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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永 等著:《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

孙长永 等著:《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

作 者: 孙长永 等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1

页 数: 657 

内容简介

本书是全面,深入地研究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一部学术专著。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是理论分析部分,其中前三章分别就两大法系以及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后两章以专题的形式对证明标准和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责任问题分别进行了比较研究;下篇是关于刑事证明责任的应用研究部分,其中第六至九章分别就故意杀人、强奸,受贿,持有型犯罪案件中的证明责任问题结合实体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了专题研究,最后一章是关于刑事证明责任的典型判例和案例的述评。全书内容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比较研究有深度,即尽可能依据有代表性的、最新的资料,对两大法系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二是理论分析重实证,即无论是比较研究,还是专门针对中国问题的研究,都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理论分析,而同时对司法实务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考察和评述,并且专门用一章的篇幅对英美法的经典判例以及我国的典型案件进行了评析;三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尤其是针对常见的三种具体犯罪和一种类罪名进行了专题研究,突出了研究的应用性。

本书可供刑事法律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司法实务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参考。

 目录

上篇 理论分析

第一章 英美法中的刑事证明责任

一、刑事证明责任的含义

二、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

三、辩护事由及其证明责任

四、法律推定和事实推论及其对刑事证明责任的影响

五、刑事证明责任的履行

六、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功能

第二章 大陆法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一、大陆法系证据理论中的证明

二、德国关于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三、法国关于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四、日本关于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五、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六、比较分析和评论

第三章 当代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一、我国关于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研究述评

二、关于刑事证明责任的立法和实务操作

三、我国建立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现实难题

四、关于确立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初步构想

第四章 刑事证明标准

一、刑事证明标准的含义与意义

二、定罪的证明标准

三、量刑的证明标准

四、公诉的证明标准

五、逮捕和羁押的证明标准

六、违反证明标准的司法救济

第五章 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责任

一、证据合法性的争议及其证明

二、回避事由的争议及其证明

三、管辖权的争议及其证明

四、审判程序违法的争议及其证明

下篇 应用研究

第六章 故意杀人罪的证明责任

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二、检察机关对故意杀人罪的证明

三、故意杀人罪的常见辩护事由及其证明

第七章 强奸罪的证明责任

一、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二、检察机关对强奸罪的证明

第八章 受贿罪的证明责任

第九章 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

第十章 关于刑事证明责任的典型判例和案例

主要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上篇 理论分析

第一章 英美法中的刑事证明责任

研究刑事证明责任制度,必须从英美法人手。这是因为作为刑事诉讼中真实发现和纠纷解决的一种技术手段,刑事证明责任制度是以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为前提的,而英美刑事诉讼的构造是典型的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以“正当程序”为基本理念,以“纠纷解决”为导向,呈现出两大基本特征:一是在诉讼的实体面采取“当事人处分主义”,检察官对于以何种诉因起诉被告人享有裁量权,而对于以诉因明示的犯罪事实,凡是被告人当庭自愿、明智地表示认罪的,不再进入正式审判程序,而由法官直接根据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和相关部门提供的“判刑前报告”做出有罪判决,并且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因此,当事人之间关于事实的约定或者承认对于事实的裁判者具有相应的约束力;二是在程序上实行“当事人推进主义”,凡是进入实体审理的案件,证据的收集、提出、询问和辩论等,完全由控诉和辩护两方当事人负责,作为事实裁判者的法官或陪审团没有主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职责,裁判的事实根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辩论的结果。为了确定控方和辩方有争议的事实,必须明确哪些事实需要曲控方证明,哪些事实需要由辩方证明,什么样的证据是诉讼双方可以合法使用的,什么样的证据是法律不允许向法庭提供的。可以说,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对何种事实提出何种证据,是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中解决事实争议的核心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权和实体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正因为如此,英美刑事证据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关于证据可采性的复杂规则以及关于证明责任的严格规定两个方面,前者回答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提出何种证据的问题,后者回答哪一方当事人对何种事实负责提供证据并说服事实裁判者的问题。不了解英美法中的刑事证明责任,就不可能准确把握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真谛,也不能真正理解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

应当承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包括法学研究和法律合作在内的对外学术交流也不断扩大,因而关于英美刑事证明责任制度,学界已经有了一些基础性的介绍和研究。但是,非常遗

憾的是,在这方面的研究中确实还存在不少误解,对有些问题的研究尚缺乏必要的深度。考虑到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当事入主义化趋势,出于借鉴和比较的目的,在研究英美刑事证明责任

制度时,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1)刑事证明责任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如何理解“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之间的区别?(2)英美法中的刑事证明责任是根据何种原则和理由加以分配的?控诉方对哪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是否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为什么?如果需要,其证明的对象是什么?证明责任是否会在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转移”?(3)刑事证明责任与“推定”是何种关系?所谓“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区别是否存在?(4)控诉方与辩护方分别是如何履行其证明责任的?(5)如何评价英美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功能?本章将依次对这些问题系统地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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