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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行国外专家讲座:机器与人工智能在刑事诉讼中应用

 

 

2018年3月29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机器与人工智能在刑事诉讼中应用——刑事诉讼法的新挑战”在我校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11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德国维尔茨堡大学著名刑事法学家希尔根多夫教授。我校终身教授、我院名誉院长陈光中先生到场致辞,我院院长卞建林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顾永忠教授、李本森教授、卫跃宁教授以及部分副教授、讲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等60余人到场参加了本次学术讲座,讲座由黄笑岩博士担任翻译。

 

 

 

希尔根多夫教授首先介绍了近年来人工智能领域取得的进步,并认为刑事诉讼领域也有新技术的运用空间。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机器,早在卡夫卡的小说中即有提及,而技术辅助的历史也可以溯及至中世纪,并且,借助机器进行基因测试、在线搜查等,在刑事诉讼中已并不鲜见。但相关术语、概念仍缺乏澄清,希尔根多夫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是独立解决复杂任务的计算机系统,其在某些领域已经超过了人类。新型系统的自我学习,可以区分为两类,一是学习能力受控的,输入指令即可被人类控制;二是学习能力不受控的,可能导致其学习程度不能进行预测。

希尔根多夫教授进一步阐释了机器与人工智能在调查程序以及刑事诉讼中的运用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一,记录的可靠性,即怎样才能发现错误,是否依赖于技术专家而剥夺了法官的权力;第二,感知内部心理现象,对测谎仪之使用的讨论延续已久,法律应该如何规制仍存在争议;第三,对犯罪行为的风险评估,包括对累犯可能性的评估、个人危险性的预测,法官是否可以据此为依据作出判决;第四,是否可能造成控辩不对等,毕竟对以往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是具有高消费性质的,往往只提供给控方;第五,对犯罪过程的还原,将影响证人、陪审团成员和法官,但如何对其可靠性进行检验,是否存在滥用可能,仍有争议;第六,自动系统对法官、检察官的支持,是否危及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在使用机器的情况下对于合理怀疑如何认定;第七,自动系统本身作出的法庭判决,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并且可能比人类完成得更出色,但当事人是否能接受机器作出判决,是否能替代法官,需要法律上详细的检验。

 

 

互动环节中,部分老师和同学与希尔根多夫教授相互交流、探讨。李本森教授最后在点评环节对希尔根多夫教授的讲座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讲座内容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知识的前沿性、学术的引领性,并指出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与科技进步密切相关,遗憾的是刑事诉讼的研究者往往忽略了科技,人工智能运用的问题是多学科、多元化的知识连接,需要更多的知识、技能、方法进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最后,卞建林院长对希尔根多夫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衷心感谢,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并取得了圆满成功。

 

(文/谢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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