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程德钧:海峡两岸商事争议之解决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法律部部长 程德钧在为台湾环渤海湾商务考察团举行的大陆经贸政策说明会上的发言)

随着大陆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日益增多,通过间接贸易两岸间商品交流也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如有争议应通过什麽途径使用什麽方式去解决呢?这是台湾同胞普遍关心的问题,

在大陆,解决各种商事争议的方式,正如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一样,无非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协商,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即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所发生的争议。实际上,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或生意上遇到了麻烦,大多数都通过 这种方式与大陆的企业或公司予以及时妥善地解决。

调解,是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一个第三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分清责任,对所发生的争议予以调解解决。调解,可以由当事人指定调解人也可以提请调解机构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机构 一般都指定有调解程序规则,调解成功,则由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履行了和解协议也就解决了争议。

在大陆,商事争议的调解,有民间机构的调解、人民法院的调解,还有通过行政主管机构协调 实际上也是调解。

民间机构的调解,在处理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或生意方面所发生的争议,主要有中国贸促会系统在北京及各省市的调解机构,比如北京调解中心、福建调解中心、天津调解中心、山东调解中心等等。贸促会系统的调解机构都指定有详尽的调解规则,各地方调解机构都有不同的调解员名单。调解员都是具有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或其他方面专业知识并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此外海峡两岸经贸协调会秘书处可以受理调解案件。

至于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签订仲裁协议将争议通过仲裁方式去解决。在大陆,都是提交给仲裁机构,很少有临时仲裁的形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能向法院上诉。

大陆处理涉外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是指附设在中国贸促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前者在深圳和上海设有两个分会。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五六年以来,该仲裁委员会每年受案均在200件以上;1993年受案超过500件,其中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约占40%,合资合作纠纷约30%。当事人涉及到30多哥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地区。由于遵循依据事实、依据法律、参考国际惯例和独立审理公正裁决的原则,大陆的涉外仲裁在国内外一直享有良好的信誉,其公正性得到国内外当事人的一致公认。从收案结案数量,外电报道成“北京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第二大中心”。此外,大陆仲裁还有一个特点,是仲裁与调解想结合,即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入仲裁程序或开庭审理后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仲裁庭只是促进,双方当事人如能达成一个妥协和解的方案,则在签订和解协议仲裁庭以作出裁决结案。台湾同胞与大陆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虽不能说是涉外仲裁,但是由于现实的情况,海峡两岸还没有统一,所以大陆涉外仲裁机构参照在对待香港公司与大陆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一样可以受理,只要当事人之间订有在大陆涉外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

在大陆还有工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受理大陆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争议的一方为台湾当事人时,仲裁还涉及到适用大陆的法律;如果货物买卖方面的,由于是间接贸易,我们所处理的案件中还没有涉及到台湾民商法律的问题。执行的问题,现在还没有涉及到要到台湾去执行的情况。当然这两个问题总是一定要解决的,大陆的法律界积极探讨过我们与台湾的仲裁协会和台湾法律界的朋友也探讨过。关于调解或仲裁的机构和地点问题,在中国贸促会系统的任何一个调解机构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北京总会、深圳或上海分会都是可以的,这也是现实的情况 。我认为应充分利用中国贸促会系统的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去解决台湾同胞和大陆公司之间所发生的商事争议。是否可以到台湾去调解或仲裁呢?只要当事人之间这样约定,应该也是可以的,但现实还不可能;到香港是否可以呢?这是可以的也是可能的。是否应再共同成立一个专门处理海峡两岸商事争议的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呢?我认为这个问题可以探讨,从现实和技术的角度看,还需要一个过程。

诉讼的问题,大家比较清楚,也有类似的仲裁中的情况和问题。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多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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