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
凌驾于欧盟各国之上的人权法院

李永君

法国西北边境,欧洲陪都斯特拉斯堡,清澈的莱茵河潺潺流过。河边矗立着一座由两个巨大的圆柱体组成的摩登建筑,卓尔不群,傲视大千。但并不神秘,因为楼里的一切,从外面都能看到,大楼的墙壁和地板都是用玻璃建成的,标示着公开与透明。这就是在欧盟公民中享有盛誉,并令欧盟各国政府敬畏的欧洲人权法院。

2001年10月2日,8名英国人在欧洲人权法院欢呼雀跃,但被告席上的英国政府代表却垂头丧气。因为人权法院判决,英国政府向这8名英国人代表的伦敦希思罗机场周围居民赔偿20亿英镑。事情是这样的,在伦敦最大的希思罗机场,每晚11点至次日凌晨6点有16班飞机起降,巨大的噪音使机场周围居民的睡眠受到影响。这些受害者将机场诉之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从地区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未打赢官司。国内讨不到说法,于是他们来到斯特拉斯堡,将本国政府告到莱茵河畔的这座玻璃大厦。果然乾坤扭转,他们得到了极为满意的判决。

此案只是欧洲人权法院受理的数千起案件中的普通一件。

欧洲人权法院与其他法院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专门受理公民状告政府的案件。不过得具备以下几个硬性条件:1.被控政府必须是欧盟成员国政府;2.所控事项必须是经过了被告国最高审级;3.在被告国终审判决作出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4.有足够证据。在这几点之外,还有一个最根本的条件,即,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在原案中存在着侵犯人权的事实。所以它并不关注原案中的实体部分,不关注有罪无罪,不关注哪方胜诉哪方败诉,它只关注程序是否公正,是否侵犯了人权。所以它不对原审判决表态,也不会宣布撤销原判,但只要它一下判,就具有最高权威,被告国必须无条件执行。有时人权法院的判决客观上否定了原判,但那只是“捎带”的,并非人权法院的关注点。

欧洲人权法院实际上是凌驾于欧盟各国主权之上的“太上皇”,然而这个“太上皇”是他们自己主动请来的。欧洲人深受“天赋人权,人权至上”观念影响,早在1950年就签订并在1953年实施了《欧洲人权公约》,宗旨是保障公民权利,防止国家政权对公民构成威胁和侵犯。为将公约的规定落到实处,1954年成立了欧洲人权委员会,1959年成立了欧洲人权法院。当初,并非所有欧洲国家均承认这个超越主权的法院。至今,加入欧盟的一个硬性条件,就是承认人权法院及其判决。比如东欧国家和土耳其,极想加入欧盟,但国内人权状况不佳,如果加入欧盟,将来可能招致诸多麻烦。所以,欧盟与他们之间的入盟谈判,很多内容就是在人权问题上的争执。

独立的司法管辖权,是主权的当然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承认欧洲人权法院,就意味着在人权面前,本国主权避让三分,即“人权高于主权”。这种理念对我们来说难以接受,但在欧洲人看来却不成问题。他们认为,国家是由公民组成的,国家权力是由公民“交纳”的,国家的任务是保护人民。但现实中国家不可能做到使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都受到保护,甚至有时还会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在此情况下,势单力孤的公民就应该有补救措施,以对抗国家强权。人权法院就发挥了这个作用,弥补国家之不足,监督国家之过错。

人权法院的法官来自欧盟各成员国,由欧洲议会任命。一旦出任人权法院的法官,他们即不再代表本国,而只代表人权法院。他们也不受本国政府的立场影响,以超然的独立审理一切案件。当选人权法院法官的人士,多是各国资深法官或名教授,业务和操守均属上乘。他们每届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半,可连选连任,年满70岁者退休。现在,人权法院有法官42人,另有150多名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工作。法官助理属于聘任人员,由秘书处管理。该院有一名院长,两名副院长,均由法官们自行推选,每届任期3年。内设四个分庭,每个分庭7个法官,轮流组成,但要考虑到不同法系和法域的平衡。

