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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 前“第一家庭”伪证案 4 人认罪 律师:只求减刑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台湾高等法院昨(二十四)日“第一家庭”所涉伪证案二审首次开庭,第一家庭除“前总统”外四人皆当庭认罪,但均表示一审所判刑期过重请求减刑,“前第一夫人”外三人请求缓刑,律师也强调这样的刑度太重,已经不符比例原则。合议庭评议决定,昨日完成准备程序,择期再审理。

第一家庭在“民国九十五年”国务费案侦办期间针对私人消费发票核销国务费,向检方谎称「发票是代父母购买礼品送人,或代父宴客,均属于公务支出」做出伪证。根据刑法第168条规定,于执行审判职务之公署审判时或于检察官侦查时,证人、鉴定人、通译于案情有重要关系之事项,供前或供后具结,而为虚伪陈述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表示,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第一夫人”一年、其余人半年刑期实在太重。律师指出,最近二年内台北地院共有三十八件伪证案,其中三十人认罪,仅一人因累犯而有刑法第47条第1项适用而刑期达到十个月,且其中十五人缓刑,故判处前“第一夫人”一年刑期实在太重,且有超过半数认罪仅受判刑一至三月,其余六个月的刑期明显与台北地院一贯判决比例不同。且原审引用前总统儿子自白而以同法第172条规定减刑,比较北院其他伪证案的判决,没有自白而减刑,都可减到六个月以下或宣告缓刑,自白且亲属间犯罪,却被判一年减为六月,有违公平性、妥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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