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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周研修】杨宇冠教授主讲“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顾永忠教授主讲“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之若干问题省思”

 

2017年10月10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在院会议室举行2017—2018秋季学期的第二次“双周学习”专题研修会。本次研修会由我院杨宇冠教授与顾永忠教授主讲,我院副院长李本森教授主持,谭秋桂教授、王贞会副教授、倪润副教授等教师以及部分研究生参加本次研修活动。

 

 

研修会首先由杨宇冠教授对“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这一主题进行分享。杨宇冠教授指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证明标准后,实务界在运用定罪证明标准时似乎并未有太大的转变,大多仍在沿用原先的标准。许多司法人员对于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还没有很清晰的认识,对于这个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应该如何适用更是意见不一。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杨宇冠教授从古代神明裁判开始追溯了定罪证明标准发展的历史,回顾了欧州大陆法定证据主义的缺陷以及英美法系发展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背景。他指出,我国刑诉法引入这个标准是一种进步,它为原先客观的证明标准增添了主观的因素。这样一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实践中因为某些证据的缺失而放纵犯罪分子的情况。死刑案件的定罪没必要设置更高的证明证明标准,但是在证明的方式上,也就是程序上应当更加严格。比如可以通过采用合议庭成员一致同意原则,或者考虑增加审级等程序性设计使死刑案件中证明的要求在实际上得到提升。同样,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等程序的案件,也不需要降低证明标准,但是可以从简化证明程序,减少证明对象等方面入手进行改革。以上提到的仅仅是定罪证明标准,其实刑事诉讼中许多诉讼活动都有证明标准,例如逮捕、搜查、扣押、监听,以及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等程序性活动都涉及到证明标准的问题。如果采取或实施这些程序性活动所要求的证明标准没有被达到,那么此后收集到的证据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处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以及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应当具有一定差别。如果要求侦查终结时的证明标准与定罪证明标准一致,不仅不符合认识层次性和递进性的规律,还违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这不利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也增加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

 

 

之后,由顾永忠教授进行发言,主题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之若干问题省思”。顾永忠教授首先探讨了“以审判中心”提出的背景和目的,他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仅是为了防范冤假错案,而是有其更深层次的含义。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谈到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很大程度上是对司法程序提出的更高要求。随后,顾永忠教授指出,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还存在一些误解,譬如认为“以审判中心就是以法院和法官为中心”,或者认为“要以审判为中心是因为审判才是最后决定被告人有罪与否的阶段”,这些观点都是片面或者说是不准确的,因为不能以权力来决定何为中心。此外,顾永忠教授还对与“以审判为中心”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例如证据制度、证明标准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顾永忠教授还介绍了我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最新的动向,为大家带来了许多极具价值的信息。

两位教授报告结束后,在场师生围绕报告的主题展开了热烈而充分的讨论,与会人员就报告的内容分享了心得体会,并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看法。最终,本次研修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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