在程序上,所有来人权法院的投诉都在登记处登记备案,然后由法官助理组成的小组预审,看是否具备受理条件,同时通知被控国政府提供反馈报告。在对双方陈述的情况进行研究之后,3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案件受理之后,法庭往往先行调解,促使双方友好地解决。调解不成,即开庭审理。庭审采用控辩式,政府和公民处在平等的地位。合议庭的7名法官采用投票的形式表决,每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当事人如果不服,可向由17名法官组成的大法庭(Grand Chamber)上诉,但实践中上诉者很少。即便是政府败诉,也是无话可说,自动履约。虽然是异国他乡,几乎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我们问人权法院的法官,如果败诉的政府拒不执行判决怎么办?答曰:那么它承担不起道义责任和形象损失,一个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政府无法面对公众,所以事实上还没有哪个政府敢冒此天下之大不韪。

由于人权法院至高无上的威望,前来投诉的案件很多很多,而且逐年锐升。特别是近几年,每年递增130%,1998年投诉案件有5979起,2001年就达13858起。相对于投诉数量来说,真正受理的只是少数。但相对于法官数量来说,却是十分可观的。如2001年受理993起,不及投诉数的十分之一,但平均到每个法官身上,即每人审理23.6起。须知这些案件都是十分棘手的,耗时费力。如轰动全欧的英国妇女普雷蒂(本文撰写前已痛苦死亡)因得不到安乐死权利而控告政府案,土耳其库尔德工人党领袖厄贾兰因被判死刑而控告政府案,法国《世界报》为捍卫舆论自由而控告政府案等。除本国公民控告本国政府的案件外,还有外国公民控告欧盟国家的案件,如前南公民因科索沃战争受害而诉北约欧洲成员国案,米洛舍维奇因司法管辖权问题而诉荷兰案,阿根廷“马岛战争”中阿方死难将士家属诉英国并要求引渡撒切尔夫人案等等。这些案件牵涉到复杂的政治背景和法律冲突,连受理与否都煞费苦心,而审理起来就更加难上加难了!

人权法院对欧洲司法和人权保护的影响是巨大的,不仅是一个案件的胜诉或败诉问题,而且经常影响到法律制度层面上的变革。官司打到人权法院,基本上是本国司法解决不了的问题,很多是本国法制缺陷的暴露。人权法院的裁判,往往促使一个国家制定、修改或废止某项法律。在这方面,丹麦商人赫歇尔案可谓典型。已有前科的赫歇尔因涉嫌洗钱而被警方拘留,但警方只有24小时拘留权。24小时之后,必须由法官批准逮捕,要么就得放人。法官拉瑟尔受理此案,认为赫歇尔犯罪嫌疑极大,批准逮捕。赫歇尔提出申诉,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然而第二次审他的还是拉瑟尔,自然是维持原判,继续羁押。从此之后,赫歇尔申诉40多次,次次都是拉瑟尔,得到的都是维持原判的裁定。两年后,法庭判决赫歇尔有罪,刑期就是他的羁押期,所以宣判之日就是他服刑完毕之日。怒气冲冲的赫歇尔将拉瑟尔告到法院,但各级法院都判他败诉。最后,他来到了斯特拉斯堡。人权法院判决丹麦政府向他赔偿10万克朗,不是因为他无罪,而是因为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他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痛定思痛的丹麦由此作出立法,不许一个法官连续审理同一案件,缩短办案时限,禁止超期羁押,一起案件导致了一系列立法的诞生。欧洲国家的许多新锐立法,都是由人权法院的判决促成的,如变性人的法律承认问题,同性恋合法化问题等等。

这就是人权法院,无论是从人权保障来说,还是从法律监督和进步来看,它确有着独到的积极作用。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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