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
韩国检察官享有“特殊权力”

在韩国,检察官流动很快,一般两年至三年要进行调换,主要原因在于韩国检察官权力很大。他们可以决定立案、发起和终止刑事调查、指挥司法警察工作,能适时撤销或改变控罪,连司法部长也无权干涉具体案件的侦查。

在近日举办的“国际反贪动态论坛”上,韩国高级检察官朴商玉向国内外同行们介绍了拥有“特权”的韩国检察官。

向总统竞选丑闻开战

据介绍,韩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中央调查部门设有专门从事贪污案件调查的团队,他们在调查政府官员的贪污行为和重大经济丑闻案件中表现相当出色。

2004年,韩国四名政界要员——釜山市市长、现代机械工程集团前总裁、全罗南道执政官及坡州市市长——先后自杀,检察机关逐一成功地揭露了这些自杀事件背后隐藏着的非法权钱交易的丑闻。

因成功查办与2002年总统竞选活动有关的非法政治集资案,他们得到了韩国市民的极大支持,人们自发在网上建立了检察官和反贪组织的支持者俱乐部。

朴商玉介绍说,2003年10月,这个团队发现,韩国几家重要的大型跨国集团公司为有希望当选为总统的候选人及其政党提供了7000万元的非法资金。这项指控涉及74名政治家,包括27名立法人员,涉嫌非法集资罪。“尽管商界和政界的要员给办案人员施加了很大的压力,这个团队中的检察官们仍坚持工作,并在调查中毫不留情地揭露了政治家们和企业家的不正当交易。”

朴商玉说:“通过这次调查,检察官们得出一个结论:要得到公众的支持和信任,必须保证检察官们在调查中能完全保持政治上的中立和司法上的独立。”

政治上的中立与司法上的独立

韩国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非常独立的。虽然司法部长在司法行政机关当中拥有至高无上的管理权,但也只能从整体上对检察官进行行政管理,却没有权力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情况指手画脚。

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官在调查的过程中可以指挥司法警察工作,并承担调查的一切责任。检察官有随时结束调查的权力,司法警察应迅速把所有的证据和相关文件提交给检察官。

同时,检察官在审判中的地位的安全性是有保证的。任何对由检察官起诉的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异议的,不能依据普通的行政审判或立法程序来解决,而只能由原检察机关向高级检察院提出上诉,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上诉,申请司法审查,上诉至宪法法院。

但是,检察官在任何时候都会在政治上保持中立,并且绝对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朴商玉说,迄今为止他们还没发现任何滥用权力或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况。

每位检察官都应独立行使权力

每一位检察官都会得到检察机关的授权,他应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

朴商玉说,检察长有权指导和监督下属的检察官,但这种监督仅限于防止检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犯错误和保持行使检察权的统一性。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只有检察官本人才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

为什么要保证检察官的独立性?朴商玉解释说,原因有两个:一是要保证检察权的行使公正公平,就不能受到任何行政权力或者其他因素的干扰;二是检察权是国家行使惩罚权的体系当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重要环节,只有适当、迅速、坚决地执行了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才能保证整个审判过程顺利进行,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社会秩序得到维持和稳定。

有义务保护被告的权益

在韩国,各级检察机关除有权力和责任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外,还负责对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广大公众的整体利益的案件进行调查,这类案件是指与重大经济丑闻、团伙犯罪以及执行公务的官员贪污受贿有关的案件。

检察官调查案件的最终目的是提出指控和对罪犯进行适当的惩罚。朴商玉说,在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检察官可以考虑放弃指控,可以在法庭的判决作出以前,增加、消除或变更指控的罪名,也可以在初审判决作出以前撤销控罪。

在刑事审判程序中,检察官站在与被告相对的立场上,然而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他们仍有义务去保护被告的利益。如果案件的判决结果损害了被告的利益,检察官也会要求法庭公正的适用法律,甚至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打破“贪污链”决不手软

“但对于腐败这一根植于韩国社会生活中的毒瘤,我们决不会手软。”朴商玉说:“法庭对犯贪污罪的政治家们没有进行严厉的处罚,对此,检察机关是表示强烈抗议的。上诉法院对那些在2002年总统选举非法集资案中涉案的政治家们的过轻判决,加之在以往案件中一直采取的宽容态度,都严重伤害了公众的感情,市民对上诉法院已失去了信心。这无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为此,检察官们呼吁,法院应深究在整个韩国的政治体系当中存在非法集资的原因,以彻底打破政治家和商人之间结成的“贪污链”。

图为:韩国高级检察官朴商玉在研讨会上发言。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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