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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刑事》涉嫌贿选遭通缉 嘉义市议长主持会议时被逮

信息来源:法源法律网

上任仅有九天的嘉义市议长因涉嫌贿选,而且经通知未到案说明,而遭警方发布通缉,在本月10日召开议会临时会时遭到警方逮捕。根据检方表示,这是议长在议会开会期间遭逮捕的首例,昨日晚间以涉嫌重大为由声请羁押获准。

新上任的嘉义市议长因为议会内蓝营势力分裂而能取得优势票数,但台湾嘉义地方法院检察署调查发现,议长涉嫌透过建商向一名议员争取支持,并交付新台币三百万元的贿款,可能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0条第1项规定的贿赂投票人罪,于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项规定传唤议长四次,但议长均未到案而且失去联络,于是检方依据同法第84条规定发布通缉。

嘉义市议会昨日召开长达十日的临时会,由于与一般民意机关召开临时会的时点及期间有差异,因此被认为可能是要为议长撑保护伞的措施。不过,由于议长已经遭到通缉,参照“地方制度法”第51条规定意旨,检警对于遭通缉的议长,仍然可以在会期中进行逮捕或拘禁,不需经过市议会同意。所以,嘉义地检署检察官率同调查员进入议会,等到议长致词结束后逮捕议长,并于侦讯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1款规定,以议长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逃亡可能,向法院声请羁押获准。

如果公务人员为求胜选,答应以当选后作一定的违反职务行为,作为争取支持的条件,这时可能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0条第1项规定的期约投票人罪。如果行为人真的在当选后作出违反职务的行为,则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规定的对于主管监督事务图利罪,对于所获得的不法财产或利益,依据该条例第10条第1项规定,应予追缴,并依情节分别没收或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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