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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周研修】倪润:《刑事诉讼法》新增第182条与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张璐:涉案财物的审前返还问题

2018年12月18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在院会议室举行了2018—2019学年秋季学期最后一期“双周学习”专题研修会。本次研修会由倪润副教授和张璐讲师主讲,副院长李本森教授主持,高家伟教授、刘静坤教授、罗海敏副教授、胡思博副教授和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此次研修活动。

 

 

倪润老师主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法》新增第182条与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倪老师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基本内容和逻辑结构出发,结合刑法上“重大立功”的定位问题,详细为大家阐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其在国内外学说上的发展,继而在论及量刑问题时,倪教授分析了责任与刑罚的关系、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系,并从比较法的视角上,援引德国法、日本法和美国法上的相关规定、学说以及典型的司法判例进行深入的论证。与会的各位老师、学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张璐老师主讲的题目是“涉案财物的审前返还问题”。张老师从财物的分类、各国的立法规定、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应的不利后果、相关的建议等角度全面地向大家阐明了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与审前返还问题。参会老师对此议题纷纷发表真知灼见,其中,李本森教授指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过去都主要是针对人身权,而涉案财物属于财产权,但是近几年关于后者的研究成果日益丰富起来。在这个问题中,应当注意检察官的作用,探究检察官如何有效介入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刘静坤教授提出,对物之诉讼程序应与涉及人身权保护的诉讼程序不同。涉案财物一般应当在裁判后进行处置,故其先行处置应属例外。而且其程序设计涉及诸多方面,例如刑事实体法上对涉案财物的定义,是否属于证据或是违法所得需要先行界定。罗海敏副教授认为从诉讼保障上来看,人身权的保护与财产权的保护应无不同。

 

(陈慧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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