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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务》“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保安处分执行法」

 

 

 

《法务》“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保安处分执行法」

“中华民国”99年5月4日“立法院”第7届第5会期第11次会议通过(公报初稿数据,正确条文以“总统”公布之条文为准)

第6条  受处分人经检查后,罹有急性传染病或重大疾病者,检察官不得命令解送,并应斟酌情形,先送医院治疗或责付于相当之人。但发见受处分人身体有畸形、身心障碍或痼疾不适于强制工作者,检察官得声请法院裁定免其处分之执行。?

怀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满二月者,得准用前项前段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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