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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9日,由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主办的国外专家系列讲座之“德国刑事辩护人的功能和地位——对当前争议问题的探讨”在我校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9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德国帕绍大学著名刑事法学家维纳▪博伊尔克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在讲座上致辞和点评,副院长李本森教授主持了本次学术讲座。比较法学研究院黄河博士担任翻译,我校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到场参加了本次学术讲座。
卞建林教授在讲座开始前致辞,赞赏博伊尔克教授学养深厚,知识面广,并强调了本次讲座主题的重要性。他指出,律师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辩护律师能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某种意义上是检验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否达到法治化的一个标准。尽管我国通过两次修法,历经多轮的司法改革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愈加深认识,但实践中也存在很多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其中有很多重大理论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希望能通过此次德国教授关于辩护人功能的演讲,拓宽研究思路。
博伊尔克教授在讲座中首先阐明了刑事辩护的功能,即防御对抗国家刑罚权的实施,刑事辩护人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都应该为其进行有效辩护。但是辩护人辩护行为是否都应被允许?针对这一问题,博伊尔克教授表示应从辩护人的功能这一角度来思考,并结合6个典型案例,给出了四种观点。第一种是德国的主流观点,辩护人不但要承担帮助当事人的职责,还要承担公共职责,是一种“司法机关”。第二种观点否定了“司法机关”论,认为辩护人的功能仅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第三种观点宪法程序理论,辩护人行为符合辩护目的,且未违反规范,就应被允许。第四种观点是博伊尔克教授提出的“限制性机构理论”,他指出,辩护人同时具有辩护职能和限制性司法机关功能,应谨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应保守其秘密、应履行忠诚义务,等等。他指出,辩护人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辩护人享有特权但是不能滥用,在面对国家强制力是应当有相应的抵抗或防御。博伊尔克教授最终总结道: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最终走向公正的判决。在实践中从重打击犯罪,实体上从重,程序上从简。法治国家的诉讼程序需要辩护人,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上厘清来辩护人的正当行为的边界。

互动环节中,李本森教授以及部分同学分别就指定辩护、认罪协商、证明标准、辩护独立性、有效辩护等问题与博伊尔克教授相互交流、探讨。卞建林教授最后在点评环节对博伊尔克教授的讲座给予了高度评价,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和辩护制度实践,指出本次讲座对刑事诉讼的法教义学的研究和解决我国辩护制度上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很大的启发。
最后,李本森教授对博伊尔克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衷心的感谢,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并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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