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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周研修】肖建华教授主讲"确认权利抑或创造权利——以合同解除权的诉讼实现为中心”;罗海敏副教授主讲“强制措施适用中的证明”

 

2018年11月13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在院会议室举行了2017-2018学年秋季学期第五期“双周学习”专题研修会。本次研修会由我院肖建华教授、罗海敏副教授主讲,王万华教授主持,副院长李本森教授、杨宇冠教授、顾永忠教授、谭秋桂教授、高家伟教授、刘静坤教授、胡思博副教授、张璐讲师和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此次研修活动。

肖建华教授以“确认权利抑或创造权利——以合同解除权的诉讼实现为中心”为题展开报告。肖建华教授从《合同法》第94条的适用谈起,将法院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时间分为当事人书面通知到达相对方时、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判决生效时三种,并指出司法实践中后两种做法明显多于第一种,认为上述第一种情况属确认之诉,后两种情况均为形成之诉,司法实践现状表明法院在此问题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之后肖建华教授分析了实体法上形成权分类及其司法意义,同时论述了将解除合同诉讼认定为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的后果,认为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将所有权利交由法院确认,会造成司法职权对公民私权的过度干预,可能会导致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冲突与违背。谭秋桂教授认为对解除合同诉讼性质的认定会涉及合同解除时间问题,并认为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应从当事人诉求、请求权基础等综合认定。杨宇冠教授、顾永忠教授、高家伟教授分别对解除合同诉讼的性质问题发表了看法。

罗海敏副教授以“强制措施适用中的证明”为主题,从对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的证明问题规制的必要性、规制的基本思路及非临时处置型措施的具体论证三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研究心得。罗海敏副教授提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但除逮捕外的其他四种并未规定相关证明问题,即使是逮捕这一强制措施,也存在证明标准、证明方式、证明程序不明确的问题。基于此现状,考虑到司法人权保障和程序法制的需要,对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的证明进行规制存在必要性。就规制的基本思路,罗海敏副教授提出,可以将现有的五种强制措施分为临时处置型措施和非临时处置型措施分别加以规制,并提出了需要贯彻的基本原则。最后,罗海敏副教授从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方法三个方面对非临时处置型措施的证明问题进行了具体论证。刘静坤教授肯定了罗海敏副教授对五种强制措施加以区分的思路,并从证明责任的承担、证明程序等方面发表了看法。顾永忠教授认为,罗海敏副教授的选题切合实务,内容周全,但应明确是否五种强制措施均需要证明、证明标准如何把握以及证明主体等问题。

最后,本次研习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大家纷纷对主讲人的精心准备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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