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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秋季学期诉讼法学系列讲座民事诉讼法学专场第一场成功举行

 

2016年9月29日晚,由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主办的2016年秋季学期诉讼法学系列讲座民事诉讼法学专场第一场在我校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207教室拉开帷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健担任本场讲座主讲嘉宾,讲座题为“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法的交错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纪格非担任点评嘉宾,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讲师胡思博担任主持人。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司法改革总路线,今年司法改革已进入第三年,民事诉讼与司法改革的主题吸引了众多听众的兴趣,现场气氛热烈、座无虚席。汤维健教授主要从两个方面讲了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法的交错发展。第一个方面是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对司法改革的影响。民事诉讼经历了审判方式的改革,这一改革是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来进行的,其中举证责任回归当事人导致了当庭举证质证程序的出现,庭审方式改革也就顺势而生,四个“当庭”和三个“分离”理念提出,带来了合议庭改革。同时,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也带来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中,诚信原则、调解优先、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和检察监督是重点内容。第二个方面是司法改革对民事诉讼法的影响,主要是从五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是对司法改革的概述。司法改革主要是从三个不同的机构来进行,分别是中共中央通过文件发布一些决策;最高院、最高检以及其他部委下发司法改革文件;深改小组进行改革。其次是司法改革调整了民事诉讼的四种结构:前移——以一审程序为重心;下沉——以基层法院为基石;放权——以独任法官和合议庭为依托;聚焦——以庭审为中心。再次是司法改革强化了民事诉讼中的四大权力:审判权、诉权、调解权和检察监督权。复次是司法改革规范了民事诉讼中的四种权力:审判委员会的权力、院长和庭长的权力、诉讼监督权和司法鉴定权。最后是司法改革重塑了民事诉讼的四种关系:立案与审判的关系、一审二审与再审的关系、审判与执行的关系以及诉讼与非诉讼的关系。

结合汤维健教授的讲座内容,纪格非教授、胡思博老师发表了自己对司法改革、民事诉讼法修订的看法,同时对汤维健教授为大家带来知识上的饕餮盛宴表示了衷心感谢。至此,本场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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