定主要是在原来的38条,现在修改了。

修改以后伪证罪就是说故意犯罪,故意犯伪证罪,这是一条。更重要的修改,就是他如果发现伪证罪,不能由原来的办案机关,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由这个其他的侦察机关。

而且现在规定,把辩护人、律师同其他人捆绑在一起,其他人实际上主要指的是办案人员。因为办案人员也有可能徇私枉法,也有可能故意毁灭证据、湮灭证据,捆绑在一起,也就是说公平的、平等的,我出了问题要负刑事责任,你出了问题也要。而且对律师又规定了一点特殊的规定,应该说基本上它可以——如果说要我看——也还可以做一点完善,但估计这次就到此为止了。

陈光中:本次刑诉法修改未来仍有前进空间

郑浩:过去我们也听说过,就是有不少的办案机关在执法的过程当中为了要尽快结案,有的时候甚至会胁迫律师来做一些伪证。那么也就是说,办案机关本身就是等于是触犯了刑律了,那么在未来新的《刑事诉讼法》出现之后,对执法机关的追究到底是由谁来监督呢?

陈光中:这个监督总体来说还是检察机关,因为尽管这个问题有矛盾,检察机关又是公诉人又是监督,这个问题有点矛盾,但是应该说,除了本体机关——检察机关还有上一级检察机关,当然还有社会监督,还有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我们这次有改革、有前进,但是未来前进的空间还有一点,还可以将来再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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