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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 “前总统”夫妇收贿共 16.1亿元 特侦组起诉全家

“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昨(二十四)日表示,针对“前总统”在任时所进行的二次金改期间,关于二起金融控股公司合并案、保管室洗钱案、国务机要费相关购地弊案以及内线交易案等共五案,共起诉二十二人,罪嫌数与犯罪规模都相当庞大,其中前第一家庭全在都在起诉范围之中,并指“前总统”夫妇二人单就二次金改期间所收贿款,高达新台币十六亿一千万元。

就上述二起金融控股公司合并案部分,特侦组表示,“前总统”以当时二次金改的特殊背景,且许多金控公司为求政府支持协助,“前总统”对企业收受贿款后以其总统职务之便,影响官员于金融政策上所做决定,并指示幕僚进行传话,以压制金控公司间自由竞争,已经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规定,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嫌。虽“前第一夫人”并非贪污治罪条例第2条规定所规范的「公务员」身分,但特侦组认为,前第一夫人就上述收贿行为,与前总统间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切合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109号解释文所揭意旨,故并与起诉。

至于“前总统”的子女、媳妇,因涉及协助藏匿“前总统”夫妇所收贿款,已属洗钱防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所指洗钱行为,即掩饰、收受、搬运、寄藏、故买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并以同法第11条第2项规定起诉。与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瞩重诉字第4号刑事判决相比,前总统女儿此次亦受起诉,特侦组表示,由于“前总统”女儿在知名豪宅以他人名义购买产权,此以涉及上述洗钱防制法第2条第2款洗钱行为,因此加以起诉;针对此一起诉,绿营人士解读为政治迫害,甚至说出「全家都不放过」这种说法。

至于在二次金改中合并或者有股权变化的几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亦有相关人士受到起诉,其中又以前金控副董事长于内线交易案中所涉及罪名最多,涉及违反银行法第125条之2第2项、第1项后段规定,银行负责人或职员背信罪;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2项规定,董监事经理人背信罪;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第1项第3款所指禁止相对委托以及同条项第7款的间接影响价格之操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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